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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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铁人三项竞赛公平、 公正、有序进行,规范铁人三项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 号文件)等文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铁人三项竞赛裁判员 (以下简称裁判员) 实行分级认证、 分级注册、分级管理。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对我国 (不含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 铁人三项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铁人三项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铁协”)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铁人三项运动协会负

2、责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铁人三项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铁人三项联盟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第六条中铁协大力培养国际裁判员。 按照国际铁人三项联盟惯例, 裁判员统称为“技术官员”。中铁协负责铁人三项国际技术官员在国际铁人三项联盟的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国际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铁人三项比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本办法中“裁判员”也意指“技术官员”。第七条中铁协负责铁人三项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

3、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铁人三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铁人三项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可负责本地区铁人三项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九条地方有关铁人三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 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铁人三项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符合铁人三项一级 (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和体育专业

4、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铁人三项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十一条中铁协成立裁判员委员会 (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铁协领导下,参与、指导、监督国内举办的各项铁人三项比赛的竞赛管理与组织操作工作,致力于推进工作标准化与规范化;学习研究、审订和准确把握国际国内竞赛规则;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裁委会由主任1 人、副主任 4 人、委员若干、秘书长1 人及秘书处(成员若干)组成;裁委会主任、副主任担任裁委会常委,组成裁委会常委会。裁委会成员原则上需具备铁人三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 年。

5、第十三条中铁协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铁人三项协会依据委员条件推荐,由中铁协审核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中铁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委员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需报经中铁协核准,名单向社会公布。为加强铁人三项国际技术官员培养工作以及推进竞赛管理工作信息化进程,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等专业技术的人才可破格提名为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第十四条裁委会负责制定铁人三项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铁联竞

6、赛规则,研究制定国内铁人三项竞赛规则的补充规定。第十五条中国铁协主办的铁人三项比赛,由赴赛区的裁委会成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担任竞赛督察员、组成竞赛督察组,负责对裁判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铁人三项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中铁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 3 名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进行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地方铁人三项运动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向上一级地方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备案, 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

7、上应由不少于 3 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须向中铁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第十七条 铁人三项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 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级和国际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第十八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 18 周岁中国国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掌握和正确运用铁人三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8、第十九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熟悉铁人三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比较准确地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2 年,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第二十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能熟练掌握和运用竞赛规则及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铁人三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2 年,至少 1 次在全国性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或至少3 次在省级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第二十一条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精通竞赛规则、裁判法与比赛操作手册,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铁人三项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一级裁判满2年,至少 3次

9、在全国以上级铁人三项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经中铁协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第二十二条熟练掌握铁人三项英文竞赛规则,并能够使用英文在国际比赛中执裁的国家级裁判员或个别执裁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英文水平高的一级裁判员可经中铁协推荐申报铁人三项国际技术官员。国际技术官员认证程序按照国际铁人三项联盟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铁协备案。第二十四条 中铁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铁人

10、三项运动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铁人三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中铁协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第二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举办裁判员技术等级考核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申请由中铁协代行其培训和晋级考试职能。第四章裁判员注册管理第二十八条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每2 年须对所认证的铁人

11、三项裁判员进行注册。第二十九条国家级铁人三项裁判员到中铁协进行注册。第三十条一级裁判员需到本人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进行注册,并报中铁协备案。第三十一条二级、三级裁判员需到本人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进行注册,并报上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备案。第三十二条铁人三项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1 次:(一)受到中铁协、赛区或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处罚;(二)考核不合格;(三) 2 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第三十三条各级铁人三项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连续2 次未经技术等级认证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

12、员证书失效。第三十四条国际技术官员的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国际铁人三项联盟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中铁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一) 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单位;(二) 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三) 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四) 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第五章裁判员选派第三十六条 全国性铁人三项比赛的临场技术代表、裁判长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原则上应为一级(含)以上。第三十七条 在华举办的铁人三项国际比赛技术官员

13、选派根据国际铁人三项联盟技术官员等级要求执行。第三十八条 中铁协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所属的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备案。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铁人三项比赛的临场技术代表、裁判长及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做出规定。第四十条全国性和地方性铁人三项比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公开的原则;(二) 择优的原则;(三) 中立的原则;第四十一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性铁人三项比赛的裁判员, 由中铁协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第四十二条 首次申请参加中铁协主办比赛的一级以下 (含一级)裁判员,须经所在单位和所属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的正式推荐,推荐表见附件。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 各级铁人三项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全国各级铁人三项竞赛裁判工作;(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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