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08266692 上传时间:2023-11-0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内容摘要: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祈求权,其对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均有重要作用。国内保险法对受益权虽有所波及,但规定比较简朴、宽泛,缺少可操作性。本文就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某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核心词:受益人 受益权 固有权期待权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比较人性化的制度之一,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本之上,维护着社会的安定。在形形色色的保险险种中,“人寿保险是一种储蓄和投资,以及抚养遗属的最佳制度”。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的保险受益人是保险上特有的主体,关乎于人身保险契约的目的,在

2、保险合同居于重要的地位。但综观国内既有的保险法,对“受益人”及“受益权”虽有所波及,但规定过于简朴、宽泛,缺少可操作性,常常在实务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下面本文将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某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一、受益权的性质保险法上的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祈求权。如何对受益权进行定性,理论界也有所争议,但本文觉得受益权是一种固有权和期待权,下面对此进行具体论述。(一)受益权基于契约而发生,是一种固有权从法律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享有保险金之祈求权。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因此,从表面上看,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祈求权是从被保险人

3、那里继受而来的,有人据此觉得,受益权是继受而非固有。但事实上则并非如此,受益人所享有之保险金祈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3。受益权是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法律根据,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存在。在保险合同已拟定受益人的状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基于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受法律保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有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二)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干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只有期待权。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受益人的权利相对来讲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变更受益人或撤销受益权

4、的权利。受益权自身对受益人而言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即只有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并且是在人身保险合同拟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受益人才依法享有的获得补偿的一项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并且在被保险人死亡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利根据法律及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金额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二、受益的获得与行使、丧失与放弃(一)受益权的获得与行使受益人身份一旦拟定, 便获得受益权。受益权的获得不需要受益人以明示的方式表达接受。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 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才转变为现实的既得权。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益人可根据合同向保险人祈求支付保险金, 行使受益权,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给付。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

5、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素、损失限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受益人行使受益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人寿保险合同, 受益人应当在其懂得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年内行使; 人寿保险合同之外的其她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应当在其懂得保险事故发生 年之内行使。否则受益权会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时, 受益人的受益权在具有下列条件下才干行使: 第一, 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一般来说, 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已发生。第二,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已经在合同中指定了非自己的第三人为受益人。第三, 受益人仍生存, 即被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然生存。第四, 受益人不存在失权、弃权的情形。

6、(二)受益权的丧失、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因素重要有如下几种:(1)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而丧失。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将甲受益人变更为乙受益人, 也可以将受益人从有变更为无。此时原受益人受益权丧失。()因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而丧失受益权。受益权是以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本的, 浮现上述状况,受益权的基本发生主线动摇, 受益人应当被剥夺受益权。(3)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丧失。此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当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而使受益人受益权丧失。() 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

7、。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益人应及时行使受益权, 否则会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受益权。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无法鉴定先后顺序时的受益权归属问题的确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劫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须拟定谁先死亡。如果两者同步死亡,或者无法拟定谁先死亡,保险金应给付何人,由于国内保险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常常会引起纠纷,因此有必要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无法鉴定先后顺序时的受益权归属问题加以明确。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两者都享有保险金祈求权。保险法的精神在于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心分派权利义务, 以此来设计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其权利。因此,保险合同在一般状况下,其利益由被保险人享有,存在受益人的状况下,事实上是被险人为符合自身利益而为的相应处分的成果。保险法的宗旨也在于成就被保险人的生活,因此,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于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拟定死亡先后的,应按照有助于被保险人的准则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参照文献:1、刘文宇,周怡萍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2、杜颖对国内保险法受益人规定的思考3、张秀全 人身保险利益质疑4、李根宝.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法律地位分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