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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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事项 许可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 (辖区内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除外)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1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5条、第条第 1、2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条许可条件: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

2、)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放射性同位素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注: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描述的生产

3、、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文件;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8、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的,还应当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措施符合相关

4、要求的证明文件。注: 上述材料须提交书面文档一式份及电子文档1份(电子文档通过我局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详见系统使用指南); 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还应提交许可证正、副本。 示范文本: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审查方式: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工作时限:0个工作日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

5、证;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格式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变更单位名称的还需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重新申领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

6、可证:(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许可延续: 已被许可的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格式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监测报告:涉及生产、使用、销售(有单独存放场所)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五年内的监测报告,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内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换证周期内辐射工作内容(包括辐射工作场所、放射源、含源仪器、射线装置、年工作量等方面)变化情况说明;单位内部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变化

7、说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责任落实情况说明;辐射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说明(涉及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二类(含二类)以上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提供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合格证明,其他单位提供工作人员参加辐射相关培训的证明); 、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许可注销: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 1、部分终止活动: (1)终止密封放射源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已备案的

8、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许可证正、副本。 (2)终止非密封放射源及可能产生污染的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许可证正、副本。 (3)终止射线装置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许可证正、副本。 、注销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3)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4)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5)许可证正、副本。 注。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并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所有材料均使

9、用a规格纸打印或复印。 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我市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884484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658800835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5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楼401700朝阳区霄云路号8468115海淀区阜石路甲67号楼84656丰台区七里庄路0号63029石景山区古城路8号北楼22室918570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政府招商服务大厅98542房山

10、区长阳昊天北大街3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60342021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6914027顺义区府前西街号经济服务中心819343大兴区新华大街3段15号行政中心2楼829601126042昌平区龙水路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974160平谷区林荫北街3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9484怀柔区开放路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6968712密云县新东路,新东环岛西北侧690691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县工商局一层690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a座b座间裙房二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67857533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00、13:00至1:00(法定节假日除外)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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