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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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反担保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编 号:芜兴 字( )第 号 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 传真:乙方: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 传真:或姓名: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电话:主债务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 传真:或姓名: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电话:甲、乙双方为确保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抵押反担保事项经协商一致,作出如下约定:第一条:主债权数额与期限主债务人向 银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方”)借款 万元人民币(本金)【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利

2、率 】,双方签订了编号为 借款合同。根据甲方与主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担保业务合同约定,该借款由甲方向贷款方提供第三方保证,甲方与贷款方签订编号为 保证合同。应主债务人请求,经甲方同意,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给甲方,为主债务人的上述借款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第二条:抵押物名称1、名称: ;2、数量、质量: ; 3、状况(面积或规格): ; 4、估价状况及依据: ; 5、所在地: ; 6、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及证号: ;7、已设定抵押部分情况: ; 8、其他: 。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1、清点。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必要时列出清单,由双方代表在清单上

3、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凭证及相关资料由双方确认后,由甲方保管。2、 第二条对抵押物价值的估计,不作为进行抵押物处分的价值依据。3、登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抵押物 (A、必须;B、不须)设定抵押登记。须经有关部门设定抵押登记的,由甲方和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到法定登记机关共同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乙方确信,主债务人能够全面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担保业务合同。如果主债务人违约导致甲方代偿,乙方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1、甲方履行保证义务而代主债务人支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息、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甲方支

4、付的第1点所述款项,按年率10计算的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付的公正费、评估费、鉴定费、保管费、保险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4、上述担保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本息、违约金;5、甲方的其他损失;6、其他: 。第五条:抵押解除及抵押权实现1、主债务人全面履行完毕上述担保业务合同,甲方向贷款方担保的责任解除后,依法设定的抵押才可解除。抵押已向有关机关登记的,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注销登记。2、主债务人违约导致甲方代偿,甲方在代偿后的10天内未受清偿的,甲方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优先受偿。抵押物

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如果抵押物在所有权或其他法律事项上有瑕疵或遭遇任何损坏,导致甲方无法按照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充分受偿的,乙方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3、根据上述借款合同,主债务人需要提前归还贷款而未能履行,导致甲方提前代偿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4、对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作出的努力,乙方应积极配合。第六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选择将抵押物 。 A、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第一保险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

6、条款。投保期限应长于上述担保业务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至少六个月。若保证期限延长,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限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B、不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于乙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在10天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反担保手续。2、甲方对贷款方的担保责任解除前和甲方的抵押权实现前,若抵押物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甲方存入指定的帐户;(2)如主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乙方;(3)如主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还

7、本付息,甲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乙方向甲方清偿债务;若保险赔偿金小于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的借款本息,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就不足部分另行提供相应担保。3、甲方对贷款方的担保责任解除前和甲方的抵押权实现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不得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4、若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减少部分有赔偿的,赔偿用于抵押;减少部分没有赔偿的,由乙方补充担保。5、在抵押期间,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

8、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由乙方承担。6、不得隐瞒抵押物件的任何瑕疵,如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法定抵押等任何情况。7、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保险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东发生变化、与外商合资(合作)、破产、歇业、解散等;(2)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3)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4)被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登记撤销;(5)因乙方在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

9、;(6)单位住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第(1)项情形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第(2)项至第(6)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9、保证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本合同约定的抵押,并不会受到任何限制。10、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甲方可以与主债务人、贷款方协议变更上述担保业务合同、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但甲方须履行告知义务,乙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办理抵押物登记,并交清有关抵押物权属证件。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2、乙方违反本合

10、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要求乙方按抵押物价值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3、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其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要求乙方按抵押物价值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4、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按乙方反担保金额的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5、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第九条:约定的其他条款1、 ;2、 。第十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下述任何情形而减

11、免:(1)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2)任何一方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3)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合同;(4)主合同的无效;(5)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所列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芜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解决争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法院判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 (A、办理公证;B、办理登记)后生效,至甲方抵押权全面实现后终止。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三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和 、 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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