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办教育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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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短期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语言培训等一般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条 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专业课教师的聘任应与专业设置相符。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应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习指导老师。 第四条 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教务负

2、责人应具备与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学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条 应有相对独立、平安、固定的校舍。生均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分别不少于3平方米和5平方米。 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确有困难的,可先行租赁校园和校舍,租赁的校园和校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 二租用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不得租用住宅公寓、商业用房、公务用房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四租赁校舍不得有平安隐患。 第六条 有根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其中外语教学必须有语音室1间,配备20个以上语音设备。电脑教学的电脑室必

3、须配备30台以上电脑。 第七条 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启动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50万元。1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方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内教发202129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促进自治区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方法与设置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民办教育开展的实施方法。 2005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方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管理暂行方法?内教发200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

4、办学校审批管理方法与设置标准暂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方法与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方法?,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合法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经审批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别离的校园和根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四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开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批准权限审批。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根本需要,并根本到达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分为筹设和设立两

6、个阶段。经评估未到达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投入的办学资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到达30%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批准筹设。筹设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超过三年仍未到达设置标准要求的,筹设期自行终止。仍要举办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七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筹设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建设方案、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方法等; 二举办者的根本情况材料及证明文件; 三办学资金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

7、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学校的建设规划; 五举办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到达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设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管理使用方法等; 二学校章程。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的民办学校,须报理事会或董事会章程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实行其他决策制度的学校须报相应的材料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三校长、副校长、教师及财会人员的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四本方法第七条二、三、

8、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三年内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和筹设情况报告。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限,应按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本盟市招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面向全区招生的教育培训机构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后,应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自治区或盟市劳动和社

9、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主要以公办为主。旗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与举办者签订协议,委托其承当局部义务教育任务。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当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一条 以民族语授课的民办学校,以及农村牧区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在审批时应适当降低初设条件。 第十二条

10、 申办单位或公民个人每年应在年底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审批机关应于次年四月份前作出审批结论。 审批办学机构原那么上一年审批一次。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申办者申请一个月内,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并在受理申办材料三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办者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形成考察报告,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审批机关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本地区民办学校开展的总体规划,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者。 经正式批准设立或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冠名必须标准

11、,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表达学校性质、地域、所设专业等特征。 第十五条 经正式批准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当年开始招生。三年内未招生的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对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与备案内容不符,审批机关可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直至撤消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方法,参照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教开展字202119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民办中小学设置补充规定。盟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

12、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民办幼儿园设置的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新的标准实施后,各级审批机关应按新的规定审批民办学校。已经审批设置的各类民办学校应在二年内到达相应的设置标准。二年后经年检评估未到达新的设置标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取缔。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0日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方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民办中小学校设置标准 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4.内蒙古自治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 标准 5.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

13、置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并 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建在平安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三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园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四条 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五条 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第六条

14、幼儿园应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平安标准。寄宿制幼儿园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七条 应到达大、中、小三个班以上的办园规模,并按幼儿年龄段合理分班。大班人数应不超过35人,中班人数应不超过30人,小班人数应不超过25人。 幼儿人均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相应的户外活动资源。 第八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单独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和办公用房等,并符合平安、卫生要求。供餐的幼儿园,厨房应符合卫生标准。 幼儿园还应单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场地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还应设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15、。 第九条 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并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公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的要求。 配备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体育器材,并符合原国家教委1992年公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的平安、卫生要求。幼儿读物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十条 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第十一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须有稳定的办园经费来源。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还应有能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的流动资金。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民办中小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设置民办中小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 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团结协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民办中小学校校长应具有相关办学层次的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能专职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且年龄不超过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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