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签订特许经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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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开展趋势是越来越炽热,业内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便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由一名特许人分别与多名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而特许人为了统一运作的需要,又希望与不同的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来说,特许人与受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均采用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法律协议,是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约定。与一般合同有所区别的是特许人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强制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受许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松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查,因为有

2、许多特许人利用合同设置陷阱,加盟者应小心。 首先,从立法思路上,我们对商业特许经营立法的着眼点仍沿袭了一贯的管理思路。相比而言,特许经营开展较快的日本,立法思路那么更侧重于对经营模式的鼓励和对企业的扶持。日本1973年出台的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并不事先对特许人设定资格,也不强制要求特许经营合同采取固定的格式,而是对特许人应公开的信息提出了一系列的强制要求,为加盟者进行判断提供必要的依据。如果出现信息不实等问题,政府采取的行政措施相对也比拟温和,主要以行政指导为主,对曝光提供不实信息企业那么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由此可见,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格式并不是最重要的,其包含的内容才是加盟者和特许人应该共同关心

3、的主要问题。相比之下,刚刚公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在特许经营合同和信息披露两方面的规定仍显薄弱(具体内容在下文进一步论述)。 其次,从商业角度上,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被特许人和特许人分别作为独立的法人,承当各自责任所签订的合同。被特许人应明确其自身的独立法人地位,自行投资,自主经营,防止对特许人产生过度依赖的。同时,被特许人还应认清,即使成为加盟店,也不一定马上就能盈利,运营步入正轨需要时间,而且经营中仍存在商业风险。因此,被特许人应在对特许经营合同对其约束的条件、责任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的前提下,再签订合同。 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该予以确认的事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往往是由特许人按照规定拟定

4、的统一格式合同,而且一般不少于3年,因此,作为加盟者的被特许人,应在充分了解合同确实切内容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约。对此,日本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做出了如下规定:“本法的对象特定连锁加盟事业中,连锁店总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加盟者明示连锁店总部的业务概况、合同的主要内容等信息,并有义务加以说明。”随着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的日益完善化和复杂化,以及合同纠纷事件的增多,此类强制公开信息的要求已经由过去的7条逐步追加到了22条。同时,日本还基于禁止垄断法,由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了禁止垄断法在加盟连锁事业方面的规定(xx年4月24日修订),建议在签约时明示加盟连锁指导方针中包括的事项。此规定不仅适用于商

5、业零售企业,也适用于零售业、饮食业以外的其他领域。此外,日本连锁经营协会规定:根据“自愿原那么”,加盟时各连锁店总部也可以有一段时期的考虑时间(7天以上),已经登记注册的信息可以有偿查阅。 显然,日本在立法层面上,不仅在行业法规上,而且在市场竞争法规上都对特许经营合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且民间行业协会也参与并提出了积极的意见。而我国一方面目前刚刚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仍需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迟迟不能出台,也使强制信息披露等要求缺乏更高层次的上位法依据而显底气缺乏。此外,相关行业协会也应该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交易中应注意

6、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阻碍公平竞争。之所以做出这几点原那么规定,主要是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比拟容易出现“欺骗客户”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应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限制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为了防止特许经营合同有“欺骗客户”之嫌,应该综合考察以下内容:1.明示预测销售额、预测收益时,其计算根据、计算方式是否合理。目前我们的管理方法中对此内容未作限制,因此更容易在

7、实际操作中发生预测销售额、预测经费与实际费用不一致的情况,进而产生纠纷。 2.由于说明信息的不充分,是否会导致明示的特许权使用费低于实际缴付的费用。 3.在没有进行客观比拟的情况下,明示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看上去比其他公司的连锁加盟系统更加完善,更有优势。 4.是否充分说明了中途解除合同的条件及违约金。(二)为了防止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超越其应有的权限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防止特许经营合同出现个别条款强化特许人的优势地位,如:没有正当理由的被特许人数量限制;供货数量的强制要求;没有正当理由的降价促销的限制;签约后变更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合同到期后,超越合理范围的限

8、制竞争义务等。这些不合理条款会使特许人获得不当得利。 2.防止特许经营合同整体上使特许人处于优势地位,如:对所经营商品的限制及对经营方式的限制;对销售额的特别规定;是否有权解约以及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期限等条款。 3.关于销售价格,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经营的商品面向相同的消费群,实施相同的营销战略,因此特许人可以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向被特许人提出建议销售价格。但是,如果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有不合理的价格限制条件的.时候,就可能会出现限制销售价格等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发生。在反垄断法未及时出台的背景下,这一问题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特别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从兴旺国家的法律实践来看,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特别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预测销售收入、预测费用与实际发生额出现较大差异问题;是否返还特许经营费问题;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方法问题;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清算问题;特许经营网点区域限制问题;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违约金问题等。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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