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销数据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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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操作规程第一条 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具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进行预警监控和比对分析的信息管理系统。第二条 “监控系统”通过销货方和购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的预警监控可以发现阴阳票、滞留票、进项一户多名等疑点发票;还可以通过对同一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和销售货物明细比对及购销货物流向分析等发现虚开、虚抵、少计销项等不法行为的疑点纳税人。第三条 各级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监控系统的推广和运行,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稽查局和信息中心协助配

2、合。税源管理部门是指税务分局、税务所或者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第四条 地市级和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分别设置业务管理岗,指定专门人员担任管理员。税源管理部门不设置专门的业务管理岗,只设置审核检查岗。凡是纳入“监控系统”中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就是该税源管理部门的审核检查岗。第五条 地市级业务管理岗的工作职责:1、 负责“监控系统”政策的解释、贯彻落实;2、 负责全市“监控系统”的推行和组织实施;3、 负责全市总体数据监控分析工作;4、 督促全市“监控系统”检查结果的分析、汇总、上报工作;5、 负责全市“监控系统”工作的考核和通报;6、 负责地市级税务人员“监控系统”管理权限的分

3、配,及各县(市)区局业务管理岗的授权。7、 负责全市退出“监控系统”纳税人的审核。第六条 县(市)区级业务管理岗的工作职责:1、 负责本单位“监控系统”的推行和组织实施;2、 负责本单位“监控系统”运行中问题的收集、汇总和反馈;3、 负责组织和落实市级下发的预警监控和比对分析任务;4、 负责本单位的比对分析,下发审核检查任务;5、 负责“监控系统”检查结果的分析、汇总和上报;6、 负责本单位“监控系统”工作的考核和通报;7、 负责本单位“监控系统”管理权限的分配和维护;8、 负责本单位监控对象纳入和退出的管理。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岗的工作职责:1、 所辖纳税人纳入“监控系统”的推行;2

4、、 所辖纳税人退出“监控系统”的审查核实;3、 督促所辖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采集和上报;4、 负责所辖纳税人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的采集审核;5、 负责所辖纳税人预警监控疑点发票的审核检查或纳税评估;6、 对通过本系统比对分析产生的疑点纳税人的审核检查;7、 负责实施所辖纳税人的委托核查;8、 及时反馈“监控系统”日常运行中的问题。第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涉及“监控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合理调配本部门各审核检查岗的工作量,对审核检查岗的各项工作进行复核、确认并监督考核。第九条 各级业务管理岗根据不同业务的要求给本级相关的操作人员赋予相应的权限,不得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

5、他税务工作人员分配监控系统权限。第十条 我市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纳入“监控系统”。第十一条 商贸类型纳税人纳入“进销项监控”,不仅采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还要采集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非商贸类型纳税人纳入“销项监控”,采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对已实现远程认证的非商贸类型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纳入“进销项监控”。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纳税人经营的实际情况,调整已纳入“监控系统”纳税人的“纳入类型”。调整已纳入“监控系统”“纳入类型”,或因注销、走逃或者其他原因退出“监控系统”的,必须经过审核检查岗的初审,县市区级业务管理岗的复核,上报市局,经省局批准

6、。第十三条 纳入“监控系统”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税源管理负责人根据本部门管理纳税人的实际,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将本部门纳入“监控系统”的纳税人分成三类。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中纳税人的分类原则。“类纳税人”是指需要重点监控的纳税人,一般而言其纳税遵从度较低或者其纳税遵从度尚未确定的纳税人,包括:总局、省局和市局认定的需要重点监控行业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发现的有重大嫌疑的纳税人,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纳税人”是指不需要重点监控的纳税人,但其纳税遵从度不是很高,也没有明显疑点的纳税人;“类纳税人”是指不需要重点监控的纳税人,其纳税遵从度比较高,能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负责人可

7、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部门纳税人的分类。一般而言,信用等级评定较高的纳税人应划分为“类纳税人”;新办纳税人和变更法人且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应划为“类纳税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监控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分类。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级业务管理岗月底前审核本单位纳入“监控系统”的情况,确保本单位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监控系统”。第十七条 地市级业务管理岗对纳入“监控系统”的情况,按照本规程日常管理考核的规定行定期考核,按期发布。第十八条 审核检查岗负责“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审核工作,督促所辖纳税人采集和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明细数据,确保采集数据的及时、完整、准确。第十九条

8、审核检查岗征期内督促所辖纳税人及时采集和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明细数据和进项明细数据。第二十条 审核检查岗月末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月末+5),通过“监控系统”监控所辖纳税人的进项数据采集情况,确保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明细数据及时上报到监控系统中。第二十一条 审核检查岗征期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T+2),通过“监控系统”监控所辖纳税人的销项数据采集情况,确保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明细数据及时上报到监控系统中。第二十二条 采集到“监控系统”的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必须审核。审核检查岗必须于每月15日前完成所辖纳税人的审核,如发现采集错误及时通知纳税人修改并重新上报,20日后系统将不再允许修改上

