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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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单位】 8040【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X-1-02【生效日期】 202X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大同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202X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业绩,根据中华人月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

2、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前,必须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第六条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

3、持依法审计,实是求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情况; (二)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情况; (六)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七)企业新项目的开发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第九条审计中发

4、现有关问题涉及企业领导人员任期以前年度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届满或调离前,对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应进行清理盘点,造册登记,并与管理机关及接任领导人办理交接手续。审计人员对其清点情况应进行复核。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接到本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指令后,依法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或企业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中有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或者

5、企业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财产盘点、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情况;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生产经营计划及重要经营决策的有关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广泛征求企业职工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企业领导人员的意见。 第十

6、六条第十六条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审定后,对企业领导人员作出审计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企业领导人员行政奖励或处分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或处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中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书,应当在十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企业领导人员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将审计机关提交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该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

7、、评价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承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也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20X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基本工资的罚款,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出具伪证,毁灭飞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阻

8、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拒绝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妨碍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损害了被审计单位或企业领导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当事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审计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大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年1月25日公布的大同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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