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实务(doc 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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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实务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 2008年11月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原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 = 收入 -准予扣除 弥补以前 免税 所得额 总额 项目金额 年度亏损 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法第五条 应纳税=收入-不征税减免税-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 所得额 总额收入 收入 额 前年度亏损额 (1) 收入总额:法第六条(2) 不征税收入:法第七条(3) 减免税收入:指税法规定的各项可以免税或减税的收入,如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收入及其他税收优惠规定的可以减免税的收入。(4) 扣除额:法

2、第八条(5)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指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弥补期限内的亏损额可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法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新旧差别:旧:“免税所得”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减除。 国税发【1999】34号文规定: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结果:如果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3、亏损或为利润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新: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扣除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直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结果:保证纳税人的“免税所得”真正免税。计算的一般原则:条例第九条法第二十一条法第五十三条,企业会计核算期间可以不是公历年度。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 法第五十五条 法第五十三条 清算所得的计算:条例第十一条 清算所得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投资方分回剩余资产的处理: 条例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1、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不论有无清算所得,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

4、得税申报。如有清算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1993】8号文规定,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仅适用于企业经营期间的所得,对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进行清算所取得的清算所得,不得按税法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3、如企业经营期间有较大亏损,企业存在盘盈资产或无法支付的债务,不同的清算基准日的确定,将产生不同的税负结果。 三、收入总额的确认(一)收入确认的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收入确认的条件(国税函【2008】875号)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

5、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 靠地核算。 收入总额的组成:法第六条 货币收入的形式:条例第十二条 非货币收入的形式: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三)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1、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

6、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下列项目:(1)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 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税函【2008】875号: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

7、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特殊情况:(1) 条例第二十三条(2) 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3、销售折扣、折让和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1) 商业折扣 定义: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 税务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8、 国税函发【1997】472号 “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流转税:应将赠品的价格作为商业折扣体现在同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的金额申报增值税。(2) 现金折扣定义: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表现形式:2/10,1/20,N/30。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核算方法:一般采用总价法。 税务处理:

9、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3) 销售折让 定义: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税务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

10、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1) 购买方在未付款并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2) 在购买方已货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

11、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凭据(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3) 国税函【2006】1279号(4) 销售退回 定义: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

12、会计处理: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税务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财会【200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规定: 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指上年度)所属期

13、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适当的退货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和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销售退回,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是一致的。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

14、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的帐务处理:1) 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会计分录: 调整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调整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相关税费:借:应交税金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 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会计规定按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对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影响的会计处理: 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情况下: 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情况下: 按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递延税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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