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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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目 录前 言1 范 围2 定 义3 总 则4 精神检查内容前 言本技术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阅历而制定,对精神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应留意的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证精神检查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本技术规范所涉及的精神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参考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及其配套的精神障碍诊断量表(DSMD)、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及其配套的复合性国

2、际检查交谈量表(CIDI)和用于神经精神障碍的临床诊断量表(SCAN)、沈渔邨主编的精神病学(第五版)、法医精神病学(第三版)并按病理心理学对症状的分类依次编排。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探讨所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探讨所负责起草。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黄富银、张钦廷、蔡伟雄、管唯、汤涛、吴家声。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本技术规范适用于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时的精神检查。2 定义本技术规范采纳以下定义:2.1 精神检查Mental state examination指鉴定人与被鉴定人进行接触交谈的活动,是供应鉴定看法的重要步

3、骤之一。2.2 精神症状Mental symptom指大脑功能发生障碍时,精神活动所表现出的各种精神病理现象的总称,包括感知觉、思维、情感、记忆、智能和意志、意识等方面的异样。2.3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样。3 总则3.1 制定本技术规范目的是为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的方法和内容。3.2 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完成精神检查工作。精神检查应在比较宁静的环境中进行,尽量避开外界的干扰。3.3 鉴定人在精神检查前要熟识案卷材料,检查

4、时应以材料中的异样现象和可能的病因为线索,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并依据被鉴定人表现及交谈中发觉的新状况进行针对性检查,避开刻板、公式化。3.4 鉴定人作精神检查时,应以平和、耐性的看法对待被鉴定人,以消退沟通的障碍,建立较为合作的关系;应依据被鉴定人的年龄、性别、特性、职业和检查当时的心理状态,采纳敏捷的检查方式以取得最佳的效果。3.5 精神检查可以采纳自由交谈法与询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方面使被鉴定人在较为自然的气氛中不受拘束地交谈,另一方面又可在鉴定人有目的的提问下使其谈话不致偏离主题太远,做到重点突出。3.6 精神检查时,既要倾听,又要留意视察被鉴定人的表情、姿态、看法及行为,要擅长视察被

5、鉴定人的微小改变,并适时描述记录。3.7 精神检查时,要留意覆盖下述检查内容,做到全面、细致,并适时作好记录,确保记录内容真实和完整,必要时可进行录像、录音。3.8 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进行相关切理测验或试验室检查。4 精神检查内容4.1 合作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 一般状况a) 意识状态:意识是否清楚,有何种意识障碍,包括意识障碍的水平和内容。b) 定向力:时间、地点及人物的定向力;自我定向如姓名、年龄、职业等。c) 接触状况:主动或被动,合作状况及程度,对四周环境的看法。d) 日常生活:包括仪表、饮食、大小便;女性病人的经期状况;与其他人的接触及参与社会活动状况等。 认知过程a) 知觉障碍:1

6、) 错觉:种类、出现时间及频度,与其他精神症状的关系及影响。2) 幻觉:种类、出现时间及频度,与其他精神症状的关系及影响,特殊要检查有否诊断价值大的症状。3) 感知综合障碍:种类、出现时间及频度,与其他精神症状的关系及影响。b) 留意障碍:是否集中、涣散。c) 思维障碍:1) 思维过程和思维逻辑:语量和语速有无异样,有无思维迟缓、思维奔逸、思维中断、裂开性思维、思维贫乏及逻辑推理障碍等。2) 思维内容和结构:有无妄想:种类、出现时间,内容及性质,发展动态,涉及范围,是否固定或成系统,荒谬程度或现实程度,与其他精神症状的关系。有无强迫观念:种类、内容,发展动态及与情感意向活动的关系。有无超价观念

7、:种类、内容,发展动态及与情感意向活动的关系。d) 记忆障碍:有无记忆力减退(包括即刻记忆、近记忆及远记忆),记忆增加,有无遗忘、错构及虚构等,可协助进行记忆测验。e) 智能障碍:包括一般常识、专业学问、计算力、理解力、分析综合及抽象概括实力等方面。可协助进行智力测验。f) 自知力障碍:被鉴定人对所患的精神疾病是否存在自知力。 情感表现包括是否存在情感高涨、情感低落、情感淡漠、情感倒错、情感迟钝、焦虑、惊慌等。并留意被鉴定人的表情、姿态、声调、内心体验及情感强度、稳定性,情感与其他精神活动是否协作,对四周事物是否有相应的情感反应。 意志与行为活动有无意志减退或增加,本能活动的减退或增加,有无木

8、僵及怪异的动作行为。留意其稳定性及冲动性,与其他精神活动的关系及协调性等。4.2 不合作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处于极度兴奋躁动、木僵、缄默、违拗及意识模糊等状态的被鉴定人属于不合作被鉴定人。 一般状况a) 意识:通过视察被鉴定人的面部表情、自发言语、生活自理状况及行为等方面进行推断。b) 定向力:通过视察被鉴定人的自发言语、生活起居及接触他人时的反应等方面进行推断。c) 姿态:姿态是否自然,有无不舒适的姿态,姿态是否长时间不变或多动不定,肌力、肌张力如何。d) 日常生活:饮食及大小便能否自理,女性被鉴定人能否主动料理经期卫生。 言语被鉴定人兴奋时应留意言语的连贯性及内容,有无仿照言语,吐字是否清楚,音调凹凸,是否用手势或表情示意。缄默不语时是否能够用文字表达其内心体验与要求,有无失语症。 面部表情与情感反应面部表情如呆板、欣快、开心、焦虑等,有无改变。四周无人时被鉴定人是否闭眼、注视,是否警惕四周事物的改变。询问有关问题时,有无情感流露。 动作与行为有无本能活动亢进、蜡样屈曲、刻板动作、仿照动作、重复动作。有无冲动、自伤、自杀行为。有无抗拒、违拗、躲避、攻击及被动听从。动作增多或削减,对指令是否听从。4.3 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应依据相应的托付鉴定事项进行针对性询问,详细内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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