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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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和简答名词解释;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管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标准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内立

2、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那么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那么。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8. 冲突标准:又称法律适用标准,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标准。是国际私法中核心标准,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标准。9. 统一实体标准: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

3、权利义务的标准。10. 法那么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那么或人法和物的法那么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开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那么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那么,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的理论。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那么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根底,而且在各国立法

4、上也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11.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那么,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12.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律。13. 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1896年在其撰写的?

5、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其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14.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根底?的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标准予以适用。15. 结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文章中

6、,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16.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柯里。1963年柯里将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17. 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此书对国际私法的杰出奉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18.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事关系与某国法

7、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19. 范围:是指冲突标准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20. 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21. 单边冲突标准: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22. 双边冲突标准:是指冲突标准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那么,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那么,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23. 选择性冲突标准:是指冲突标准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24. 重叠性冲突标准

8、: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25.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标准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那么。26.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标准的指引而援用确实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7.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28. 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标准的过程。29.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标准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标准该案应

9、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那么构成反致。30.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标准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标准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法院根据乙国冲突标准的指定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那么构成转致。31.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标准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标准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标准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标准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32. 法律躲避:又称欺诈躲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躲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

10、法律,成心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标准,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躲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躲避的目的。33. 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标准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34. 公共秩序保存: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标准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存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35.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

11、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36.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在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37. 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38. 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39. 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

12、理人的代理行为承当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40.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开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41.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当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42.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43. CIE:本钱加保险及运费条件。它是由商业习惯开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交易所来履行其交货义务,

13、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44. CFR:本钱加运费条件。它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45.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当支付的书面凭证。46. 提单: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之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47.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而承当的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48. 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49. 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

14、的手续。50. 领事婚姻:依照本国立法在外交或领事代表前举行婚姻,不管具备什么形式,都被认为有效。51.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52.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53.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

15、原告提供一定的财务作为担保。54.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55. 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56.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57. 绝对豁免:主张不管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管该国家的财产为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58. 限制豁免:又称为相对豁免,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那么不享有豁免权。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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