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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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 附加换件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以及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二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节假日责任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第三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第四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机动车出境

2、保险条款。第五条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第六条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 以基本险条款为准。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 天未查明下落;(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二

3、条 责任免除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非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 被保险机动车不是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三)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全车被盗窃、抢劫、 抢夺期间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 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之日止;(四)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五) 承租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失踪导致的损失;(六) 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七) 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八) 在营业性维修

4、、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九)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用于非法营运过程中被盗抢。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 在购车发票金额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车辆出厂后 (不含在车辆售价中) 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应在24 小时内(不可抗力因

5、素除外)向出险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第五条 赔偿处理(一)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权属证明、 机动车行驶证 、 购车原始发票、 车钥匙、 车辆购置附加税 (费)完税 (费) 证明凭证或免税证明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二)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1 全车损失: 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 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并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

6、赔率。 但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 机动车登记证书 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权属证机动车行驶证 、 购车原始发票、 车辆购置附加税 (费) 完税 (费) 证明凭证 (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原件或免税证明原件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缺少原车钥匙(任何一把)增加3%的免赔率;2符合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3被保险人索赔时,全车损失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车辆已报停手续, 部分损失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保险人确认

7、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第六条 其它事项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支付赔款的, 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 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变更为保险人所有的, 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该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本公司不予承担。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被保险机动车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8、偿责任, 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上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 保护费用, 保险人在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本车货物损失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二条 责任免除(一)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货物遭哄抢、抢劫、盗窃、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4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驾驶人的故意行为。(二)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第三条赔偿限额本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

9、) 被保险机动车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 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本车上货物损失的赔款后, 在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二) 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 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免赔15%,负主要责任免赔10%,负同等责任免赔8%,负次要责任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 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 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 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 保

10、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条 责任免除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二)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三)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四) 加装的车顶玻璃未投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本保险适用于营业性车辆。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 造成车身损毁, 致使被保险机动车需进厂修理, 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停驶的损失, 在双方约定的修复被保险机动车期间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二条 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一) 车辆被罚没

11、、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二) 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四) 由于修理厂家原因或因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损失。第三条 赔偿限额但本保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 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 60 天。第四条 赔偿处理(一) 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二) 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三) 发生全部

12、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 因本车电器、 线路、 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 为 减少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 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二) 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三) 运载货物的损失;(四) 在车辆修理、

13、维护期间和被扣押期间;(五)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第三条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 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第四条所列的保险事故, 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 在扣除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新增设备损失部分后,计算赔偿。第二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

14、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第三条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执行车辆损失保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第四条其它事项(一)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二) 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代步车费用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本保险适用于非营业性车辆。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第四条所列的保险事故, 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 在双方约定的修复被保险机动车期间内, 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 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 车辆被扣押、

15、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四) 因被保险机动车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五) 由于修理厂家原因或因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损失。(六) 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第三条 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 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 30 天。第四条 赔偿处理(一) 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 天数为限;(二) 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期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三) 发生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 因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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