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07931547 上传时间:2023-02-12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54.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16 年 5 月XX 电规章 2016第 92 号XX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于31 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2016年5月 31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XX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度编号CPIMDCFRD-04-50-2016-05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 时间起草人部门审核分管领导 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此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按照XX电厂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了修订。解释 部门安全环保部实施及完 善执行人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综合管理专责XX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

2、强 XX 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监督工作,保证机组安全稳 定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第二章 适用范围适用于XX电厂生产设备、设施、器材及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XX电厂法定代表人(厂长)为XX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组织制定、落实本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条 XX 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 责”的消防工作原则。第三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以下简称安环部)是消防 工作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全厂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和消防宣传、培训、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操作安

3、全规程。(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厂和各部门、岗位的消防 安全责任人。三)针对全厂生产实际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参与火灾后的事故调查。(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 消防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 好、有效。(六)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 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由于我厂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七)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 志,实行严格管理。(八)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九)对职工进行消防培训。(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

4、练。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 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也 是 XX 电厂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厂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 组织制定、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专工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 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组织落实消 防安全责任制。第六条 班长是基层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七条 班组安全员为本班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班消防安 全责任人负责。第四章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第八条 厂消防管理工作实行由法人代表负责的逐级防火责 任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

5、制度。消防管理业务接受公安消防监 督部门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九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厂的消防管理机构,防火委员会 主任由厂法人代表担任,成员由主管厂领导、安环部、生产 部、办公室、计划部、政治工作部、工会、人力资源部、财 务部等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安环部为厂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监督机构。第十条 基层二级单位成立义务消防组织,并有义务消防队 名单。各单位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义务消防组织调整情况, 以及防火重点部位负责人、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书面报 安环部备案。第十一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 结合厂实际情况,定期研究部署防火安全工作,整改火险隐 患和表彰奖惩工作。第十二条各单位应

6、把防火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来抓,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第十三条 坚持开展新工人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学习防 火灭火知识,掌握灭火器才的使用、操作方法、灭火种类,并把防火知识作为安规考试的一项内容。第十四条 消防机构每年要有计划地对厂义务消防队员、重 点工种人员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以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和自防自救能力。第十五条 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或上级公司的要求,由 消防机构牵头,组织防火宣传活动。各单位要主动配合,积 极参与按要求落实有关工作任务。第十六条 利用安全活动日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根据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学习有关消防法规和防火知识,每年进行一 次防火重点人员消防知识考试

7、或消防知识竞赛活动。第十七条 消防机构要依照消防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厂的防 火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安全专工)每日要进 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应急照明 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十九条 消防机构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两个月进行 一次多部门参加的联合大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一) 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 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

8、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危险化学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 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十)做好节假日前的防火检查。第二十条根据季节特点和设备运行方式的变化进行专项消 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防火检查填写好检查记录,要及时下达整改通 知书,并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和期限。对暂时难以整 改的重大隐患,要采取安全措施,尽快列入整改计划,彻底 整改,消防机构对每次防火安全检查的情况要及时处理、解 决、登记在册,并予以通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 在检查记录

9、上签名。重点防火部位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要及 时汇入防火档案。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应在春检、秋检、节日前及季节变 化时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坚持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坚持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以 生产要害、防火重点部位或部门为重点。第二十四条 消防机构应参与和协助地方消防机关,对本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核和消 防验收工作。第二十五条 办公楼、综合楼内的消防栓由物业部门负责管 理维修。 消防泵房的设备、 设施的维修由机化检修专业负责。 电气设备维修由电热检修专业负责。生产现场消防设施的日 常检查保养及定期运行试验由发电一分场、发电二分

10、场负责 (消防泵定期试运时间为每月 15 日遇星期六、日顺延) 。对 在试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因工 作需要或消缺停消防水时,必须经厂消防监督人员同意,当 值值长批准。生产厂区的消防栓、消防设施、器材由所属单 位负责管理。第二十六条 设置在各部位的消防器材要按责任区划分,定 期检查,对丢失、损坏或使用过的消防器材,必须及时向消 防机构报告并说明情况,灭火时用过的器材空瓶必须送回原 位。第二十七条 室内外配备的消防器材统一存放在消防器材箱 内,不准露天存放。 器材要干净整洁, 摆放有序, 位置明显, 使用方便,并标有数量及责任人。第二十八条 消防器材的配备由消防机构负责,冬

