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某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西安机场被抓-深圳律师程先华介入辩护打掉走私毒品罪罪名最终获得轻判家属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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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某走私毒品罪、运送毒品罪某市机场被抓,深圳律师程先华介入辩护打掉走私毒品罪罪名最后获得轻判家属满意核心提示学某原系江苏人,后去深圳打工,因交友不慎曾涉嫌抢劫被判刑,后又沾染毒品,终因毒品而案发。起初学某被某市机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时,涉嫌走私毒品罪、运送毒品罪两项罪名,后经程先华律师与侦查机关多次当面沟通有关法律规定等和多次提交律师辩护意见提出走私毒品罪的不成立,最后侦查机关客观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并在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仅认定其涉嫌一项运送毒品罪的罪名,程先华律师成功的在审判前的律师辩护工作当中,为学某打掉了一项罪名的指控,而最后监察机关在起诉案件至法院时,也是仅仅认定其具有一项罪名

2、。因此,学某及其家属对于本案的辩护过程是非常满意的。基本案情学某,男,江苏人,1月日因抢劫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9月2日刑满释放。11月14日因涉嫌犯走私、运送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某人民检察院指控,9月,被告人A某在某市经她人简介结识了被告人B某,某告知B某帮她人运送毒品可以获得巨额利润,B某表达批准,后A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学某。同年1月0日,被告人学某在深圳市为B某定好机票后,安排B某次日乘飞机前去云南某市与学某汇合。学某承当某在云南的生活费用。11月13日,学某指使某以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与学某共同乘某航班从云南某市到另一市,后又从另一市转机飞往现

3、案发地某市。二人准备在案发地某市机场转机前去兰州时被抓获。次日,从B某体内排出用避孕套包装的白色固体大粒,2小粒,净重260.5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固体中检出海洛因。起初公安机关对学某备案侦查的是两项罪名:走私毒品罪,运送毒品罪。直至侦查期间快结束时,侦查机关才变化对学某的指控罪名为一罪:运送毒品罪。对于学某的走私毒品罪行为,侦查机关起初觉得:学某组织她人从越南走私毒品进境,依法应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其走私的数量在我市(非广东沿海都市)属于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同步,觉得学某从国内云南某市运送毒品到该市的行为,也构成运送毒品罪,并且运送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依法也应严惩后检

4、察机关指控觉得:学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送,其行为应当以运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学某运用未成年人(B某)运送毒品,应当从重惩罚,提请依法判处。在检察机关看来,坚持指控学某一罪运送毒品罪是经得起法律规定和证据原则的检查的。律师办案本案是律师异地办案,家属不远千里从深圳请律师去西部某市办案,这对于律师来说,自身就是极大的信任。而程先华律师也踏踏实实的奔赴某市30余次,会见、阅卷、与办案机关沟通意见、提交证据、提出意见等,在侦查阶段及案件的最后解决上,都获得了较好的效果。家属也极其满意。简要分享程先华律师出具的第一份本案的辩护意见给人们分享:一、证据应依法获取,B某口供的获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属合法证

5、据,不应采信。 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新刑诉法专门增长了一章,其中对未成年人的讯问,新刑诉法一改原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把对未成年人审讯,可以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任意性规范“可以”一词改为严禁性规范用语“应当”一词,充足凸显了国内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规定的更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保护的特别法,在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监护人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

6、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均针对未成年人接受讯问做出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告知她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告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她的其她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状况记录在案。” 本案,B某于11月13日0时分被公安关控制,当天B某即被检测出体内藏毒并开始排毒。在确认B某体内藏毒的同步,侦查机关依其工作特点,已完毕掌握了B某个人的自然信息,其法定代理人、住所肯定是明知的,完全可以履行告知义务。对B某所做的笔录状况是:11月4日4:5第一次讯问11月日17:35第二次

7、讯问11月14日21:0第三次讯问11月15日1:第四次讯问这四次讯问,都核算了某的基本信息及其家人的基本信息。根据网上查询,重庆市某街道270号,与B某家均在一条街道上,告知其家人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是易如反掌的事。因此,此情形纯属有法告知而未告知情形。对此,公诉人表述为是因时间紧急的,导致没有告知,并强调有同步录音录像,以期达到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目的。这种连公诉人都感到勉强的理由在法律层面上是主线站不住脚的。因此,在有法告知而未告知情形下,B某口供的获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属合法证据,不应采信,该证据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二、侦查机关未依法为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提供保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8、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七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并得到法律协助,第三百零八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员办理。第三百零九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她因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

