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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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陈户乡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预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是指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内容予以公开的法律制度。第三条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行为时,应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得予以公开。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陈户乡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单位。第五条 本乡司法所负责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六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的载体:(一

2、)山丹县门户网站;(二)陈户乡政务信息公开栏;(三)各村、乡属各机关单位公开栏;第七条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的内容:(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八条 其他应公开的内容:(一)各单位应将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案由、承办人员(包括调查取证人员和审查决定人员)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自由裁量情形、法律依据和裁量结果及时予以公开;(二)各单位应将行政许可申请人、承办人员以及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及其理由及时予以公开;(三)各单位应将行政征收当事人、征收标准、征收依据以及征收结果及时予以公开。(四)各单位应将行政处罚、行政

3、许可、行政征收案件的执行、复议、诉讼情况及时予以公开。第九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陈户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预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是指本乡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本乡分管负责人以及案件评议机构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案件立案、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决定进行审查核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第三条 本乡司法所负责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陈户乡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单位。第五条 本乡行政执法单位实施的行

4、政处罚案件立案应由承办人员审查后提出立案与否的建议,交乡分管负责人审查,并提出意见,符合立案条件的,同意立案。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员应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交乡分管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再经本乡主要负责人审核作出决定。重大或者复杂案件应当提交乡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或者复杂案件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法用地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采矿当事人没收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用地批文,土地权属证书、临

5、时用地许可证以及存在法定或酌情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八条 本乡案件由乡办公会议负责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案件的审查、讨论、决定等工作,乡案件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主要由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司法所负责人、执法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执法人员组成。第九条 乡案件办公会议负责对本乡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五)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否成立; (六)裁量是否适当;(七) 是否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第十条 本制度由乡司法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

6、公布之日起施行。陈户乡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严密性,减少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是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时,在法律文书中阐述事实与相关证据、适用自由裁量情形和裁量标准之间联系的法律制度。第三条 本乡司法所负责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陈户乡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单位。第五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六条

7、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不充分而加重处罚。第七条 作出责令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拆除非法建筑物,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吊销用地批文、用地许可证、土地权属证书、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载明当事人适用的自由裁量情形以及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外,还应具体说明其理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的,应当

8、说明理由。对当事人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除向当事人口头说明理由外,还应制作谈话笔录,将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记录在案。第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查询。第十条 本乡及各执法单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具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凡未按照本制度执行的属于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造成行政执法案件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或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乡司法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陈户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决定备案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决定备案制度是指本乡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单位将依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或酌定情节予以从重、从轻或减轻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向上级机关报送审查的监督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法用地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10、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采矿当事人没收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用地批文,土地权属证书、临时用地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第四条 本乡司法所负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决定备案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陈户乡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单位。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或酌定情节予以从重、从轻或减轻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乡司法所报送备案。第七条 本乡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或酌定情节予以从重、从轻或减轻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乡司法所报送备案。第八条 本乡司

11、法所对各执法单位报送备案的案件,应在报备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执法单位改正。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乡司法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陈户乡行政否决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否决事项报告制度是指本乡及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认为不需要行政处罚或对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以及减征、缓征、免征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必须向上级报告的监督制度。第三条 本乡司法所负责行政否决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陈户

12、乡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单位。第五条 本乡及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认为不需要行政处罚,应当确认否决的依据和理由是否成立,认为否决的依据和理由成立的,应当在立案审批表中提出不予立案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分管负责人审批。第六条 本乡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弄清申请人申办事项的内容和要求,并记入工作台帐备查。对不符合规定,或欠缺材料且无法补正的,提出否决意见。 第七条 对提出否决意见的事项,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照相关规定,确认否决的依据和理由是否成立,认为否决的依据和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审批表中提出否决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分管负责人审批。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否决

13、意见,乡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审批表中的否决依据和理由,认真进行审核,凡否决的依据和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责成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办理;凡否决的依据和理由成立的,应及时签署审核意见,交行政执法人员答复服务申请人。第九条 本乡及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依法征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对被征收人实行减征、缓征、免征的,应当向乡分管领导报告并说明依据和理由。第十条 对群众投诉或相关部门交办或转办的有关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方面的问题,认为不需要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否决事项,应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交办或转办部门,并报乡司法所备案。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乡司法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陈户乡

1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本乡及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过错行政行为。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第五条 本乡政府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司法所负责对过错责任的确认及过错具体行政行为

15、的纠正工作,乡政府负责对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三)未按照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征收的标准,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的;(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索贿)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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