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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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行业务运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地区,我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第三条 我行可作为境内代理行、境内结算行,或者同时作为境内代理行和结算行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一) 境内代理行,是指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

2、,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以下简称人民币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的试点地区银行。(二) 境内结算行,是指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试点地区银行。其中,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等的境内结算银行,称为试点企业主报告行。第四条 清算模式。我行通过代理行模式或清算行模式办理跨境人民币清算。(一)代理行模式。代理行模式,是指我行作为境内代理行,通过境外参加行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以SWIFT报文等方式实现与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资金跨境清算。我行还可代理境外参加行与其他境内结算行的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和清算,但在境内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

3、的跨境信息。(二)清算行模式,是指我行作为境内结算行,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使用大额支付系统实现与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资金跨境清算,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五条 国际业务部作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牵头部门,与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内控合规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该项业务。 第六条 国际业务部牵头组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产品研发、营销指导;与人民银行的沟通协调;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账户协议、业务联络及关系维护等工作;向总行申请境外参加行人民币购售额度、透支额度;负责境外参加银行铺底资金

4、的管理、试点企业贸易融资业务管理等;组织全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负责对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用户维护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大额支付系统的应用,确保大额支付系统汇划渠道能够满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需要。第八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境外参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等管理、境外参加银行账户MT950对账单的编辑和发送;负责账户融资业务的后台处理和资金清算等相关工作;负责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参加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消、账户收支、账户余额等信息;负责大额支付系统的资金清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转汇。 第九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境外参加银行账户利率的审

5、定和管理,按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账户融资业务;负责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参加银行账户融资业务情况。 第十条 内控合规部负责相关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部负责相关产品的核算工作,科目管理及收费价格审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主要负责产品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相关业务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 第三章 境外参加行人民币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第十四条 境外参加行人民币账户的管理。如采用代理行模式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我行须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一)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 1、协议文本。人民币代理

6、结算协议示范文本由总行统一制定,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服务价格标准等内容。 2、协议签署。境外参加行如为分行,由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按照法律审查有关规定,对账户协议文本进行审查,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报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后,由主管国际业务并具有对外有权签字的省分行领导签署。境外参加行如为法人机构,由总行按照法律审查有关规定对协议文本进行审查,总行国际业务部对外有权签字的部门负责人签署。(二)人民币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人民币账户的开立。(1)开户资料审查。我行为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账户时,境外参加银行需提供:A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B. 开户申请书或

7、加押开户申请报文;C. 代理行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D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E预留印鉴卡片或有权人签字样本(如有,无需另行提供); F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开户资料。 上述资料如境外参加行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经对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注“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的复印件。我行受理境外参加行开户申请时,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上述材料的表面真实性审查,省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上述材料的完整性审查。(2)账户的开立。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核境外参加行开户申请资料以后,在ABIS现金管理子系统中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专用结算账户,开户时账户名称后面统一加注“跨境”字样,

8、作为对该账户的特殊标记。同时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开户后应向境外参加行发送开户确认报文,对开户确认报文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及审查资料专夹保管,并于开立账户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开立信息。该账户暂不纳入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3)开户的备案。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在开立境外参加银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5个工作日之内,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附件2),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它开户资料报送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跨境人民币结算处备案。2、人民币账户的变更。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收到境外参加银行以书面方式发送的开户资料信息变更的通知

9、时,通知运营管理部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运营管理部通过SWIFT向境外参加行发送变更确认电文,对变更通知及变更确认电文连同之前开户证明文件等材料专夹保管,并于变更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变更信息。3、人民币账户的撤销。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向我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申请,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按照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的相关规定,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同时在境外参加银行撤销申请上加盖业务公章后交至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审核境外参加行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并确认我行与其相互间人民币账户融资业务已结清且无未了

10、事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通过SWIFT发送销户确认电文,对销户申请及销户确认电连同之前开户资料专夹保管,最后于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撤销信息。4、账户的计息。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账户根据协议规定进行计息。若采用ABIS系统不支持的利率或计息周期的,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将账户设置为“不计息滚积数”,并根据协议规定手工计息。第十五条 我行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第十六条 人民币账户的使用。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包括我行与境外参加行之间,以及我行与其他

11、结算银行之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其中,我行代理境外参加行与境内结算行之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涉及到同一家境外参加行在我行不同分行之间的资金划转,可以通过行内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第十七条 境外参加行人民币购售。对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境外参加行,我行可在额度内为其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一)人民币购售用于人民币账户铺底资金兑换和日常收支需要。(二)人民币购售额度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由人民银行向总行下达。(三)人民币购售占用我行对境外参加行所属外资金融机构核定的交易额度。(四)人民币购售对应的外汇交易货币应为我行对外挂牌的可自由兑

12、换货币。(五)购售产生的人民币敞口,由总行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平盘。(六)人民币购售额度的处理流程: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时,应向我行提交申请书。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受理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将交易申请书传真至总行金融市场部,并通知境外参加行通过路透DEALING交易平台向总行发起交易(总行DEALING交易代码:ABCI)。购售申请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将人民币购售款项下划我行,省分行运营管理部为境外参加行办理入账手续。(七)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应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台账项目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客户名称、款项用途、交易类型、交

13、易日期、交易金额(人民币金额)、交易金额美元数(按照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人民币购售方向、到期日期、境外客户名称、境外参加行名称。(八)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必须在交易日终之前,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报表(附件3)传真至总行金融市场部结算业务处,报表必须逐日报送,无业务报零。发生购售业务时,应于当日将购售净额、购售交易明细和累计购售净额等信息上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账户的透支。对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境外参加行,我行可提供人民币账户日间透支服务。账户日间透支占用我行对境外参加行所属外资金融机构核定的同业透支额度。若境外参加行在我行日终处理前未补足其日间透支的,我行将其未归还部分日

14、间透支转为隔夜透支处理,对隔夜透支部分收取账户隔夜透支利息。我行为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跨境结算账户时,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填写外资金融机构同业透支额度分配申请表,向总行申请境外参加行同业透支额度。省分行资产负债部负责境外参加银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账户利率及透支利息的审定和管理。运营管理部凭资产负债管理部出具的对境外参加行账户利率审定的管理文件,国际业务部出具的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透支额度的函、外资金融机构同业透支额度分配申请表以及总行同意的批复,为境外参加银行跨境人民人民币结算账户设定透支额度、账户利息和隔夜透支罚息等。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对设定境外参加银行人民币跨境结算账户透支额度所需的相关资料随

15、该账户的开立资料一并保存。第十九条 账户的融资。对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境外参加行,我行可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服务,用于满足其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一) 对境外参加行人民币账户融资总余额不超过全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超过1个月。(二)对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占用我行对境外参加行所属外资金融机构核定的本币融资额度。(三) 对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按照国际通行的方式确认账户融资交易。(四)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报送境外参加银行人民币往来账户融资信息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除非总行另外批准,人民币账户融资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统一办理,具体业务流程、利率定价等相关管理规定由总行金融市场部商资产负债管理部、国际业务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境外参加银行可以将开立在我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汇划至其它境内代理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上。同时境外参加银行在我行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可以因贸易结算需要进行资金汇划。第四章 试点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作为境内结算行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办理每一笔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核查,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核查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资金收付。第二十二条 业务办理范围及收费。我行可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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