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程审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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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 计 案 例 分 析某建设工程项目,属于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求, 该项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方式, 其 清单工程量和清单子目需要投标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核实、 并以书面答疑 方式回馈招标单位,合同方式明确为固定总价合同。同时,招标文件中明确了该工程设备、材料的相应暂估价格。该项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 除变更签证外及暂估价差价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调整外、合同固定总价结算时不再调整。但经过审计发现,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中(中标预算书)、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暂估价价格计入投标预算书 (例如:招标文件中地面砖 暂估价为120元/平方米,投标报价为230元/平方米

2、;墙面砖暂估价为 100/平方米,投标报价为190元/平方米。);工程竣工结算中也没有对暂估价项目的设备、材料实际价格进行价差调整。案情分析通过与建设单位了解得知, 建设单位认为是固定总价合同, 没有对此再 进行清标,开标时主要关注的是投标单位的总价、没有注意分项检查;关于投标文件中的暂估设备和材料价格,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没有提出认价的要求,我们也没有过问此事。这很显然,此事是由于建设单位的管理及不规范、也不专业造成的结果。我们经过分析认为,部分暂估价材料、投标单位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暂估价格计入,就是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本身就是废标;结算时,招标文件给出的暂估设备及材料价格,就说明招标

3、时该设备、材料是施工招标图纸中没有明确的,或者说没有最后确定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没有主动要求甲方签认价格,说明实际设备、材料价格低于暂估价价格,甲方没有对该设备、材料进行采购和认价过程, 说明甲方管理不到位、也不够专业,完全失去了对施工单位的约束。案例处理方法实事求是的说,该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单位并没有捡到便宜, 虽 然他故意调高了暂估价单价, 但其他项目单价必然偏低, 要不然投标总 价高了、他也不可能低价(或合理价)中标。审核过程中,中介咨询单位根据合同结算条款和招标文件的意愿,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甲方签认的暂估设备及材料项目的单价确认单;对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暂估价单价计入的设

4、备、材料项目,其 价差的基数依照行业惯例,固定合同价中的暂估价高于招标文件暂估价 单价的项目、按照固定合同中所报暂估价单价计算差价, 低于招标文件 单价的项目,按照招标文件的明确的单价基数计算差价 (例如:招标文 件暂估价单价为100元、投标报价为150元、实际购买为140元,其价 差=140元-150元=-10元;招标文件暂估价单价为 100元、投标报价为 80元、实际购买为140元,其价差=140元-100元=40元。);如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不予或不能提供甲方确认的设备、 材 料实际购买价格,咨询单位将根据施工期间信息价格同类产品下浮5%确定实际购买价格、计算暂估价价差;如信息中

5、没有的暂估价项目, 咨 询单位根据市场询价或其他类似项目的同类产品确定实际购买价格、计算暂估价价差。对于咨询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表示同意,但施工单位就是不同意, 并 认为暂估设备、材料没有认价的理由是,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 暂估设备、材料提出具体认价要求,我们购买的设备、材料能满足使用 的具体要求;投标文件中的暂估设备、材料价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是预算员的过失行为、不是故意行为,且投标总价没有高出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 价格,开标没有做出废标处理,说明招标单位从行为上已经同意了我们 的暂估项目报价,如果非要调整暂估价差价不可、也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暂估价单价为准,要不然我们就亏大了。由

6、于审计在此之前已经过深入的调查, 并了解到本项目还没有进行全面 的验收。为此,审核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 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项目提 供详细的具体要求及价格依据, 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委托方书面解释管 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在没有正式验收合格之前, 审核单位不能以合格产品进行审核、 更不会 出具审核结果。建设单位为了弥补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过失,以没有正式验收为理由,迫使施工单位按照我们咨询单位的意见,签订了工程结算补充协议。案例处理结果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结算补充协议,经过审计最终审核,该项目暂估 价差价部分调减约286万元,占合同固定总价部分的 %在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前,该项目也顺利

7、通过了竣工验收。对本次的审核结果,施工单位虽然感到有些冤枉,但也输的心服口服, 用施工单位的话说:“审核单位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但也付出太大的代价,你们让我们真正知道了什么是暂估价,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 我们知道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应该怎样正确处理了”。结论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认为,本案例的主要责任都是由于建设单位 的管理不到位,引起的施工单位故意行为。案例中,评标小组的执业能力很差, 响应招标文件最基本的东西都没有 关注到,本应废标的单位反而成了中标单位。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居然对原来的暂估价没有提出任何具体要求,连暂估价的实际购买价格都不过问,可见他们对造价管理最基本的东西缺 乏到什么程度

8、。我这里想要阐明的问题是, 我们作为咨询服务单位、 遇到这样那样的问 题,不但要维护委托方方的经济利益,做到公平、公正,也要提醒建设 单位注意执行法律法规的必要程序, 完善相应的资料和依据,更要规避 我们中介单位的潜在风险。上述案例中,我们的意见和意思表达、 都是根据已经既成事实的现实情 况、提出的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纠正性意见,然而最终都必须有 甲乙双方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就是我们的执行依据。如果甲乙任何一方不同意我们的建议、不签订补充协议,我们就无法完成正常的审核工作,也只能如实向委托方书面汇报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 我们的想法和建议,既是委托方或建设单位有明确的指导意见或书面依 据,我们也应该在成果报告中有所披露、或重大事项说明,尤其是国有 资金投资的项目,更要规避委托方或建设单位依赖于中介机构的成果报 告,在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时出现的连带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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