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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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方面落实落实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足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从制度上规范机关党建工作,完成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订市委党校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1/2。 第二条根据市委提出的“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1/2,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详细抓,机关党委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的要求,全方面加强党校机关党的建设,为争创一流党校,充足发挥“三个阵地、一个熔炉”的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机关党建工作由校委统一领导,机关党委负责,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各级领导干部

2、实施“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党建工作和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工作一起布署、一起落实、一起检验、一起考评。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校委切实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定时听取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充足发挥机关党委在党建工作中的作用,吸收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校委相关会议,参加相关工作的研究和领导;帮助处理党建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党建活动经费的落实;支持机关党委推行职责,督促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实施机关党委的决议。 第五条常务副校、院长对全校党的工作负总责,切实担负起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党建,带队伍,促

3、工作。每十二个月最少次听取机关党委的工作汇报,并依据党校工作的特点和市委相关部门的布署,适时提出工作要求,对机关党委提交的重大问题和主要情况立即帮助处理;支持机关党委参加校委管理的干部的考评、任免和民主评议,听取机关党委负责同志的意见。校委其它组员依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校委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每个月集中学习一次;校委组员每个月最少参与一次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机关党委在召开主要会议、布署主要工作和组织重大活动之前,要立即向校委汇报,取得校委的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在校委的领导下,主持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抓好机关党

4、委决议、重大活动和详细工作的落实。坚持常常深入各支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提议,指导支部做好工作。对党员队伍中反应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立即向校委汇报,并提出工作提议。认真完成市委相关部门、校委暂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机关党委组员要坚持机关党委委员联络支部制度,认真推行职责,完成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时,要主动参与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接收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机关党委要根据相关要求和要求,坚持年初制订的工作计划,半年、年底进行检验总结;每三个月最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委会,汇报、布署工作;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支部书记会,分析一次党员队伍、干部职员队伍的思想情况;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

5、次民主生活会;立即向市直机关党工委、校委汇报工作。 第十条机关党委要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她们根据各自的职责,主动主动地开展工作。充足发挥群团组织在精神文明创立活动中的作用。 1/2 12尾页 第十一条党支部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推行职责、开展工作。党支部必需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三个月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向机关党委汇报工作制度、党员向组织汇报工作制度、入党主动分子及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汇报制度等。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均应按要求统计在市直机关党工委下发的党支部工作手册中。 第十二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本支部的工作负责。支部书记要和各处室责任人亲密配合,推进“一岗双责”责任制的

6、落实。支部委员要依据各自分工,主动推行自己的职责,果断实施支部大会和支委会的决议。 第三章 责任考评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负责对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2/2的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年底进行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评要和干部考评、工作目标考评、年底考评等结合进行,必须时也可组织专门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校委组员、机关党委委员、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汇报的一项主要内容,接收党员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 机关党委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

7、报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第二章责任内容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推行责任制不主动,致使本部门队伍建设中发生重大问题的,给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 (二)党员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或隐瞒、敷衍,视情况给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 (三)职能部门人员在监督、检验责任制落实情况中,有重大失误和错误导向的,给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四)党支部有党员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受到党纪处分的,年底不得参与优秀党组织的评选,责任人不得参与各类优秀的评选。 第十八条 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充足调动各方面的工作主动性,确保责任制的圆满实施。 2/2 首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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