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欧盟地理标志宥法律保护及对中国的启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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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欧盟地理标志宥法律保护及对中国的启乖 论文摘要: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和地理相关联的标志,能够标示出某产品于某组员地域内,或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域或某地方,而且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它特征,关键和该地域或地域、地方相关本丈就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制度、欧盟的有关该方面的立法,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法、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程序和对中国有何启示等方面进行了简明的论述。论文关键词:欧盟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制度,它是一个无形产权意义上的商业标志,地理标志含有主要的商业价值,能给所标志者带来定的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各国全部力争在国际市

2、场的竞争中争得席之地以提升其产品的竞争优势,各国部竭尽所能来对其具特色的产品进行有力的保护,地理标志变得尤为主要。一、欧盟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一)欧洲地理标志保护的关键法律规范欧盟因其庞大的、多领域的合作而产生了对其组员有约束力的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地理标志要求产品和地理含有某种联络,地理标志要求产品含有归因于地理的“质量”和“特征”和“声誉”;地理标志要求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制备”其中最少有一个步骤是在限定的地理区域内完成即可。在欧共体法甚至缺乏地理标志这一概念的情况下,欧共体法院经过一系列判例论述了其内涵并确立了保护标准。在此基础上,欧盟又经过立法逐步建立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7

3、050号指令是欧共体有关地理标志的最早立法,该指令要求,将一些命名只保留给本国产品的做法含有对进出口进行数量限制的相同效果,除非这些命名组成原产地名称或地标志。欧盟有关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洲理事会第208192号条例,本条例适合用于除葡萄酒和烈性酒之外的农产品,包括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各个方面。1992年7月l4日的208192号条例是欧盟地理标志法律规制的基础性文件。该条例生效后又经过数次修改,其中最主要的修改来自两个文件:一是1997年6月12曰的535,97号条例,它授权欧盟委员会修改208192号条例;二是2021年4月8日的6922021号条例,此次修改的关键原因是美

4、国和澳大利亚提议的WTO争端处理程序。(二)欧盟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程序1提出申请欧盟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要求了两种相同的申请程序,分别适合用于在欧盟境内的地理标志登记申请和在第三国境内的地理标志登记申请。这两种申请程序全部包含三个阶段:即申请人向地理标志所在国政府提出申请:所在国政府对于申请是否符合条例要求进行审查;假如所在国政府认为该申请合格,再:该申请转交给欧盟委员会。下面就欧盟境内的地理标志的程序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因为欧盟条例和指令不是由欧盟机构而是由组员国政府来实施,组员国政府就成为实际上的欧盟执法机构,而欧盟国民经过本国政府提出地理标志登记申请实际上是直接向欧盟机构提出申清。因为

5、欧盟条例在组员国含有直接的和优先的效力,组员国就有义务将条例要求的受理、审查和转送程序付渚实施,不然申请人有权经过司法路径起诉本国政府。2接收审查欧盟委员会在六个月内对登记申请进行正式审查,核实申请包含条例第四条要求的全部要件,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相关国家。委员会还负责将登记申请及申请日进行公布。假如经审查该地理名称满足受保护的全部要件,委员会就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将下列信息进行公布: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申请的关键内容,调整产品制作、生产或制造的我国法规和必须时的结论依据。假如欧共体官方公报公布登记申请后六个月内,委员会没有收到符合第七条的异议,该地理名称就被列入被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DO

6、)和被保护的地标志(PGI)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含相关的登记团体和监督机构的名称。委员会还负责将以下信息公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列入登记簿的名称,按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对登记进行的修改。假如经审查该地理名称不满足受保护的条件,委员会就决定不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公布登记申请。委员会在决定对登记申请和登记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公布前,和决定对申请进行登记前,能够咨询原产地名称和地标志委员会的意见。3提出异议条例要求,欧盟委员会将初审合格的登记申请公布于欧共体官方公报后的六个月为异议期。但条例依据地理标志所在的国家和异议人所在的国家要求了不甚相同的异议程序。条例第七条适合用于欧盟国民钊对欧盟境内的地理标志登记

