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该谁说了算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08441149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该谁说了算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该谁说了算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该谁说了算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该谁说了算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该谁说了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该谁说了算(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该谁说了算?徐州养殖户魏天宝的养鱼水体遭受污染发生死鱼事件,当地渔政管理站及环保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环保部门发现某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了处罚,渔政部门为养殖户出具了污染死鱼损失核定意见,然而,魏天宝却将两部门告上了法庭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该谁说了算?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村民魏天宝诉徐州市环保局、徐州市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第三人徐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一案有了一审结果,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决徐州市渔政管理站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州市渔政管理站承担。原告徐州市大龙口水库承包养殖户魏天宝诉

2、称,2004年7月5日,他接到水利部门通知,开闸从故黄河往水库补水。同年7月8日,魏天宝发现水库水质呈暗红色,伴有怪味,并有死鱼漂浮,即向两被告报案。当天下午,徐州市渔政管理站和徐州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相继到现场拍照、采样,查找排污源。经查,徐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排污口有一排水管正向故黄河排放大量暗红色、浑浊带有异味的污水。魏天宝与渔政管理站及环保局工作人员共同提取水样4份,由环保人员封存带走。同年7月9日下午,环保人员再次提取水样数份。徐州市环保局对同年7月8日提取的水样一直未做鉴定,却将同年7月9日和8月23日提取的水样交由徐州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徐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排

3、放的污水严重超标。同年9月6日,徐州市渔政管理站做出关于徐州市大龙口水库污染死鱼损失核定意见,认定此次污染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81833.78元。原告魏天宝认为,面对如此严重的水污染事故,负有行政处罚职责的两被告未做出任何处理,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故请求法院判令环保部门以最先提取的水样为准,对原告承包养鱼水库遭受污染的情况进行鉴定,并请求法院要求徐州市渔政管理站和徐州市环保局履行行政法定职责,对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被告徐州市环保局辩称,徐州市环保局不是养鱼水体污染的鉴定部门,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也未接到有关部门水质监测的委托;环保部门接到原告报案后,对事发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

4、徐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未按照环保部门审批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对此,环保部门已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要求并进行了处罚,履行了环保监管职责。被告徐州市渔政管理站辩称,2004年7月8日下午,该站接到原告报案后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按照渔业污染调查程序进行了现场记录、拍照、取样等初步勘验工作;同年7月12日,该站组织鱼病防治专业人员对死鱼进行解剖化验,基本排除病害原因造成死鱼的因素;同年9月6日,该站对此次渔业污染事故进行了核损评估。至此,该站已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徐州市渔政管理站认为,渔业污染事故水质监测工作应由环保部门承担,因该站未收到环保部门对养鱼水体污染情况的鉴定结

5、论,致使该站无法确定造成死鱼的污染源,无法对此案进行进一步处理,行政处罚及索赔工作因此也无法开展。第三人徐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陈述称,该公司工业污水并未排入故黄河,没有证据证明死鱼事故与该公司排污行为有关,环保部门立案处理该公司超标排污一案与本案无关。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州市渔政管理站、徐州市环保局及其环境监测中心站均不具备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资格。据徐州市渔政管理站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无法科学断定导致此次死鱼事故的真正原因,更无法查明责任主体。徐州市渔政管理站自开始调查此次渔业污染事故以来,始终未委托具备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资格的单位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至今未能做出调查处理决定。法院认为,19

6、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等法律,赋予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职责。根据农业部相继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和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渔业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时,应当采集鱼样、水样并由具备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资格的单位做出鉴定结论,从而确定死鱼的性质、污染物及污染源。此案正是由于缺失合法有效的鉴定,从而导致在法律上无法判断死鱼的真正原因,更无法查明责任主体。作为具有对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法定职责的徐州市渔政管理站,明知自己不具备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资格却不积极委托具备此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必要的鉴定工作,只是消极等待同样不具备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资格的环保部门做出鉴定,其行为属于未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现在距死鱼时间已达6个月之久,已失去鉴定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法院已无法判令其履行查明事故原因及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但认定徐州市渔政管理站的行为违法。法院认定,徐州市环保局不具有对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也不具备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资格,所以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