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详细解读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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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您详细解读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 理和服务水平,近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其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照申请门槛近年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率较高。为严格限制有严重危险驾驶行为 的驾驶人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新规定明确,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 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 10 年 内不得申请;记满 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

2、牵 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针对近年来暴露出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新规采取“零容忍”措施。按 照新规,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 3年的, 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驾驶人考试突出实际驾驶能力新规定对小型汽车、大中型客货车的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更加注重路面驾 驶实践,确保更多小汽车驾驶人考试合格后能够独立驾车上路,提高大中型客货 车驾驶人应对复杂条件的能力。其中,将科目一理论考试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仍作为科目一;第二部

3、分作为安全文明驾 驶考试项目,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等。对申领大 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在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雾 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据悉,调整后的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由原来的“训练 10项、考试6项” 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 16项”。在科目三的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增加 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考试,并明确大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 20公里、 牵引车和大型货车不少于 10公里。调整后的小型汽车场地考试项目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 5项”,即倒车入 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场地考试中用标线 替换现

4、有的标杆,更加贴近实际道路场景。提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规定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 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 38项增至52项。新增项有: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 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 定避让校车记 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 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 20%以上或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 50%以上, 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 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等行为记 12 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 12 分等记分项。提高项有:将未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

5、法行为记 分由6分提高到 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 3分提高到 6 分。同时,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 驶证且 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更便捷为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新规定推出了6 项便民措 施:第一,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辆 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农村群众在家门口申领、换领汽车驾驶证;第二,将核 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由 3日缩短为 1日;第三,将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 龄条件由21岁放宽至20岁;第四,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 2年

6、延长至3年; 第五,推行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第六,规定异地从事 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车,在备案登记一年后,可直接在营运地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车 辆年检。政策解读:跨年度驾考怎么办随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行,就跨年度的交通违法记分、驾 驶证实习期、驾驶人考试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新旧规定衔接问题,本报记 者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新规定实施前的违法记分和事故是否作为降级的依据?针对一些群众年底前来不及接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 负责人表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不会用 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发生在

7、2012年12月31日前的, 记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发生在2013 年 1月 1 日之后的,记分按照新规定执行。新规定实施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是否降级、是否参加 审验的依据。只有 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记分,才作为是否降 级、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 2013年1月1日后申请驾驶证或驾驶证 升级,才执行新规定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 2013 年 1 月 1 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即 2013 年 1 月 1 日前 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驾驶证升级 取得驾

8、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此外,2013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记分和交通事故,不作为注销实 习准驾车型、延长实习期的依据,不作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的依据。 只有 2013 年 1月 1 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记分、事故和审验记录,才作为延长实习 期、降级的依据。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3 年 1 月 1 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 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之前已考试合格的成绩(包括 科目二桩考)仍然有效。同时,新规定实施前已经预约的考试次数不计算在 5次预约限制次数中。新 规定实施后,自 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预约考试次数,在驾驶技能

9、准考证 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有 5次预约考试的机会。此外,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 3年。对 2013 年 1月 1 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的,本着从宽原则,有 效期由 2 年调整为 3 年。醉驾入刑一周年:争议与期待并存从悲剧触动公众神经,到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再到出台实施,醉驾入刑的立法进程始 终伴随社会对酒驾容忍度的不断降低而推进。2011年 5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案(八)正式实施,其中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写入了刑法。但醉驾从“入刑”那一 天起就一直与争议并存,随着实施一年来一些问题的显现,这一条

10、款所带来的影响,仍需深 思和总结。从醉驾正式入刑到今年4月30日的一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 36.8万起, 同比下降 41.4%,查处醉酒驾驶 5.6 万起,同比下降44.5%。2011年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 死亡人数,分别比上年下降 18.8%和 37.7%。显然,醉驾入刑在这一年来显示出其赫赫威力,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口号可谓深入人心。同时,也由于刑法对于醉驾的关注,使得 公安机关开展的整治酒驾专项行动不只限于风暴式执法,而成为一种常态。不分时间、不论 地点的交警执法岗,让不少带有一丝侥幸心理的驾驶者也不敢贸然酒驾。回过头来看,醉驾 入刑尽管一开始便有争议,却在现实中

11、再次印证其正确性。2011年 5 月 10日,刑法修正案(八)实行之后十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番 表态就引发了“醉驾不一定都入刑”的讨论,沸沸扬扬。从那时起,醉驾入刑到底应该遵循一 个怎样的标准就已经成为了一大疑问,法律界当即就分成了两派。支持一方认为张军的讲话 代表了法治的一种理性回归;而反对一方则认为张军的说法开了一扇后窗,让醉驾入刑的规 定成为“皮筋法条”。但可惜的是,时至今日,这个标准仍然未被厘清。一年来的法律实践表 明,一些基层法院对醉酒驾驶行为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在经历了初期一些地方司法机关 的一段严打之后,因为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标准的缺失,醉驾入刑虽然没有偃旗息鼓,却更

12、 多仰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更容易受到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尽管坊间对“醉驾不一定都入刑”颇有争议,民众认为不问情节一律入罪才是“醉驾入刑” 最大的亮点。但从法理上来看,这样的想法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交警一测,酒精含量达标, 就认为是犯罪,未免过于简单化,甚至有苛刑峻法之嫌。关键的问题在于,目前醉驾入刑的 规定过于粗狂,以至于可操作性大大降低,在全国不同地方,同样的酒精含量、同样的情节 却出现迥然各异的司法判决。我们承认,醉驾入刑走到这一步已实属不易,在更多亟须解决 的领域,要么没有法律可依,要么有法也不依。但是这却不能掩盖醉驾入刑至今仍未统一标 准的弊端,尤其标准的缺失、问题未厘清已然在现实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难题。比如, 有的司机停下车后,先狂饮一瓶矿泉水,交警问话,一言不发;有的司机被交警拦下后,拿 起随身携带的酒狂饮,说自己是停了车后喝的酒;殴打交警、暴力抗法、冲闯检查站的现象 也屡见不鲜。醉驾是我们为数不多花大力气整治方见成效的领域,自然让人期待能真正做到罪当其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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