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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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资料1. 、2000 年 5 月 6 日上午,某县某镇居民刘某家中新建房子,中午有多人要在家吃饭, 刘从镇上农贸市场个体食品商陆某处购买卤牛肉5 斤。当时,刘某发现牛肉有些粘,并有异 味,问陆某牛肉坏了没有?陆说:这些卤牛肉质量没有问题。刘某将卤牛肉拿回家,交给 妻子做成凉菜,当天中午,帮他家修房子的人和自己一家人都吃了这牛肉。下午 5 点到次日 清晨。就餐的21人当中,有15 人发生腹部疼痛、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10人病情较 重住进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两千多元。县卫生防疫站接到举报,经过调查得知,个体工 商户陆某卖给刘某的牛肉,是陆5 月3 日从邻村买的死牛肉

2、,张某的牛是5月 2 日死亡的。 陆某共买回50 斤,在对牛肉加工、贮存、销售过程中,没有采取防腐、防蝇、防鼠等措施。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食用卤牛肉的人食物中毒。刘某在病愈后知道卫生防疫站的调查结论后, 找到陆某,要求他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个体食品商陆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 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而本案中的经营者陆某明知是死牛肉而收购并加工出售,并未采取任何防

3、护 措施,属于典型的无视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以至造成消费者刘某等多人购买食用陆 某的卤牛肉后发生中毒症状,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受到侵害。第二、陆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陆某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用、生活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并可以根据 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2、1999年1月,在某市繁华商品区的某时装店内,当地某厂的3 名女工来买鞋。其中 一位女工让女营业员拿出一双价值370 元的女鞋试穿,试穿后觉得不理想,准备离开。这时 营业员将她拦住说,不能只试穿,要么将这双鞋买了,要么得给20 元的试穿费,否则不许 离开店堂。无奈,另外两名女工离开时装店找到区消协投诉。区消协同志到达该店后,两名 营业员仍然态度蛮横,口出污言,扣住那名女工不放长达1 个多小时。为了严肃法纪,区消 协的同志找到该时装店的主管单位,要求他们向无理扣留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 公司经理对营业员无理扣留消费者事件很重视,当即表示将那两名营业

5、员辞掉,并郑重向消 费者道歉,赔偿消费者1000 元的精神损失。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人身自由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 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 利,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 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件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商店卖鞋,理应让消费者试穿,以便消费者自主选择, 决定买与不买。可是,该时装店却在顾客不愿购买商品时非要顾客付20 元试穿费。这很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6、第二、时装店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 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而本案中的时装店在消费 者拒绝其无理要求后,竟强行扣留顾客,不让他们离开商店。这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 由。第三、该时装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时装店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 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并可以根据 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7、违法所 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3、2001 年 7 月 15 日,谢某下班后顺便到农贸市场一卖肉摊位上买几只猪脚。摊主让 谢某挑选了4只猪脚后,往台秤上一放,说8 斤1两,做8斤算了,5 元1 斤共40元。谢 某付款后即拿着猪脚往回走。快到家里正碰上妻子也下班回家,妻子将猪脚用手掂了一下, 说肯定没有8斤,被人宰了。两人遂回到农贸市场,把猪脚放在公平秤上一称,只有6 斤2 两。于是,两人找到市场的工商管理人员请求处理。工商管理员让谢某指明卖肉摊位后,把 猪脚往台称上一放,称上显示出是8 斤1两。工商管理员怀疑秤有问题,遂对秤进行仔细检 查,结

8、果发现该秤的秤盘底下吸附着一块磁铁。工商管理员收缴了该摊主的台秤,让摊主赔 偿了谢某的损失,并决定对摊主处以200 元的罚款。点评:本案涉及到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农贸市场摊主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 者计量正确。计量正确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计量器具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计量准确、数量充足。而本案中的摊主利用在秤盘底下吸附磁铁的方式短斤少两,致使 谢某购买的商品重量严重短缺。很显然,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二、摊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六