9、录在案。本案中,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就是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专业人员解决等方面,但侦查机关没有提供保障”:、法定代理人没有到场;2、办理B某案件的侦查人员1,2,3均为同案的侦查人员,均参与了对学某、D某的讯问,显然不属于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员;、侦查机关没有在第一次讯问时告知B某有权委托律师,并告知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只是到了第三次讯问时才告知这个权利,并且是以对成人的口吻,没有做更多的解释和提示。 应当提示法庭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使用的都是强制性规范用语“应当”,因此,侦查机关没有保障某的诉讼权益,该程序违法行为导致其获得

10、的证据的合法性局限性以采信,从而导致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三、B某的供述属于口供,且与学某、某的供述相矛盾,非经补强不能直接采信,且其程序系程序违法获得,更不能作用证据使用。因素在于:1、本案B某属于同案犯,其的指认和供述在诉讼中自身也属于被审核对象,目前来看存在虚假和捏造的也许性,更因程序违法而无法作为独立的证据,特别是指控她人有罪的证据。2、本案B某同案共犯的供述本质上仍然属于被告人陈述,属于待补强证据,且属于孤证,其必须与其她证据互相印证,才干作为定案的根据。仅凭B某一人的供述,在学某不认罪不供述的状况下,本案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的确、充足” 的证明原则。3、在证据效力上,对被告人供

11、述特别是同案犯的供述和指认进行更为严格的认定和甄别,是由于同案犯在承当刑事责任上的独立性。根据国内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在有关自己罪责的供述都无法作为独立的定案证据,那么,其指认她人犯罪的供述如何就能独立认定呢?显然不能。 4、本案B某在不会被羁押情形下而下落不明,其逃避审判,此点表白不能排除B某推卸、逃避罪责的也许性。 5、本案D某到案,但其供述反反复复、真真假假,而学某没有供述任何事实,则D某供述无法与其她证据互相印证。因此,但愿法庭能谨慎地、独立地审视口供的真实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她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和B某不能出庭的

12、情形对学某与否有罪进行认定。同步祈求法庭传B某到庭,能积极的配合本案事实的查明和纠正程序的违法。四、本案中,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其怠于行使该权利的行为,辩护人提出异议。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步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与否合法,发既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讯问,或者未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侦查活动监督重要发现和纠正如下违法行为:(二十)在侦查中

13、有其她违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因此本案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行为。对于其依法行使该权利并导致本案既有起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浮现的问题,依法应承当相应的不利后果。五、本案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学某被指控的运送毒品的犯罪与否为学某所实行,也即某与否受学某的指使而体内藏毒,某与否能证明这一事实。综合本案证据看,目前来说,无法证明这一指控事实。学某始终否认B某运送毒品与己有关,而因讯问某程序违法导致其供述与辩解的合法性有问题,而另一同案犯某供述亦没有稳定性;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本案指控学某的核心问题:即与否是学某指使B某体内藏毒运送毒品的事实,没有的确充足的证据予

14、以证明。六、司法实践中,以同案人口供作为定案证据时,必须具有如下几种前提:而本案是达不到这种证据的基本规定的: (1)排除非法证据; (2)被告人供述须完全出于自愿,被告人应当明白供述的意义及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供述一致的互证,应当是全面的吻合、细节上的一致。涉及案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成果、对象等具体细节展开,使其在具体的、不可编造的情节上互相吻合; (4)排除同案被告人之间攻守同盟、排除事后串供; ()以同案人口供作为定案证据时,必须坚持其她证据补强原则。七、根据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建立健全防备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在第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根据

15、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合用证据的确、充足的证明标精拟定了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 该意见在第条规定:定罪证据局限性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布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往日的“疑罪从轻”审判理念应当从此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该意见在第7条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变化“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她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再次强调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因此,为依法精确惩办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本案审理应充足贯彻该意见精神。 综上,辩护人觉得:本案学某涉嫌犯运送毒品罪证据局限性,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局限性、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故祈求法庭判决被告人学某无罪,当庭释放。 辩护人: 月3日办案成果、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律师辩护成功:学某原本被指控的走私毒品罪、运送毒品罪两罪当中的走私毒品罪罪名被打掉,公安机关仅仅认定其涉嫌运送毒品罪一种罪名。2、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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