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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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论析1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2(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界定2(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原则3(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方式4(四)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特点5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5(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5(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7三.国外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情况及经验借鉴8(一)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情况8(二)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情况9(三)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比较10(四)国外经验借鉴10四.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措施11(一)对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细化规定11(二)建立

2、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体系11(三)实现同级监督12(四)明确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审理中的地位和职责12(五)建立内外联动的监督协调机制12五结语13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论析 摘要: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制度,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开始发展,经历了2007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在最新一次的修改中,增加了新的监督方式检察建议,还把调解书纳进监督范围,但是仍存在监督范围窄、程序繁琐等问题。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比较借鉴的基础上,本文认为,需要在检察监督范围、监督体系多元化

3、、内外联动的监督协调机制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以期促进司法进步,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抗诉;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较为独特的制度,自从它实行以来存在诸多争议,但经过2007年和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得到一定的发展与完善。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典型案例, 法制日报:最高检发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载中国新闻网http:/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法学理论上,它有多种不同称谓,有称为民事检察的,有称为民事检察监督的,还有称为民事诉讼监督的。 如有的认为,“民事

4、检察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参见李忠芳、王开洞:民事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有的认为,“所谓民事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的监督。”参见张晋红、郑斌峰:论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之选择,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8期。还有学者认为,“民事法律实施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活动。”参见周其华:中国检察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页。“民事检察”的称谓,虽然对监督主体概括明确,但是对诉讼监督的内涵概括不直观;“民事检察监督”,虽然有监督的主体和内容,但是没有体现监督的性质;而以“民事诉讼监督”的称

5、谓,则没有体现监督主体。这三种称谓均存在一定不足。因此,将它称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则能够全面概括归纳监督的主体、内容、性质等,是一个最科学、准确的概念。 理解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具体内涵,需要先了解何为检察监督。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在通常情况下,检察监督有两类解释:一类是广义解释,主要指在法律的指导下,人民检察院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及社会运行过程中的一切法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制约和惩戒的行为。 全莉:检察监督权的若千思考,载桂海论从2002年第3期。可见,从广义上来讲,检察监督的内容很多,范畴很广,所有涉及法律的活动,都在检察监督的范围内。另一类是狭义解释,指的是“检察监督

6、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在侦查、审判、执行、监管等过程中的司法腐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约和惩戒的行为。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是有案不立、枉法裁判、枉法执行、枉法监管等司法腐败的行为。” 参见杨青:试论我国的检察监督,武汉大学2004年法律硕士论文,第2页。根据宪法规定,检察监督是一个复杂庞大的工程,就我国的实际国情而言,国家要全面实行检察监督,当下难以完成。因此,我们当前探讨的是狭义的检察监督。检察监督的职责主要是对各类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人员,监督的内容是以法律为标尺,检察他们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从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2012

7、年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修订后,将监督时间提前,增加了监督手段,使检察机关实现了对民事诉讼全方位的监督。综合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就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是我国检察权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原则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责是监督民事诉讼过程,使民事法律公平地适用当事人,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不是只追求程序公正或者实体公正,它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体系,应当遵守公正、效率、审慎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法律的本质,也是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首要原

8、则。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职能时,要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对审判权进行一定的限制,确保民事法律正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表示检察机关可以随便干预或妨碍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而且监督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维护法律权威,守护司法公正。 效率原则,效率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设立就是为了节约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减少错案、冤案的发生,树立司法权威。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因此,我国检察机关应该从法律监督的立场出发,多为当事人考虑,减少讼累,缩短诉讼时间,提高效率。审慎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在监督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9、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及方式来监督,不得越权。民事诉讼监督除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外,还有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方式。民诉法修改后,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法院错误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以及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大多是事后监督,主要来自于当事人的申诉,这就体现了审慎原则。(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方式 修改前的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中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意思,但明确规定的只有抗诉这一种方式,检察建议属于“无名无份”的状态。而新民诉法第208条增加了“检察

10、建议”的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至此,检察建议有了自己的“名分”。 据报道,2013-2015年,检察院共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1318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7843件。 陈菲:检察机关近3年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1万3千多件,民事诉讼领域虚假诉讼高

11、发,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 抗诉是一种较为直接的、有效的监督方式,必然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虽然抗诉必然引起再审,但是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受到审级限制,再审改判率不高等问题会影响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的积极性。而且,对于调解书的法律监督,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所以只有因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原因导致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检察机关才可抗诉。 检察建议形式灵活,程序简单,还不受审级的限制,对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都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形式转为法院内部的监督,简化程序,节约办案时间、资源,既提高办案

12、效率,又促进检法两家工作协调,促进司法公正。但是再审检察建议属于建议的性质,是否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完全取决于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的态度,这对于当时任何国家利益的保护显然有所不利。此外,一味使用检察建议势必导致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权的弱化。(四)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特点 人民检察院是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来进入民事诉讼,实现它的监督职能。这种职能是以行使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来实现的。在民诉法中,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最主要体现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抗诉权。在现行制度下,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特点有: 第一,广泛化。民诉法总则中关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3、的规定,为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提供了依据,在诉讼立法准则上保障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广泛监督。 第二,具体化。民诉法在分则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有权进行抗诉,还规定了抗诉权行使的条件、要求,使得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职能具体化,还有了具体的诉讼权利保证。 第三,以实体监督为主。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受到列宁的国家干预思想的深刻影响,导致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忽视程序监督,只重视对实体进行监督。如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法律是否具有适用性以及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监督;等等。这些监督均是实体监督。实体监督方式很容易加入监督者的主观意志,其逻辑性也较弱,难以保障程序的正常。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体

14、制内,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也受到一定影响。 第四,以事后监督为主。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只能通过对生效裁判的错误和违法的审查来进行。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点是在裁判生效后,此时检察机关的介入就是将已经终结的程序再次“解封”,属于事后监督。检察机关之所以能实施事后监督,归结于监督的实体性,还有的是由于检察院缺乏真正独立的程序监督权力。随着诉讼程序的完结,人们只关注实体结果,程序上的缺陷也就被掩盖了,而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的焦点便是针对实体性内容。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 第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可以实现权力制约。权力制约原则是当今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检察权划入行政权体系,而在我国,我们将检察权划至司法权体系,都以此来达到制约平衡的目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检察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相对应,民事诉讼检察权通过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实现权力制约,从而规范审判权力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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