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毕业大学生实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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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毕业大学生实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案例:陈先生的女儿小陈2010年6月大学毕业。当年3月,小陈到一家电子公司应聘,并与 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实习期为3个月,工作岗位为管理人员,在录用陈 某期间,公司按规定为小陈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相关福利。2010年6月15日,小陈在下班途中被一辆货车撞伤,经抢救无效于死亡。事故发生后不久,小陈的父亲为女儿申请工伤认定,可工伤认定部门以小陈与公司劳动 关系不明确为由中止了工伤认定。同年12月2日,陈父向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要求确认小陈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5月30日,仲裁委对陈父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陈父不服仲裁裁决,向武进法

2、 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查明,小陈毕业证书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小陈在电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 共支付小陈工资3222元,并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法院审理认为,小陈赴公司应聘并被录用,与公司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中对 小陈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作了约定,其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主要构成要件。2011年9月23日,一审法院判决小陈与电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电子公司对一审判决 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公司的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小陈学校统计毕业生就业率而签订的, 并不能证明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协议书第2条明确约定,乙方同意毕业后到甲方工作,同 时约定实习的期限为3个月,说明双方就何时建立劳

3、动关系已约定了时间,必需等陈某毕业 后。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约定的待遇是实习期间的待遇,并非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的待遇。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 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除我国劳动法第15条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 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如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在校生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接 受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劳动报酬,同时在校生在 应聘时已如实陈述了自己的情况。本案中,小陈自行应聘到电子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电子公 司与小陈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最后,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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