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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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合同法律风险技术合同法律风险技术合同的法律风险:一、技术合同的概念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 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二、技术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法;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次和术语的解释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 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

2、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三、技术合同的欺诈及漏洞1.利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进行欺诈。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持有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 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持有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在技术转让 合同中欺诈人经常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包销条款是指技 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 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 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 让方或被许可方产生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 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 术持有人签订合

3、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 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 即使有包销条款,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律 责任。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 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 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 购,使生产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以提供技术实施设备等条件为名,不平等 获得受让方财产。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 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 和进行具体的实

4、施指导。在技术转让合同欺诈中欺诈人往往要求受让 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 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 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 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成了销售该 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欺诈人则以代受让方定购设 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受让方以为设备如不由技术持有者组织 定购会影响技术实施而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 遍的设备,欺诈人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3. 技术合同欺诈人将不成熟的或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 术转让给受让方。技术合

5、同欺诈中欺诈人经常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将不成熟的或者 根本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由于我国法律 没有将技术的成熟程度作为交付标的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 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 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已成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 行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试制、提高、完善、 成型,往往得不偿失。4. 技术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 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 容、期限、

6、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 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 技术事项明确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该技术的 范围,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技术开发合 同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对 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法约定不明确等。四、技术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 术的真实性、可靠性、市场价值。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 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 以在签订合同前向

7、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 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 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 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通过对技术 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但这只 能作为参考对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还是应当由专家进行判断。另外在 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 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3. 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

8、察。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 还应当考察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 施,该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 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 项技术的能否实施,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 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4. 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 定要慎重,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 度。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 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

9、合同实施 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 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 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 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的明确详 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附送:技术合同注意事项技术合同注意事项技术合同注意事项:合同订立合同法第330、342条分别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未作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订立当事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技术合同不得以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或非法垄断技术为

10、目的。合同内容 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 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 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体现技术 合同特殊 性的条款主要有: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 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 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 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 发生。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 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 办法,当事人

11、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 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 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3. 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 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4. 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 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 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 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技术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如何支 付,可由当事人在合

12、同中 约定。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有如下方式: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指当事 人将合同价款一次算清并全部一次性支付。这种方式下,交易风险全 部由受让方承担,对转让方较为有利;但对于价格较低的技术合 同,这种支付方式简捷便利,能及时结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提 成支付方式。指受让方将技术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与期 限支付给对方,作为支付给转让方的价金。提成支付的方式旨在使双 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交易风险,在那些技术比较成熟、市场前景 稳定、技术价格较高的技术交易项目中经常采用。提成支付附加预付 入门费方式,指受让方首先在一定期 限内向转让方支付一部分固定的 价款,称为入门费,其余的价款则采用提

13、成方式分期支付。这种方 式既可以公平分担交易风险,又可以给已为技术投入了大量成本的转 让方一些固定的补偿,适合于履行期 长、技术价格高、技术水平高的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成果归属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 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 利申请权。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 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 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

14、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 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 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 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 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 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 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 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在合同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15、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 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 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风险负担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 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负担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 的, 可补充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确定 ; 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 分担。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除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技术合同无效外,根据技 术 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第329条专门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 无效。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对方在 合同标的技术的基

16、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对方从其他渠道 吸收先进技术,或者阻碍对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 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 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或者发明权、发现权等的行为。技术合同的无效事由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之外,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 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 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 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 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 其竞争的技术。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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