9、报。第二十三条 审核检查岗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数据的采集审核时,要确保采集到“监控系统”中的抵扣发票分类(货物、费用和固定资产)正确,要确保采集到“监控系统”中抵扣联电子数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图像)信息一致。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局业务管理岗每月征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T+3)内,通过监控系统查询本单位所辖纳税人是否全部将进销项数据明细上传到监控系统。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局业务管理岗每月25日前抽查本单位纳税人,监督审核检查岗的数据采集审核工作是否正确,抽查的户数不得少于20户。第二十六条 “监控系统”通过预警监控产生疑点发票,通过比对分析生成疑点纳税人,疑点发票和疑点纳税人在“监控

10、系统”中以任务的形式下发给审核检查岗。预警监控由系统完成,自动生成任务下发给审核检查岗;比对分析工作由各级业务管理岗负责,根据管理要求不同有选择地下发任务。第二十七条 “监控系统”有四种预警监控结果,分别是黑名单监控、阴阳票监控、滞留票监控、进项一号多名监控。“黑名单监控”和“滞留票监控”按照纳税评估程序开展工作;“阴阳票监控”和“进项一号多名监控”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审核检查程序开展工作。第二十八条 “监控系统”的比对分析是对同一纳税人抵扣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的比对,进行购销货物匹配、流向及产业链分析,如:购进项目比例分析、客户离散程度分析、购销货物一致性分析、购进货物上下游客户分析等。

11、1、 购进项目比例分析是指筛选出一段时期内纳税人购进项目中货物、费用及固定资产这三者的比例明显异常的纳税人。2、 客户离散程度分析是指筛选出一段时期内,上下游客户明显超出正常程度的纳税人。3、 购销货物一致性分析是指筛选出一段时期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与购进货物的明显异常的纳税人。第二十九条 市局业务管理岗比对分析全市纳入“监控系统”的纳税人,县(市)区局业务管理岗负责本单位纳税人的比对分析。各级业务管理岗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指标参数,筛选疑点纳税人,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生成任务下发审核检查岗。第三十条 县(市)区局业务管理岗对本单位“类纳税人”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比对分析,“

12、类纳税人”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分析,“类纳税人”可以半年进行一次比对分析。比对分析的数据范围应从上次未分析的数据开始,必要时可以追溯以前年度。第三十一条 审核检查岗每日查看“监控系统”中的任务,根据不同的类型任务按照相应的程序开展审核检查或者纳税评估工作。第三十二条 审核检查岗按下列时限完成所辖纳税人的审核检查任务。1、 不需要委托异地核查的,在接到任务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2、 需要委托异地核查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填报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委托审核检查函,并根据回复情况15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3、 接收的异地委托核查任务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并填报增值税进

13、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审核检查回复函向委托方税务机关发出回复。第三十三条 审核检查岗通过货物往来、资金往来和票据往来(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三者间的逻辑关系,判定开票及业务的真实性。其程序包括:案头审核、约谈法人财务人员、实地检查。1、 案头审核根据“监控系统”的任务提示,制作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审核检查工作底稿与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抵扣清单等申报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经审核可以认定结果,不需继续审核检查的在系统内录入结果。2、 约谈法人财务人员经案头审核不能认定结果需继续审核检查的,要求纳税人携带抵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约谈。经约谈可以认定问题不需继续审核检查的在系统内录入核查结果

14、,对仍需继续审核检查的可进行实地检查。3、 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由两人以上审核检查岗人员共同实施,必须核查抵扣联和发票联原件,查看有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落实资金往来、货物往来和票据往来(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等,保证这三者间符合逻辑关系。第三十四条 审核检查岗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委托审核检查函(见附件2)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产生委托协查任务。第三十五条 接到委托核查任务的审核检查岗工作人员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时限和规定的程序开展委托核查工作。第三十六条 监控系统的审核检查结果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 监控系统问题或技术问题,如:数据传输错误、开票软件。2、 纳税人或税务

15、人员操作问题,包括:购买方票面信息采集错误;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操作问题。3、 一般性违规问题,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销货方纳税人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 涉嫌偷骗税问题,包括: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实际工作发现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及时上报市局业务管理岗,市局经调研后制定解决和税务处理方案。第三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检查结果不同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1、 属于“纳税人或税务人员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的,如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条件,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 属于“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3、 纳税人“涉嫌偷骗税”的,填写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移交清单(见附件4)及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第三十八条 审核检查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检查任务,填写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报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批准后存档;对于“委托核查”任务,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批准后生成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审核检查回复函(见附件3),回复委托方。第三十九条 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考核项目分为推行情况考核、数据采集考核、疑点发票监控考核、分析比对考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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