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火车站地段控规文本(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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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丰润区火车站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文 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唐山市丰润区火车站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该地域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二条 本文本适用于丰润区火车站地段1.35平方公里的规划范围,人口规模1.4万人,适用于规划范围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第三条 本控规文件由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三部分组成,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配合使用。第四条 本规划对该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密度、配套设施及城市景观设计等进行指令性和引导性控制。第五条 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根据现行的国

2、家规范、地方相关法规标准,结合地段现况及经济发展需要的实际情况,按照丰润区分区规划意图制定,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河北省和唐山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依法进行相关的行政管理。第六条 本规定经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唐山市丰润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 地块划分及控制指标规定第七条 丰润区火车站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共规划71个地块作为指标控制的基本单元,地块分界线以规划道路、现有单位界线、土地使用性质为依据进行划分。用地出让应以地块为基本单元,规划的一个地块可供一个或数个建设单位联合开发建设,也可由一个单位进行多个地块的建设,开发建设时须保证地块界线

3、的完整性。控制指标中,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限高、绿地率、停车泊位均为指令性指标,其中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限高为地块控制上限,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指标;绿地率和停车位为控制下限,一般不得低于规定指标,特殊情况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方可适当调整,但最大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指标的10%。第三章 土地使用性质及分类控制规定第八条 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根据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按以下类别进行管理。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其分类以中类为辅,小类为主。表一 土地利用分类控制表大类中类小类代码类别名称代码类别名称代码类别

4、名称R居住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R21住宅用地R22小区公共设施用地R24小区绿地C公共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C21商业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C23贸易咨询业用地C24服务业用地C25旅馆业用地C26市场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51医院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T1铁路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S2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G绿地G1公共绿地G11公园G12街头绿地G2生产防护绿地G22防护绿地第九条 以地块为单位整体成片开发时,地块内托幼、垃圾站、公厕等基层公用配套设施及地块内部10米以下的道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

5、做适当调整,但其等级、宽度、走向、密度必须符合本规划中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第十条 规划的相容性规定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如需变更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以下土地利用相容性表的规定。表二 土地使用相容性控制表土地分类建筑分类RCUGSR21R22R24C1C2C5G11G12住宅中小学、托幼单身宿舍公寓小区服务设施小型农贸市场邮电所储蓄所小型体育设施小型文化设施小型

6、医疗卫生设施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设施行政办公设施商业写字楼市级文化娱乐设施医院大型综合市场小型仓库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注:“”表示允许设置;“”表示满足一定条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空格表示不允许建设。第四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规定第十二条 通过对土地现状、规划发展、环境及景观多方分析,建立分级分片合理的指标体系,高强度开发区域主要规划在曹雪芹大街南厢、迎宾大道两厢两地段,其新建建筑限高2130米,容积率控制在1.42.5之间;中强度开发区,主要指迎宾路以西的二类居住用地,其建筑限高不大于24米,容积率在1.01.5之间;公园和生态防护绿地的开发强度,建筑密度控制在15%以下

7、,容积率控制在0.2以下。详见规划用地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居住建筑与毗邻用地建设工程的建筑间距,应按当地建筑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设计、消防、交通、抗震等相关规定实施控制。第十四条 居住区内的公建设施如幼儿园主要房间,小学的教室与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根据城市设计、消防、交通、抗震等有关规定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宽40米以上主干道两厢后退5米,4030米之间道路两厢后退4米,30米以下(含)后退3米,各地块具体规

8、定详见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外,应根据建筑物高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与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符合以下关系:H1.5(W+S)其中 H沿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高度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和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按宽路的道路红线进行控制。当沿窄路部分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确定。第五章 道路交通设施控制规定第十九条 规划区域内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的宽度、坐标、标高等要素是道路网络规划控制的关键所在,除道路施工图阶段可就定线和标高作适当微调,其它一律不得任

9、意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时,建设部门须向区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规划设计部门做出规划调整方案,报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能调整。第二十条 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地,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表三 道路红线宽度表道 路等 级道路名称红线宽度(M)备注城市主干 道曹雪芹西大街453.5+4.5+2+11.5+2+11.5+2+4.5+3.5(人+非+绿+机+隔+机+绿+非+人)荣国大道45祥云大道45迎宾路353+4.5+2+7+2+7+2+4.5+3(人+非+绿+机+隔

10、+机+绿+非+人)城市次干 道永济大街303+3+2+14+2+3+3(人+非+绿+机+绿+非+人)康宁路253+3.5+2+8+2+3.5+3(人+非+绿+机+绿+非+人)城 市支 路朝阳北街205+10+5(人+机非混行+人)朝阳南街20居 住区 级道 路宝玉路101.5+7+1.5(人+机+人)佳园南路10佳园中路10佳园北路10第二十二条 为解决市场以及入城车辆的停放,规划四处社会停车场,对该类用地的控制应等同周边道路用地的管理控制级别,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增设其它无关设施,同时也不得另外选址建设。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流的主导方向,规划公交线路主要沿祥云大道、迎宾路、康宁路、曹雪芹西大街

11、运行,公交停靠站设在火车站广场西南角。第二十四条 规划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须配建停车场(库),并符合下表的规定。表四 停车场配建车位控制指标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自行车多层住宅车位/户0.21.5小区服务设施车位/百平方米建筑0.10.33商业场所车位/百平方米建筑0.92小 学车位/百学生0.210中 学车位/百学生0.350农贸市场车位/百平方米建筑0.22公 园0.23第二十五条 建筑红线和道路红线之间的用地,主要作为人行道、绿化、地下管线用地,局部可作自行车临时停车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乱搭乱建,挪作它用。第二十六条 规划的广场用地主要作为城市重要景观节点、

12、大型会展用地及人流疏散用地,局部可作为临时停车场地,不得改为它用或择址另建。第六章 配套公用设施控制规定第二十七条 配套公共设施按区级、居住区级两级设置。其区级文化娱乐、社区服务中心、医疗站、中学、小学、托幼、农贸市场、垃圾站、公厕等为本次规划涉及的主要配套设施。对文化、体育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均不得变更,作为设施在单个地块的开发建设中一律不准取消和任意挪至别的地块。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适当调整位置,但不得更改项目的级别数量,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环卫设施中公厕、垃圾收集站按地块在各个小区、商业街坊、广场等重要地段均应设置,且应按照现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造。公共厕所周围应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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