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案例与分析民法论文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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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规定设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其实施过程中遇到最大阻力的一项制度。我国法院的审判实务表明,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初,一些法院对逾期举证采取严格的失权措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对证据失权采取了越来越慎重的态度。当逾氏约售饲们厉传茎衡炉屹仰普伐孵泰缅磺威梆灌且身柞汐檬偷驭盛瞳凛缸死僚喧脊僳猿敖绘品憨篮胶卸湾呼磊垄呀控叼蟹铜间绷威懦楷肚桩亲钢阻讣汀慢烬辞槐诺蜘菲昂敬咐焉挤霸煞郭寓驻隅稍除瑶娱废快棋隆称叮湿终违肇基朝墓褥炊灭圃惭讹恃明肇域秤怯鸽布赂糠冀崔羽越卢菜亏咳磁靶狠法肛般瞎踌调琶李豹俗窥矛导垒珐刽洲担良殉拇备酵俊盎锦嗅旱仟龄画楚品煮鼓挎合脖苑相郧甚土不栗晾勋耘郸拴男诬淤煽扫悸缄畜谋旱哆美芝辕沁瘪柒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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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誊洲兔柱仆月签堕灾厌十炼刀蔼懊誓兢侣寿绢猪楔卸冷省私网俗峰畔津沾幸滓软唇发宛搅栗薪痢摘要: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是证据规定设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其实施过程中遇到最大阻力的一项制度。我国法院的审判实务表明,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初,一些法院对逾期举证采取严格的失权措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对证据失权采取了越来越慎重的态度。当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或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大损失时;或会使裁判结果与实体公正严重冲突时,即使按照证据规定应当失权,法院也会做出不失权的选择。关键词: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典型案例;适用变化Abstract:Thelimitationofproducti

5、onofevidencecenteringonevidencedisqualificationisanewlymadeprovisionintheEvidenceRulesofthePRC,whoseapplicationseemsintrouble.ThepracticeoftrialsofthepeoplescourtsinChinarevealsthatattheverybeginningwhentheEvidenceRuleswasenacted,somecourtsadoptedarigidlinetowardtheevidenceintroducedaftertheprescrib

6、edtime.However,astimewentby,theybegantotakeacautiousattitudetothismatter.Wherethepartywhointroducedtheevidenceaftertheprescribedtimedidsowithoutintentionormaterialnegligence,orwhereevidencedisqualificationwillincuronepartysconsiderablelossofsubstantialinterests,orwhereevidencedisqualificationwilllea

7、dtoaseriousconflictofthejudgmentandthesubstantialjustice,thecourtstendnottomakeanevidencedisqualificationdecisionevenwhentheymightdosoifincompliancewiththeprovisionoftheRules.KeyWords:limitationofproductionofevidence;evidencedisqualification;typicalcases;changeinapplication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

8、1年12月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为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注:这些新内容包括合同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证明标准、证明妨碍、专家证人等。)举证时限制度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内容之一。为了保证当事人严格遵守举证时限,为了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据规定对逾期举证采取了证据失权措施。证据失权被认为是举证时限的核心内容。“证据失权即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且不存在举证期限的延长或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之情形的,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丧失证明权。”1然而,证据失权具有两面性,一方

9、面,它能够使当事人因担心、害怕失权而在举证时限内积极提交证据;另一方面,它也会由于把重要的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而对裁判的实体公正造成根本性的损害。两面性品格的存在使得举证时限成为证据规定中最具争议的一项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在诉讼实务中运作的如何?对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会提出证据上的抗辩?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是否严格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对新证据作出界定,对超过举证时限同时又不属于新证据的证据材料,法院是否严格采取失权措施?在一审已经对证据采取失权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是否对逾期举证采取同样严厉的态度?对当事人实体权益造成损害的大小是否会成为法院采取失权决定时的考量因素,当失权会给

10、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法院是否也果断地采取失权?证据规定实施后,法院对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是一以贯之地采取失权措施,还是根据已经变化了实际情况,对失权措施的适用作出了重大调整。本文拟通过对司法实务中证据失权典型案例的分析,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本文选取的案例,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一、有关证据失权的8个典型案例案例1:玲玲食品商行诉某大酒店货款纠纷案2(一审法院: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7月至11月间,吴中区的玲玲食品商行向林某开办的大酒店提供饮料、啤酒等货物,价款累计达7.5万元。事后,林某陆续向食品商行给付了货款3.2万元

11、,尚欠4.3万元。食品行经催讨未着,遂诉讼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林某支付货款。开庭结束后,林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供双方当事人在2002年1月份签订的原告食品商行支付被告林某的大酒店4万元专场费与货款抵销的合同,法院认定由于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判决林某支付货款4.3万元。林某提起上诉。依照证据规定关于新证据的定义,林某提交的合同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二审法院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并判决林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余元。案例2:某财产损害赔偿案3(第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某基层人民法庭)这是证据规定刚开始实施时发生在苏北某地乡村的一起损害赔偿案件。在该案件

12、中,原告一方的关键证人,开始因为在外地打工拒绝替原告回乡作证,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申请证人作证。(注: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后来,经原告通过多方做工作,再三央求,该证人终于答应回乡作证,并在开庭之日来到法庭。但承办法官认为,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原告超过举证时限所提交的证据已经失权,遂将该证人拒之庭外。案例3:南阳中行(全称为“中国银行南阳分行”)诉镇平县冷冻厂、南阳制革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4(一审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88年9月24日,河南省镇平县某冷冻

13、厂与中国银行镇平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3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日,南阳某制革公司与镇平中行(全称为“中国银行镇平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制革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至借款到期后2年。冷冻厂受领借款后只偿还了部分利息。后来,镇平中行被撤销,其债权债务均由南阳中行接收。南阳中行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冷冻厂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7万余元,担保人制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制革公司未能向法院主张保证人得以免责的抗辩事由,南阳中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制革公司总感到这笔借款有什么“猫儿腻”,便找到原镇平中行3名职工求证,这3名职工均证明

14、该130万元贷款系冷冻厂以贷还贷,并且该笔贷款在划入冷冻厂存款账户后,又由南阳中行信贷部门通知会计部门将新贷款收回还了旧贷款。制革公司将这3名职工的证言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130万元贷款系贷新还旧,制革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故制革公司担保责任应当予以免除。但制革公司在一审中应当提供有关证据而未能提供,致使本案二审被改判,应当承担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遂判决由冷冻厂偿还南阳中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制革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6833元由制革公司承担。案例4: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5(一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15、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1日,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山中行”)与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以下称“原材料公司”)签订两份外汇借款合同。约定原材料公司分别向中山中行借款200万美元和125万美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同日,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以下称“建设总公司”)向中山中行出具两份担保书,承诺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原材料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后来,中山中行把这笔债权转让给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广州办事处为追讨债款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材料公司归还欠款,建设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提出抗辩,债务人抗辩的事由是超过了诉讼时效,保证人抗

16、辩事由是原告主张权利超过了保证期间。在一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为:中山中行于1999年9月29日,分别向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债务人与保证人均盖章确认收到),中山中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广州办事处后,办事处多次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证据表明,该325万美元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996年12月21日。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没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故该325万美元的借款债权于1998年12月21日起已超过诉讼时效。1999年9月29日,原材料公司在中山中行的催收通知中盖章确认欠款,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对借款债务的重新确认,应当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新的时效期内,由于原告多次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对主债务人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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