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处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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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纪处分工作意见 为保证*市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及时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原则和要求 (一)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实际问

2、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认真、及时、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负责地给予申诉人答复。 (三)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申诉,按照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实行审、复分开,原参加案件调查和审理的人员不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疑难、复杂的申诉案件由申诉复查工作小组审理。 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范围是。不服本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不服下级党委

3、、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复议、复查、复审决定的;不服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一般由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承办。如果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已撤销,应当由申诉人现在单位的党委或纪委承办。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复议复查。 (三)实行首诉必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根据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和对原案件材料的审核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申诉材料和案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应受理;申诉材料和案件不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呈报审批或审

4、查决定的申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由呈报单位补报材料;对于处理正确不予受理的,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三、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程序 (一)审理部门受理申诉后,要指定两名人员承办,其中一人为主办人。承办人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综合分析、认定原处分决定或结论中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原案中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原处分或原结论是否恰当。 (二)承办人在阅卷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由审理部门或申诉复查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并根据集体审议的意见,写出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报告,提请市纪委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申诉案件经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或原结论的决定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维持原处分或原结论。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存在、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基本恰当的;原认定违纪行为主要情节存在,定性准确,个别情节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全案定性和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原处分或原结论。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存在,处分基本恰当,但定性不准的;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存在,定性基本准确,但处分明显不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原处分或原结论。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不存在的;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原结论或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行为的主要情节虽然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处分依据的。 (四)上级纪检监

6、察机关认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当,有权直接变更或撤销。也可以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变更或撤销,无正当理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执行情况。 如果上级纪检机关所要变更或撤销的案件是经过下级党委批准的,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协商意见不能一致的,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 四、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党纪申诉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审理部门办理执行手续:由本级纪委直接作出决定或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决定或批复手续;需要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需要向同级党委、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案件,

7、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和申诉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复议、复查结论或决定以及批复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二)政纪申诉案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审理部门办理执行手续:由本级监察局直接作出决定或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决定或批复手续;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监察机关提出请示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建议的案件,及时办理建议手续。 复审决定书应载明不服复审决定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的期限。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应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送达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五、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期限 对不服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不服复审处分的申诉,应当在审理后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能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向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情况和理由。对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逾期未能办结的,本级监察机关应向上级监察机关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期限可延长两个月。党纪申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可参照政纪案件的办案期限,特殊情况经本级纪委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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