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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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公司、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和国务院有关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告知(国发2号),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送、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实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公司以及其她经济组织(如下简称公司)合用本措施。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安全生产费用(如下简称安全费用

2、)是指公司按照规定原则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善公司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公司提取、政府监管、保证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措施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她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营、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标危险货品品名表(G1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

3、、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送涉及道路运送、水路运送、铁路运送、管道运送。道路运送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品运送;水路运送是指以运送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品运送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送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品运送(涉及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送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送。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涉及: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解决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多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送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妆备及其她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

4、备研制生产与实验,涉及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实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原则第五条 煤炭生产公司根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原则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元;(二)其她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级别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级别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公司根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原则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

5、每吨1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万吨如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本措施下发之日此前已经实行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00万立方米如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0万立方米的,每增长100万立方米增长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运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

6、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公司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根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原则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都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5%。建设工程施工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反复提取。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公司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根据,采用超额

7、累退方式按照如下原则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至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条 交通运送公司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根据,按照如下原则平均逐月提取:(一)一般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送、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第十条 冶金公司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根据,采用超额累退方式按照如下原则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

8、的部分,按照.%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按照0.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0亿元至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0亿元的部分,按照0.0提取。第十一条机械制造公司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根据,采用超额累退方式按照如下原则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9、。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公司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根据,采用超额累退方式按照如下原则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0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取。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实验公司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根据,采用超额累退方式按照如下原则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实验公司(涉及: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动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营业收入不超过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

10、收入超过1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实验公司: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按照%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亿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根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实验公司: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1、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实验公司: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至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其她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实验公司:.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按照4%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2、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公司和大型公司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本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批准,公司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公司规模划分原则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记录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有关印发中小公司划型原则规定的告知(工信部联公司0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公司在上述原则的基本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合适提高安全费用提取原则。本措施发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公司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措施的,其提取原则如果低于本措施规定

13、的原则,应当按照本措施进行调节;如果高于本措施规定的原则,按照原原则执行。第十六条 新建公司和投产局限性一年的公司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根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公司,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根据,按上述原则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所有业务收入为计提根据,按主营业务计提原则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公司安全费用应当按照如下范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贯彻“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涉及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行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

14、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涉及“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送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行煤矿机械化改造,实行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系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备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备和应急演习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治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征询、原则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

15、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合用新技术、新原则、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查支出;(十)其她与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支出。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公司安全费用应当按照如下范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步”规定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涉及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送(提高)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行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系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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