11、季厂室外消防栓、阀门的保温工作由各设备管辖单位负责。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消防给水压力,禁止擅自改变消防管道 的布局和功能。禁止擅自动用消防栓,必要时须经厂消防监 督人员同意,方可动用。第三十条 生产现场的消防器材由存放单位负责管理使用, 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生产运行班组要认真 检查并做好交接记录,发现丢失、损坏及时报告。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检修、配备,由各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厂消防监督员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移动式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警戒线范围内,各 种消防器材、工具、备品不准随意移动。严禁在消防器材附 近堆放物品。对消火栓要加强管理,消防栓五米周围严禁堆 放物品

12、,停放车辆影响灭火工作。第三十三条根据生产情况、灭火等级、防火要求制定消防 器材配备计划和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并保证存放位置干燥通 风,防止受潮、日晒、火烤、腐蚀、碰撞,安全可靠,取用 方便。第三十四条 除灭火检查、试验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消 防设施、器材,不准挪做它用,不得遮挡、掩埋、移动、拆 卸或损毁消防安全标志,不准堵占消防车通道或取代消防颜 色。因工程施工需要改动必须经消防机构批准。第三十五条 生产要害、重点防火部位严禁火源。确因工作 需要,须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 XX电厂动火工作安全 管理制度办理动火程序,重点区域动火时,要建立灭火预 案,并指定消防管理人对动火实施监督。第三十六

13、条 强化防火意识,严格执行高温热源、电缆、油 系统防火措施,电气设备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槽、 电缆孔洞要用阻燃材料封堵,电缆架、电源箱要做到每月清 扫一次。电气设备、电源箱附近,禁止存放可燃物,电源保 险丝要符合要求,不准用其他金属材料代替。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严格遵守用电管理制度, 不得擅自乱拉电源。施工现场、临时工棚需要接电源时,必 须同责任单位、计划部联系,核定用电负荷,按防火要求安 装电源,任何单位均不准使用电炉子。第三十八条 油区、油库及油品储存场所,必须设有“严禁 烟火”等醒目警告标志牌。第三十九条 对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的场所,要按有关 规定安装防雷击装置和通

14、风设备。其电气设备和工具必须符 合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并采取有关防静电措施,对防雷设施 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证接地性良好,对检测结果记录在 册,做到万无一失。第四十条 对危险化学品,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有专人管 理,明确责任。确定安全距离,严格控制存放数量,存放地点要有良好的通风及物品存放所要求的条件。第四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的防 火设计,必须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完工后,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第四十二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防火设计 要求或经公安消防部门实地考察,确定配备消防器材的种类 和数量。第四十

15、三条 购买使用的消防器材,必须有产品许可证、合 格证、注册商标,并经消防监督部门认可,方可购进使用, 严禁“三无”产品进入。第四十四条 生产场所、公共场所的走廊、楼梯严禁堆放各 类物品,有安全门和疏散门的,要有明显标志,时刻保障畅 通。第四十五条生产厂区严禁焚烧废弃物,确实需要焚烧的需 征得消防机构认可,办理动火申请,并设有专人监护方可进 行。第四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员要熟知全厂各个部位的道路水源 等情况,熟知可燃物起火所使用的灭火器材种类。达到初起 火灾能够及时扑灭,重大火灾能够控制。第四十七条 值勤、值班、运行人员要加强巡视检查工作, 发现异常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第四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及时向火警 119 报告,并同时向 厂内火警 2119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地点、火势情况、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报警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消防队未到 火灾现场前,运行设备发生火灾时,由当值(班)长担任。 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责任。各单位的负责人要迅速 组织单位义务消防队和职工及时赶赴火场。按照先抢救人 员、后保护物资的顺序,进行灭火救灾。第四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 要如实提供情况。火灾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