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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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加强我校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出国(境)的类别第一条 出国(境)分为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两种类别。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国家公派是指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出国(境)。单位公派是指学校根据上级要求、校际协议及合作项目从而纳入本校交流计划的出国(境),以及经学校批准的自行解决出国(境)费用或由国(境)外单位资助的出国(境),包括考察访问、进修、访问学者、攻读学位、博士后研究、合作项目、科研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等。 第三条 因

2、私出国(境)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国(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奔丧、处理产业、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及其他个人事务等。第二章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管理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统一由外事处归口审批并办理报批、签协议等相关手续,同时送人事处和保卫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公派出国(境)出访时间超过一个月,应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进修、工作)协议书,协议书须经公证;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须一次性交纳出国(境)按金1万元(出访半年以内),或3万元(出访半年或以上),按时返校并办理了相应手续后,学校将退还按金。属校际协议项目

3、交流的人员不用交纳按金。 第六条 国家公派人员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一年内出访时间合计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以内的不停发工资,其境外收入不需上缴;出访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整个出访期间暂停发工资,其境外收入的15须上缴学校,作为学校对外交流基金由外事处统一管理。如不缴交,则从工资或按金内扣除相应金额。按期返校工作,并且经学校对其出访情况进行考核后,认定合格者,将补发暂停的工资。校内其他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使用个人科研经费公派出国,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事先经经费控制部门签批,否则不予报销。原则上每年合计

4、不超过三个月。第八条 自费公派出国(境)人员的一切费用自理(包括办证费、体检费、国内国际旅费、住宿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等)。 第九条 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满申请延期的,在不改变原出国(境)任务和目的的前提下,确有正当理由的,可申请延期,但只能申请延期一次,且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对于申请转读学位者,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院(部)对本人的培养目标等情况严格审批。 第十条 公派出国(境)期满或延期期满后应在半个月内返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归且无适当理由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期满回国者,有义务为学校服务。有关服务期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出访时间连续六个月或

5、一年内累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公派出国(境)和自费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满回国后,应在学校工作满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第三章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手续,由本人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 自费出国(境)留学(进修)、就业、继承财产等人员以及因私出国(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其他人员,必须办理辞职手续,辞职后本人的人事关系等转至广东省人事厅授权的人才交流中心。其配偶在我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定居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四条 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一)国家服务期: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学校服务期:学校服务期未满人员申请因私出国(

6、境),办理离校手续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违约补偿费。 第十五条 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期间的有关规定 (一)获准办理因私出国(境)者,出访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按事假有关规定处理;超过一个月者暂停发工资,按期返校工作后,恢复发放工资,校内其它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从学校批准其办理请假或离校手续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停止享受校内其他待遇。 (二)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护照、签证)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由各部门、单位继续安排工作并进行考核。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保留公职一年。 第十七条 因私短期出国(境)人员出国(

7、境)期间的待遇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婚后在国外学习满一年后,其配偶可申请不超过三个月的探亲假一次,期间工资暂时停发,待本人按时回校办理销假手续后,工资可全额补发。未按时回校销假(含续假或延期)者,不补发。续假期间按事假办理。其他出国(境)人员的配偶不享受出国(境)探亲假待遇。如坚持要出国(境)探亲,经学校批准的,按事假办理。 (二)因私短期出国(境)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属原部门、单位职工。本人如期回校上班,由原部门、单位安排其工作。 (三)在职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学校原则上不同意其转身份的申请。如其要求转为自费留学攻读学位,按规定,原则上要求其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办

8、妥辞职手续。学校鼓励并欢迎教职工学成后回校工作。 (四)有关出国(境)人员在假期内达到退休年龄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人事部人退函19921号文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有关因私短期出国(境)人员请假、续假及超期的规定 (一)各类探亲、旅游及其他类别的短期因私出国(境),其出国(境)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利用寒暑假出国(境)的,必须服从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安排,并按事假办理报批手续。 (二)因私短期出国(境)人员在学校批准的假期期满之日五天内,必须到人事处注销假期,回原部门、单位报到上班。如因特殊情况在限定期限内不能回校上班者,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本人原部门、单位提出续假申请,并报人事处批准,同时向学校报告其本人在境外的通信地址。 (三)因私短期出国(境)人员期满未向学校提出续假(延期)申请或续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逾期未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出国(境)人员的住房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9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和外事处负责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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