7、申请提出的异议,这些要求的相同点在于,利益相关人全部需要将写明理由的异议送交所在国政府,该国政府负责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异议转送给欧盟委员会。异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被受理:表明该登记申请不满足条例第二条对于地理标志的定义;表明该地理标志如被登记,就会侵害既存的同音异义或同形异义的名称或商标或该条例公布时正当存在于市场上的产品:表明申请登记的名称含有“通用名称”的性质。异议被受理后,委员会邀请相关组员国进行协商,并在三个月内达成议。达成协议的组员国将协议内容通知委员会。假如协议结果未改变原申请内容,委员会将对该地理名称进行登记和公告。假如协议改变了申请的内容,委员会将重新进行初审后的

8、公告,并再l进行异议程序。假如相关组员国不能达成议,委员会将在按第十五条的要求咨询原产地名称和地标志委员会并做出决定,该决定将考虑到当地传统习惯和混淆的实际可能。4修改和撤销相关组员国能够申请修改产品细则,委员会将按第六条要求的登记审查程序重新审查该地理标志。假如修改很小,委员会能够决定不重新审查。任何组员国全部能够向另一组员国提出,该国境内受地理标志保护的某种农产品或食品不满足产品细则要求的条件。后者应进行审查并将结论和采取的方法通知前者。假如双方不能就此达成协议,欧盟委员会将进行审查,必须时咨询原产地名称和地标志委员会,并采取相关方法,包含撤销该地理标志的登记。委员会撤销地理标志登记的条件

9、是:相关团体、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合理的撤销申请,经原申请国核实并转送给欧盟委员会:或有合理的原因证实,不能确保受保护的农产品或食品满足产品细则的条件。撤销地理标志登记的决定也应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 二、欧盟地理标志保护给中国的启示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零碎的分布于多种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就相关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法亟待处理,如部分蚬已很驰名的商业标志,中国未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结果造成原产地名称被淡化,成为同类产品的一般名称或标志,很多原产地名称被注册为一股产品商标,从而剥夺了原产地其它生产者使用

10、原产地名称的权利。中国部分企业,也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使用外国的原产地名称,从而发生国际问知识产权争端。笔者认为,现现在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国际上日趋成熟,中国现行的商标法采取证实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这并不足唯一方法,亦非最好的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从1999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原产地标识的管理要求,但随即世贸组织的JJIJ入又产生了新的问题,2021年6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的出台并没有缓解或消除它在早已存在的问题,因此应该有专门的法律完善之,所以,像欧盟这么的区域组织的保护模式是中国所要借鉴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也山台了部分和FRIPs议相一致的要求来实施该议的精神,因此中国对

11、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和协议是一致的,即工业产品、农产品、加工产品等全部是受保护的对象。可见中国的保护相较欧盟来说是比较宽泛的,只是中国因为公民、单位、组织等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重视不够,造成中国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将地理标志的保护充足的运厢。因此中国应该不但仅是表现出精神就能够了,而是要主动地用到实践中。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更可谓是意义深远。中国幅员广阔,拥有很多珍贵的遗产,尤其是拥有部分著名的地理标志,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符合中国的长远利益。因此中国在此契机下应该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的保护有更深层的认识,应对它的保护给足够的重视。欧盟地理标志的申请程序前文中已进行丁简明的陈

12、说,欧盟在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审查、异议、修改和撤销方面部和欧盟的委员会息息相关,可见该机构饰演着主要角色,而中国在这方面就比较混乱,有关地理标志的相关登记申请程序有自己的一套实施制度,但往往会出现产权归属的冲突,这和中国申请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的机构相关,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局,因此行政权力的并行造成各类问题层出不穷。TRIPs协议有关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程序包含议机构、动议、申请、产品说明、检测和决定等,中国加入WTO后对国际上有关地理标志的程序保护是遵照TRIPs协议的,在中国境内对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保护的程序是:第一,申请人先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地

13、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硷验检疫部门提出;第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三,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中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的注册登记制度在有本身的特点外还应该考虑到要想实现对地理标志现实意义的保护就应该加紧制订一个更加好体系方便能在实践和应用中不沦我国还是国外相关申请的问题能得到快速而有效的施行。三、结语欧盟对地理标志不遗余力的保护让我们看到它在知识产权领域对这种无形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中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兴起相对那些欧美发达地域来说比较晚,但中国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能够借鉴她国而逐步形成对本国最有利的态势。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对本土的影响足很深远的,中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需要不停的完善。期望中国能够有专门的立法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尤其是中国这种农业大国,原产地域产品有相当一部分是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所以地理标志亟待特殊的法律来给予保护。欧盟刘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法律是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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