9、款的规定,谢某有权要求摊主补足商品数量, 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2001 年 1 月 10 日 12 时40 分,江苏省吴县市横泾镇村民张某开设的个体裁缝店的 一个保温瓶发生爆炸,瓶体碎片击中张的双眼,致张某严重受伤。张某当即由家人送到苏州 学院附属一医院诊治,诊断为:右眼角膜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当天做了右眼角膜修补 术,术后6天,因晶体膨胀严重,贴住角膜伤口,故于1 月17 日再做右眼白内障吸出术与 人工晶体植入术。1 月 30 日出院时,右眼视力为0.1,左眼视力为 0.4,住院期间支付医药 费 16728.90 元。后据上海、苏州等地的眼科专家复查,认为若无感染等情况,能保住

10、目前 的视力已属不错。爆炸事件发生后,张某之父向该保温瓶的销售者-横泾供销社商厦反映了情况,并于 1 月 24 日向吴县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市消协接投诉后于次日即赴现场调查取证,鉴于保温瓶 体已粉碎,作产品质量鉴定已不可能,故与生产商江苏省某市日用保温瓶容器厂和横泾供销 社协商,要求厂方予以赔偿。2 月1 日,在市消协主持的调解中,厂方同意赔偿1万元,张 某表示不能接受,未达成协议。后经多次调解但均因双方分歧太大达不成协议。2 月 8 日, 张某委托律师向吴县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厂方赔偿人民币12 万元。厂方得悉此事后感到 问题严重,厂长于春节休假后上班第一天即来苏州,商请吴县市消协再出面调解。

11、在消协主 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反复协商,厂方终于接受了张某提出的赔偿8 万元的要求,双方在调解 协议书上签字后,张某随后向法院撤诉。点评:本案涉及到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 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消费者张某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由于 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故该案的受害人张某只需证明自 己使用的是哪一厂家的产品,从哪一商店买来以及自己所受伤害的事实即可,而无须证明该 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无过错。损害事实发生后,张某可向该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向 该产品的销售者

12、索赔。在索赔程序上,张某可直接向责任者索赔,也可请消协调解,向有关 行政部门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处理上,张某向市消协投诉以及在调解不成时 向人民法院起诉,都是对自己求偿权的有效行使。可以说张某之所以能获得较大数额的赔偿, 与其对求偿权的充分使用是密切相关的。5、处于某城市偏远地区的某部队干休所附近有一集贸市场。该市场内经常发生经营者缺斤 短两、以次充好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由于该地距商业区较远,周围无其他市场,所以, 附近的居民虽然感到很气愤,也只好忍受,但消费纠纷却时常不断,有的矛盾甚至升级。该 干休所在当地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依法成立了消费者之家。他们把消费者组织起来,引 导

13、消费者消费,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取 得了极好的效果。但也有一些人对消费者之家的做法不理解,认为既然有了消费者协会, 在遇到消费者权益纠纷时,就应当靠消协,群众自发组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团体是没有 根据的。那么,消费者是否可以用结社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2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 体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消费者可以用结社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有依法结社 权。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的权利。法律赋予消费者依法结社的权利

14、,目的在于发挥消费者组织的权威和 抗衡能力,有利于打击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行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消 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经济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作为分散的群体,消费者无法与拥有雄厚经 济实力的经营者相抗衡,面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商品、服务的日趋复杂化,交易方式的日趋 多样化,消费者越来越难以掌握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知识。在我国,目前虽然有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价格监督机关、医药、卫生、食品监督机关、商品检验机关等政府 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发挥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消费者通过自己组织的 活动,依法成立社团,更能直接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一方

15、面建立 消费者社会团体,可以把消费者组织起来,形成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的社会监督, 而这种监督则是国家行政机关所无法代替的。另一方面,建立消费者社会团体,可以指导消 费者的消费行为,对消费者进行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及自我保护意识,使消费者科学、合理、合法地消费。第三,建立消费者社会团体,可以及 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及时调查处理消费者权 益纠纷,使消费者权益纠纷及时化解。第四,建立消费者社会团体,可以经常了解消费者的 意见,收集消费者的建议,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充当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我国目前的消费者社

16、会团体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其中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 费者协会。但应当看到,消费者的社会团体并不仅限于消费者协会,还包括消费者为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而成立的各种类型的群众性社会组织。例如:消费者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居民 委员会,机关、团体等单位建立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以及消费者专门成立的,旨在提高自我 保护意识的消费者教育与指导性组织等,本文前述事例中所提及的消费者之家即属于这种 性质的组织。消费者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法设立。申请设立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应当 履行以下程序:(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 部门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地使用权证,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2) 批准筹备。经登记机关批准筹备后,应在6 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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