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执法重要工作过错责任倒查的规定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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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警执法、重要工作过错责任倒查的规定(十一) 第一篇:民警执法、重要工作过错责任倒查的规定 (十一)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关于 民警执法、重要工作过错责任倒查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公安厅党委书记杨司同志关于“带好队伍、严守纪律”的重要批示,保障全局民警严格执法、认真履职,保证分局党委的各项决策、指令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全体民警的行为养成,作风养成,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忧患意识,从源头上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对工作拖拉推诿,敷衍应付,认真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等问题的发生,推动和促进分局各项工作上档升级,特制定本规定。 一、过错责任倒查的原则 民警执法、重要

2、工作过错是指在执法办案、治安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执法过错,在日常工作和完成本职业务工作过程中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不高,造成工作上的过错。过错责任倒查,是指执法办案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或终结后,对案件侦办、查处、民警履职等工作中所发现的偏差和错误,进行责任追究的监督制约机制。 实行民警执法、重要工作过错责任倒查,应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过错责任倒查的范围 (一)执法办案方面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办案中不能依法受理登记,对有关人员不做询(讯)问笔录,不按法定程序要求进行立案调

3、查,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进行勘验检查等有案不立、立案不查、超时限办理问题的; 、现场勘查、检查搜查、法医鉴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导致侦查方向、范围不明确,鉴定结论错误,延误破案时机的; 3、办理刑事案件、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及治安案件过程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或犯罪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有关部门不予批准,违法事实不能认定,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处理结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押、审讯中,未实行严格的看押责任制,未尽到自身责任,致

4、使发生看押对象脱逃、吞食异物、自伤自残、串供等事故的; 5、未按规定接处警,有警不出或出警不及时,使案件现场破坏、证据灭失、违法犯罪嫌疑人逃离,案件侦破、查处受到影响的; 6、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按规定保存、移交相关材料、涉案物品,导致遗失的; 7、弄虚作假,虚构事实,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循私枉法,泄露警务机密,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二)日常管理和工作方面 1、对街面、公共娱乐场所、机关单位、商业门店、金融部门等需要安装监控的场所部位未按规定督促安装;对已有监控设备监管不力,致使监控探头出现覆盖面不到位、严重损坏、断电等情况,影响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影响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确认和抓获的;

5、2、对网吧、歌舞业、洗浴业、棋牌室、旅馆业等公共娱乐、治安复杂场所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疏于管理,有案不查,不了了之,打击不力,重大治安、火灾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发生可防性案件,不能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的。 、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监管对象及高危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登记、发证、录入、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未履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控制职责,致使上述人员脱管失控,上述场所人员中涉黑涉恶犯罪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较长时间内未被发现,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不能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离不能及时提供信息情况抓捕归案的; 、工作中发生需要进行过错责任倒查的其它情形。 三、过错责任

6、倒查追究的种类和运用 对发生执法、重要工作过错的,应区分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以及其他直接人员的责任。对多次发生过错引发倒查且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单位,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对执法、重要工作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责任,惩戒的类型有: 1、教育类: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 2、处理类: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延期晋升警衔、辞退或者调出公安机关等; 3、处分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警衔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4、处罚类。对因严重执法过错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其刑

7、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1、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重要工作过错的; 、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3、执行上级命令的; 4、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使案件定性、处理有异议的; 5、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纠正的;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过错责任倒查的执行 纪检监督部门是实施过错责任倒查规定的责任单位,各执法办案单位对在案件侦破查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检查中发现的民警执法和重要工作过错情况要及时如实地向分局监督室汇报,纪检监督部门每月要会同政工、法制、信访部门对各单位执法办案和各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研判

8、,并根据有关反映或举报及时调查,认真核实。对民警执法和重要工作过错,要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及分局加强队伍建设的几条规定、省市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分局党委会或局务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二一o年五月十日 第二篇: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玉山消防信息网政府信息网(20-6269:34: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

9、法规,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依照权限对本级执法活动负责,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纪检和政治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

10、作人员的执法过错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

11、后果的; (五)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止举办、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第 (一)、 (二)、(三)、 (四)、 (七)项情形之一的; (十)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十一)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

12、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发生消防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和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四)复核人改变承办人或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责任,由复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审批人改

13、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七)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职权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消防机构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

14、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取消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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