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考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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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必设常设机关,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也是经营意思决定机关。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利益受到伤害,公司怠于提起诉讼,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发起人:股份的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当公司筹办事物,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对公司设立承当责任者。公司法人格否认:一般是指当法院认定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与有限责任之时,基于正义与衡平的理念,在个案中漠视或无视其公司人格,将公司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由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自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份转让权、利益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与新股认购请求权等

2、。公益权:指股东为公司的管理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出席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代表诉讼提期权等。公司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的严重困难。股东提案权:指股东有权就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旨在股东大会设疑并作出决议。资本多数决原那么:又称股份多数决原那么,它是指股东大会依代表多数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意思表示做出决议。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及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一样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人与公司:是人员组合

3、公司的简称,及资合公司对称,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少为根底的公司。资合公司:是资本组合公司的简称,及“人合公司对称,指一个或数个以到达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做资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的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越权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超越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或其他授权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及所受聘的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阻碍其进展客观判断的重要关系的董事。简答1、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积极

4、资格:须有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二发起人认购与募集的股本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由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2、公司僵局的构成要件P300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是指公司经营管理之运营的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股东会因此承当更大的风险。通过司法强制以外的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的严重困难 起诉人资格: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公司存在状态的改变。因合并会使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归于消灭,即因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而被注销

5、,并因此而消灭:因吸收合并而被合并方解散而注销,并因此而消灭。因吸收合并而存续的公司资产增加,注册资本等变更:因新设合并,新的公司新设成立。股东的承受。消灭的公司的股东,可按照合并协议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原公司的股份或股权,转换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份或股权成为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股东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股权。因及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或股权的其他公司合并,或者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或股权的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并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权利、义务的移转由于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而消灭,其权利义务应转移给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

6、司。4、 公司的特征1.为企业之一种,是最适应市场经济开展的典型的现代企业形态。是一个组织体,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财产。独立承当责任。3.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活力分配给公司的投资人。5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的效力 公22条。1决议的无效。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决议的撤销。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6、何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

7、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日内,股东及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股票质押的方法1记名股票的质押方法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及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

8、日起生效。(2)无记名股票的质押方法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股票交付给债权人后即发生质押设定的效力。8、的设立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的人数。1.股东的人数。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的出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得以信用、劳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局部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

9、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9、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解散;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做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消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解散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主管机关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解散。人民法院依股东请求而裁定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

10、0、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公司法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等级的全体股东任教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局部由股东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11、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的顺序P276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盈余分

11、配,依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与提取公积金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12、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授权工作人员的行为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授权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加害行为须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这包括:一,公司有过错,通常表现为公司董事长的错误决定。二,加害行为已经发生。三,加害行为及损害之间为因果关系。13、公积金的用途(1)弥补公司的亏损。弥补亏损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由股东大会批准,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得亏损。2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扩大投资是扩大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而指导投资的经营方案与投资方案应该由董事会决定,经营方针与投资方案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其

12、决议方法适用普通决议方法3转增公司资本。转增公司资本的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其决议方法适用提别决议程序。14、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分类(P65)(1)绝对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中的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每个公司都必须记载的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问题的重大事项。2相对记载事项。这是指法律列举的由公司设立人决定是否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3任意记载事项这是指法律并无列觉规定,而及公司营业有关,又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标准、公序良俗,公司设立人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论述1、论述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3、设立条件的特别规定:第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不是人民币3万元,并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一人股东制定。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中对于一人股东有消极条件的限制,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条件。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一,在股东出资缴纳上,不采用分期缴纳制,而是“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第二,在公司登记上采用特别措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证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股

14、东会职权作出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4保护债权人的特别规定。第一,法定审计,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2、论清算中的公司1清算中公司的概念清算中的公司:是指从成立清算组开场到公司终止之前的公司。清算中的公司仍然是企业法人,因为他虽解散,并已经存在归于消灭的事由,但还未完成注销手续,换言之,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不能否认他的存续状态。公司进入清算状态后,公司仍对其行为后果承当民事责任,一旦遇到民事诉讼

15、,它仍可以作为被告或原告。清算组只是执行公司清算事物。2清算中公司的能力清算中的公司仍然是企业法人,因此,清算中的公司仍有作为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承当责任。所以清理债权、债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展。但是清算中的公司的能力受到了限制,虽然公司仍存续,但不得展开及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中的公司只能进展清算所必要的行为。3清算中的公司机关清算中的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依然存在,仍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只能行使及清算有关的职权,即确认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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