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土地估价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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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资料:土地调查条例 第六部分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

2、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

3、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八条 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第九条 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例题:土地调查条例指出,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 )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 A。3 B.5 .1D.20 答案:C 解析: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21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资料:土地复垦规定 第五部分土地复垦规定 一、土地复垦规定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19

4、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发布土地复垦规定,自1989年月1日起施行。二、重要条文学习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弃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

5、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

6、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 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例题:土地复垦规定规定,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 )规定.。全国人大 。国务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土资源部 答案:

7、C 解析: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国家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

8、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企业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生产建

9、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经复垦后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国库。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

10、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20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资料: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四部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19年2月24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一章总则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

11、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二章划定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

12、分解下达.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

13、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例题: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 )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A.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C.县级人民政府规

14、划管理部门 D.乡级人民政府 答案:A 解析: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2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资料:城乡规划的修改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

15、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01土地估价师管理法规资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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