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拘留的条件-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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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拘留的条件-执法知识关于刑事拘留的条件 一、刑事拘留的实用范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白划定,刑事拘留实用范畴是:(一)正在准备犯法、实验犯法大概在犯法后即时被觉察的;(二)被害人大概在场亲眼瞥见的人指认他犯法的;(三)在身边大概住处创造有犯法证据的;(四)犯法后方案自尽、逃跑大概在逃的;(五)有扑灭、伪造证据大概串供大概的;(六)不讲真实、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庞大疑心的。现行犯是指正在准备犯法,实验犯法大概犯法后被即时创造的人。庞大疑心分子是指有必然的证据证实大概是实验犯法举动的人。从以上可以看出刑事拘留的实用工具是刑事诉讼法明白划定的,有着严

2、酷的边界和尺度,不克不及随意变动和逾越。但在公安司法实践中,部门干警对这一尺度的把握不是很好,重要表示为两种倾向,一种是刑事拘留实用范畴过于随意化、扩大化。公安干警的法制不雅念淡薄,特权头脑严峻是导致这种征象产生的重要缘故原由。这种倾向重要表示为:(一)为防范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说,告状而对其接纳刑事拘留,以拘代处,殽杂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边界,扩大了刑事拘留的范畴。(二)由于刑事拘留对犯法疑心人的羁押日期有限,在管理刑事案件历程中用行政拘留取代刑事拘留以延伸办案时间。(三)以拘代查,滥用拘留,对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有犯法疑心的人随意举行拘留检察,乃至有公安构造在对外来生齿清查时创造没有身份证的人也举行刑事拘留的以拘代查。(四)有的公安构造出于地方庇护的目标,将典范经济条约纠纷中的债务人逼迫刑事拘留,以逼取债务人及其眷属敏捷还欠,参加经济纠纷案件。另一种倾向是对刑事拘留的实用范畴把握的过于僵化,无形中缩小了刑事拘留的范畴。固然了这种做法的目标种种差异,有的地方公安构造是为了增长捕教率,有的是对公安侦查事情责任心不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另有的是公安干警徇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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