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建设工程施工电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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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厂建设工程 施工电源管理制度1.0 自备电厂电源配置2.0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2.1 有心脏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等病症的人员,严禁从事供电工作;2.2 供电人员 (包括其他电气人员)不允许带电工作。违者罚款 100 元;2.3供电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电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经过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无证作业者后果自负并罚款 200 元;2.4 施工用变压器的中性点及外壳接地、油库避雷针、 烟囱、水塔、机械的接地,每年夏季之前做一次接地电阻的试验,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 欧姆;2.5 配电分支, 要有明显的负载名称,供电人员应明了每路分支的开关位置、电缆走向、 中间电缆头位置及绝缘情况;2.6

2、 施工现场的直埋电缆深度不得小于0.7 米,穿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 电缆沟回填后应沿电缆走向间隔设立“地下电缆 ”标志;2.7 各施工、生活用变压器 (包括配电室 ),每季要彻底检查一次,对有关安全问题进行处理;2.8 各施工、 生活变压器围栏内, 地面应平整, 杂草要定期铲除。围栏四周应有 “高压危险 ”标志的警告牌。施工配电箱进行编号,以便进行管理;2.9 各施工单位的所有用电作业,应由专业电工负责。非电工严禁拆接电源。不执行规定擅自拆接电源者造成一切后果自负并罚款200 元;2.10 现场使用的配电箱必须装配漏电保护器,同时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不具备保护条件而使用的罚款300-50

3、0 元;2.11 施工现场一律不准使用裸线和“四种线 ”,不按规定执行者罚款300-500元;2.12 施工现场凡不使用的临时电源设施必须及时拆除;2.13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应采用防爆灯具,在电缆沟、循环水沟、锅炉本体、炉膛、除氧器、汽包及其它容器内作业,必须采用低压照明,不按规定执行者罚款300-500 元。八、施工水源管理制度1.0 施工单位首先提出申请,将其所需水量和所需地点注明。2.0 经甲方批准后施工单位根据甲方提出的地点、位置接出。3.0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交甲方一份竣工图存档。4.0 施工水源和生活水源施工

4、单位必须加装计量水表,无表用水者罚款2000-3000元。5.0 如果发现施工单位私自接出,令其拆除并处以一万元罚款。6.0 施工单位所接出的施工水源和生活水源由施工单位维护负责。7.0 如施工水管发生断水、 跑水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甲方通报。8.0 甲乙双方根据水表计量核定水费,每季度末15 日前结算一次,施工单位交到厂工程建设处财务部。九、现场总平面管理1.0 各施工承包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正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方案,如有变动,必须经过工程部和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2.0 各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初设等有关资料和工程部要求使用所给定的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多余场地私建乱建临时建筑和设施,不得

5、擅自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道路作为施工场地,必要时必须以“工作联系单 ”的形式书面向监理和工程部申请,批准后可使用。擅自占用场地、道路私建乱建临时建筑不按规定执行者罚300-500 元。3.0 施工单位在给定的施工场地内建造带有永久性质的临时建筑时,包括临时位置、外型、层高、建筑结构标准及区域道路、管线等内容,须报请工程部批准后方可施工。4.0 各施工单位要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消防、道路和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都要妥善处理,按照工程部指定的地点倾倒和排放,不得随意乱倒、乱排。5.0 各类履带式机械及超重件运输机械

6、、载重汽车进厂路线,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指定的路线通行,否则对道路及地下设施造成的破坏,由当事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6.0 施工单位需要使用工程部提供的水源、电源时, 应事先向工程部申请,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和容量连接,并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向工程部财务部交纳费用。7.0 施工单位在需要中断水源、电源时,应事先向监理部提出申请,经过监理部门和工程部(重大问题由工程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并予以恢复,如不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时,其后果由当事施工单位负责赔偿损失,根据情节罚款3000-5000等。8.0 工程部按照计划需要停电、

7、停水时,应事先提前一天通知监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以便做好施工安排,意外发生断水断电事件时,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与工程部专责工程师研究,采取必要措施,在短期内尽快予以恢复。9.0 施工单位在厂区内取土和弃土,原则上统一由监理部门和工程部负责调配,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取土和弃土,更不得以商品形式转卖其它单位,施工中挖掘的多余土方,应由当事施工单位及时运到指定弃土的场所,不得乱弃乱堆,堵塞道路及排水系统。违反规定处以500-1000元罚款。10.0 设置在施工现场永久性测量控制点,各施工单位应予以保护,不得损坏和移动。无论任何原因造损坏和移动处以 8000-10000 元罚款。11.0 施工承包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已施工完毕并经过验收后,应按照工程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撤离施工现场,其所建临时建筑和各项设施应在15 天内拆除或由工程部按照规定合理调配给其它施工单位使用,有关施工单位不得借用或私自处理,如要长期占用应报请工程部批准,并按照协议收取一定比例的场地占用费用。12.0 监理部门设专职人员和工程部的专责工程师共同管理施工总平面,各施工单位对有关施工场地的使用、临时设施的建设、现场道路及各种力能管线的布置、安全防火、排水等措施的实施,必须接受监理部门和工程部专责工程师的监督与管理。13.0 本制度难以对厂内总平面的管理做出全面规定,未尽事宜由工程部工程部门和监理公司视现场情况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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