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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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规范行政行 为、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人员素质、激发工作活力,不断提高政 务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特制定本办 法:第一条坚持选派原则。各部门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 认真做好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工作,不断强化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 设。窗口工作人员数量一经确定,进驻部门不得随意增减,确实 需要调整,应事先征得中心同意,并报区监察局、人社局备案。第二条严格选派条件。窗口工作人员由进驻部门从本部门或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中选派。选派的窗口 工作人员要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综合形象

2、佳, 要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身心健康,具备 一定的综合协调和妥善处理窗口服务矛盾的能力。年龄一般在 45周岁以下,窗口负责人在50周岁以下。两人以上窗口的负责 人,原则上应为副科长或以上干部担任。第三条明确审批权限。凡是审批权限在本级部门的事项,进 驻部门必须明确授权给窗口负责人,凡是最终审批权限不在本级 部门的事项,进驻部门明确由窗口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 意见。窗口负责人在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部门名义全权履行窗 口管理、综合协调、联审会办等其它相关行政职能。第四条强化组织管理。窗口工作人员是党员的,组织关系要 转入中心,参加中心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心党组织将结合工作

3、 实际,重视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养,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不断增 强中心党组织的活力和战斗力。第五条保持人员稳定。部门单独设立的行政许可服务科要整 建制进驻中心,派驻部门不得随意抽调窗口工作人员从事其它临 时性工作,确因工作需要须抽调窗口工作人员,应事先征得中心 同意并及时安排好顶岗人员。为保持窗口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 性,窗口工作人员每两年轮换一次,每次轮换数量原则上不得超 过本窗口工作人员总数的50%。窗口工作人员轮换原则上集中在 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涉及窗口负责人轮换的,应及时明确新的 窗口负责人,并签订授权书。第六条规范调整程序。进驻部门调整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向 中心出具书面公函,说明调整原因

4、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包 括:姓名、年龄、性别、职级、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简历。 经中心审核后,向调整部门出具调整书面意见函。窗口工作人员 调离窗口时,由中心出具鉴定材料移交进驻部门,装入个人档案。第七条落实管理权限。窗口工作人员接受派驻部门和中心的 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仍隶属于派驻部门,工资关系不转,福利待 遇不变,业务上受派驻部门指导,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监督管理。第八条坚持科学管理。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心不断探索适合 窗口工作特点的管理方式,及时解决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中的 实际问题。要注重窗口工作人员素质教育,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 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要广开渠道,积极征求窗口工作人员的意见

5、建议,尊重窗口工作人员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窗口工作人员的 积极性、创造性。要广泛开展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增强中心窗 口工作人员凝聚力。第九条强化督查考核。窗口工作人员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 中心负责。中心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根据区委、区 政府的指示精神和中心工作目标,不断完善考核细则,坚持以日 常考核为主,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窗口工作人员年 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由区人社局按高出5个百分点的比例单独 分配给中心,不占进驻部门评优指标,考核结果报区人社局审核 后,送所在部门备案入档。第十条完善进退机制。对违法违纪、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多次 违反中心管理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强制退回

6、制度。由中心 向其所在部门发出调整函,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监察局和区 人社局,进驻部门接到函后,应立即调整。由于其它原因,不适 合窗口工作的人员,由中心提出建议,进驻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 内实施调整。第十一条加强培养选拔。进驻部门要高度重视窗口工作人员 队伍建设,切实把窗口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进驻部 门选拔任用干部和职称考评时要向窗口一线工作人员倾斜,符合 任用条件的,要优先考虑提拔使用。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提拔使 用有建议权,进驻单位推荐任用窗口工作人员前需征求中心意 见。第十二条加大支持力度。进驻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心工作,加 大对窗口工作的重视和倾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 体抓,进驻部门各科室要主动配合窗口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要从 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定期听取窗口工作人员思想 汇报,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窗口工 作创造良好的条件。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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