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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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速提高我校科技整体实力,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建立科技奖励基金。科技奖励工作由科技处会同人事处、计 财处等部门进行,各类科技奖励经费下拨到各院(部),由各院(部)根据本单位科研 和学科建设具体情况制定分配细则,进行二次分配。第二章 科技项目奖励第三条 学校对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国家 级项目给予配套研究资助和研究津贴补助。对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主持 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全国教育规划课

2、题、省部级基金项目给予配套研究资助。具体 标准见表 1。配套研究资助分两次实施,各占配套资助额的 50。第一次配套为项目的年度(中 期)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或阶段性检查、评估获得通过后,对已拨入的经费给予 50配套资助;第二次配套为项目结题后, 对研究成果符合长沙理工大学科研项目配 套资助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项目给予另外 50配套资助。所有配套经费均按校基金项 目经费进行管理。表 1 各类项目配套研究资助、课题组研究津贴标准项目类别配套研究 资助额课题组 研究津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项目进校经费小于4010万元/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万元的按1:1配套,大根据合同规国家973计划

3、项目(进校经费1500万元)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定确定发放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课题配套年限(进校经费10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项目进校经费小于30 万元的按1:1配套,大 于30万元的按30万元 配套6万元/年, 根据合同规 定确定发放 年限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进校经费V 1500万元)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课题(300万元V进校经费v 10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不 包括在面上项目基础上申请的国际合作项目)项目进校经费小于20 万元的按1:1配套,大 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 配套4万元/年

4、, 根据合同规 定确定发放 年限国防重点预研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课题(进校经费v 300万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进校经费小于6万 元的按1:1配套,大于 6万元的按6万元配套无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省部级自科基金、社科基金项目 (不包括联合基金项目)项目进校经费小于4万 元的按1:1配套,大于 4万元的按4万元配套无注:.配套研究资助按进校经费计算,不包括联合基金项目和转拨外单位合作研究经费。2. 项目配套研究资助必须待项目的年度(中期)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或阶段性 检查、评估获得通过后才能对已拨入的经费给予第一次配套资助。

5、否则不能给予 配套资助且停发课题组研究津贴;待项目结题后且验收合格以上,学校视情给予 配套资助和补发课题组研究津贴。3. 项目结题后,学校根据长沙理工大学科研项目配套资助办法,对研究成果符合 相关条件的项目给予第二次配套资助。4. 表 1 所列科技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被项目下达单 位通报批评、不能结题或无故不结题的,则取消全部配套资助经费和课题组津贴, 对已拨给的配套经费予以追回,对已发给的课题组研究津贴予以追缴;同时按学校相 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5. 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但项目主持人的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包括项目立 项后的调出人员)获得表 1 中科研

6、项目的,学校只给第二次配套资助,项目组不 享受研究津贴。第三章 科技成果奖励第四条 凡我校完成并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 奖励,其奖励标准见表 2 和表3。表 2 自然科学成果奖励标准序成果类别奖金备注号(万元)1国豕最咼科学技术奖50080 %作为科研经费用于课题 组开展科学研究(按校基金项 目经费拨付);20%作为津贴 一次性发放。2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奖、 技术发明奖一等奖2003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奖、技术发明 奖一等奖1004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包括国家科技部准 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对等 奖励、二、三等奖的奖金低于5、 2、1万元的,则按5、

7、2、1万 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注:获得表2中自然科学成果的项目,必须以我校为完成单位之一。奖金额按学校排名 顺序发放,即在表2奖金基础上乘以1/N的系数,N为学校的排名,同一项目不予 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奖励。表 3 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奖励标准序号别 果 成金劝 奖6家人育 国校教1金旳性4二仔才。 、于按放-大则发奖 等 二8奖 等 三425金,性 奖的次 的元一 奖万,7二55才。 、于按放 -大则发奖 等 二2奖 等 三3奖 览0 )/ 作届 术一 美年 国五 _+ /|5奖 艮2奖 同4a吋 分mM 美全主 譌0) 单办 全委织 冊部组 功等装 勖育界 SM教世 国、; 中部展2

