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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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外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法律适用文/宋岚如今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级各类机构中出现了一个特殊群体一编外人员。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一项调査中显示,全国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估计在600万以上,以公立医院为例,编外人员的比例超过20%。泄善编外人员数的不断増加,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当编外人员与事业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适用法律是很多单位不得不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案例背景李飞自2008年1月8日至20W年10月31日在北京某医院工作.属于编外工勤人员双方曾签订有书面聘用合同合同经续订终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Qo2010年10月.院方书面通知李飞解除劳动关系。同年门月1日.李飞向北京市海

2、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iS.要求裁决确认其与医院自2008年1月8日至2010年10月31日间存在劳动关系.医院支付其2009.2010年未休年假工资.2008年17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延时加班工资和夏季高温补贴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裁决书.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医院支付其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假年工资和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医院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医院诉称:医院与李飞是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直的法律规定而非劳动法规。仲裁委裁决医

3、院给付李飞双休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亦厲错误。仲裁委裁决医院给付李飞2009、20)0年带薪年假工资适用法律错误,计算也错误因医院系事业单位.2008年3月1吕前本区社保机构不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保险仲裁委裁决医院给付李飞2008年3月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是错误的.且该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所以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无需支付李飞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医院方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与李飞签订的书面聘用合同作为证据聘用合同书上写明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是聘用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同时.医院认可李飞主张的工作起止时间和月工资数额李飞的代理律师亦认可聘用合同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李飞没有编制与医院之间应属于劳动关系.且在医院提交的聘用合同书第八条中显示.双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从此条内容可以看出.李飞在医院并不享受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应50中GB卫生人才2013.04CHINAHEALTHHUMAWRfi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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