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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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整理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xxxx 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朝县民羊初字第541号原告:孙某某,女,1959 年 1 月 11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xxxx 省朝阳县羊 山镇。被告:刘某甲,男,1962 年 7 月 7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xx 年 3 月 17 日受理后,依法 由代理审判员庞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刘某甲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 1985 年 12 月 15 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与 被告无共同语言,被告在家庭

2、中对我进行限制,我无个人自由,故要求与被告离 婚,共有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尚有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甲于 1985 年举办结婚仪式,同年 12 月 15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长女刘某乙,29 岁;长子刘某丙,24 岁。原、 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时有口角生气,双方未分居生活。原告起 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身份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 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情,近年来虽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口角生气,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 家庭事务,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具有较深厚的夫妻感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xxxx 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庞 波二Oxx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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