8、奖 艮奖 同5序号别 ml/ 成金劝 奖6580奖 艮30奖 同a艺邕5注: 获得表3中哲学社会科学及艺术类成果的项目,奖金额按获奖人员排名顺序发放, 即在表3奖金基础上乘以 1/N 的系数, N 为我校获奖人员最高排名,同一项目不予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奖励。第四章 学术论文奖励第五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其论文在国内外 公开出版发行的有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收录的,学校给予论文第一作者奖励,奖励标准 见表 4、表5。同一篇论文符合几种奖励条件时,奖励就高不就低,发表奖和收录奖不 重复计奖,奖金一次性发放。检索收录的论文必须是核心版收录。校内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9、、博士 研究生、博士后)在读期间与导师合作撰写的论文,不论导师排名先后,均计为导师的 成果。我校人员在外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以攻读学位的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我 校为第二署名单位且以第一作者发表和收录的学术论文,按相应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表 4 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序号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奖金 (万元篇)1SCIENCE、NATURE20.02中国社会科学5.03中文权威期刊(以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的论文0.254CSCD、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参见中国科学院国家科 学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中心公布的来源期刊目录,以统 计时最新目录为准),不包括增刊和电子版

10、。0.155美术研究、装饰、艺术与设计、书法。序号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类型奖金(万元/篇)6国际性专业学会(协会)定期召开的学术年会上交流的学术论文(公 开出版)0.17在不定期召开的一般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国内 一级学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收集论文(公开出版)。0.03表 5 收录(转载)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序 号论文类别奖金(万元/篇)1SCI、SSCI、A&HCI收录的国外外文期刊论文1.3SCI、SSCI、A&HCI收录的中文权威期刊论文(以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为准)1.1SCI、SSCI、A&HCI收录的国内期刊论文(包括外文版)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1.0SCI、SSCI、

11、A&HCI收录的会议论文0.52EI收录的国外外文期刊论文0.9EI收录的中文权威期刊论文(以学校发布的期刊目录为准)0.8EI收录的国内期刊论文0.7EI收录的会议论文0.43ISTP、ISSHP收录的论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新华文摘观点摘录的论文0.2第五章 学术著作奖励第六条 凡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出版的著作给予奖励。1. 学术著作: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准,包括由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和国 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个人艺术作品集。艺术作品集须 5 个印张以上,且至少有一幅作 品在学校认定的中文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有一幅作品获得过中国美协各艺术委员会主 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全国

12、性设计艺术展,如“中国之星”等以上奖励。奖励标准:20 万字以下,1.5 万元/部;20 万字及以上的,2.0万元/部。2. 专业技术书籍:应正式出版(有书刊号)。奖励标准:0.2 万元/部。第六章 专利奖励第七条 凡属我校职务专利,即长沙理工大学为专利权人且已授权的专利,奖励标准为:1. 发明专利:3 万元/项;2. 实用新型专利:0.6 万元/项;3. 外观设计专利:0.3 万元/项;4. 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局图保护等:0.3 万元/项;5. 对获得国家、省(部)、市优秀专利金奖、优秀奖、优秀发明人的给予对等奖 励;6. 对非职务发明专利实行登记奖励:50 元/项。注:我校与校外其

13、他单位(个人)合作获得的专利,奖金乘以1/N的系数,N为 专利权人数。第七章 科研基地、学科建设奖励第八条 新增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奖励标准1. 新增国家及国防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国家级重点学科:50 万元/个;2. 新增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0 万元/个;3. 新增其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重点学科5:万元/个;4. 新增其他省部级工程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4 万元/个;5. 新增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2 万元/个。注:对建设期满后验收(评估)未获通过的学校将追回奖励经费。第八章 学位点建设奖励第九条 新增的硕士点、博士点奖励标准1

14、. 新增二级学科硕士点:2 万元/个;2. 新增一级学科硕士点:5 万元/个;3. 新增二级学科博士点:8 万元/个;4. 新增一级学科博士点:15 万元/个。注:对于同时申报一、二级学科学位点的情况,一级学科学位点和二级学科学位点都获得通过的,同时给予奖励;而二级学科学位点申报未获通过或没有申报材料的,不予奖励。第九章 附 则第十条 我校所有科技人员须严格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规范,经查实存在造假 剽窃等不端行为的成果、论文,取消所得奖励,并对当事人另予处罚。第十一条 具体操作1. 奖励一般在当年底统计,次年第一季度执行;2. 由科技处以院(部)为单位造表,计财处下拨,各院(部)具体实施奖励。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 年1月1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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