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创业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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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创业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据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0年6月18日消息:在全球疫情冲击 下,我国经济运行面临严峻考验。尽管如此,稳就业、保民生依然是我国 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在危机中,还有大批有志之士逆行而上投身创业大 潮,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政策适用主体】1.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 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劳动年龄的登记

2、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人员。【政策内容】1. 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 税应纳税额。2.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 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3.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 维

3、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 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 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 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 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 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 年期满。【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 支持和

4、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2.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 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3.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政策适用主体】1. 招用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招用持就业创业 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企业吸纳税 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5、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取得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证明的企业。3.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 企业等单位。【政策内容】1、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 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 纳税额。2、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 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总额=习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

6、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H-12X 7800。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 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 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

7、12月31日 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纳税人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 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 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政策适用主体】1.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 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2.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 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3. 关于进一步

8、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政策适用主体】1、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 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内容】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 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2.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

9、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 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3.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 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二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4.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 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 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 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

10、优惠政策 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 期满。【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适用主体】1.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 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3.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

11、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政策内容】1.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2.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 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 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12、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 免税总额为限。3.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 减。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 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 本单位工作月份:12X具体定额标准。5.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 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政策执行

13、期限】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 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 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 期满。【政策适用主体】1、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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