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解三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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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矛盾纠纷调解三十法 第30法证据辨析法:土地权属归集体 案例: 9年,绛县东荆上村妇女段某叔父老段在本村翟秋顺地头岭中心附近种植了部分林木。202X年春天,东荆上村为了解决村里吃水工程的资金问题,决定通过招标,发包老段种植林木的地段。因段某过继给其叔父,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害了其利益,于是反映到陈村镇司法所。陈村镇司法所所长常宝平通过调查,认为纠纷的症结是产权问题,即老段所种树木的土地到底属于谁。要确定产权,必须有证据。段某拿出了一份1982年10月4日由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树杈证,但村委会质疑此证有假。常宝平走访了村委会原当事人、镇政府林业管理员等,因时间久远,一

2、时难以确定。常宝平又到林业局鉴定树杈证的真伪。林业局认为段某所提供的树杈证无原件、无编号、无经手人,目所填内容与规定不符,认定其不具备198年绛县人民政府所发树杈证的特征。常宝平再到县档案局查询,并无老段树杈证的存根,该局出具了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常宝平召集双方当事人,用证据和事实确定老段所种树木的土地权属应为集体,该村进行发包无错,但对老段所种树木应合理补偿。最后达成调解协议: 1.由村委会收回老段翟秋顺地头岭中心附近的土地。 2.村委会分两次支付老段500元的补偿,签协议之日先付202X元,剩余000元在202X年1月31日前结清。如今,协议全部执行完毕,多年症结一朝解除。 调解艺术分析

3、: 此案采用的是证据辨析法。调解必须建立在取得证据的基础上。从本案来看,陈村镇司法所所长常宝平接案后,并没有主观臆断下结论,而是反复走访调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查明事实真相,使赢者舒心、输者服气。 第31法民俗疏通法:老李大李和睦相邻 案例: 2年7月日,绛县磨头村7岁的老李与8岁的大李因水路问题发生打架纠纷。事情的起因是老李与大李是南北院几十年的老邻居,老李在南,大李在北。老李北房后有一条2米宽的空闲胡同,杂草丛生。一遇下雨,房屋上的底檐水倾泻而下,淤积成滩,渗到房屋根基下。老李生怕水多泡房,出现

4、不测,便用铁锨在房后清草、挑壕。后院的大李唯恐影响自家房屋的安全,便出面阻挡。老李不依,双方打了起来。老李带着被扯烂的背心,遍体伤痕地找到民调主任李怀印评理。 李怀印了解情况后,用民俗疏通法进行了调解。他对大李说:“水火不留情。遇到洪涝灾害,不用说邻居,就是其他人,也要同心同德,抗灾避难。老李在房后挑壕,是为了抗灾,你应该积极配合。”转而对老李讲:“千年的邻居,处下的朋友。你挑壕的动机虽然没错,但应提前给对方打个招呼,取得对方的理解,不能擅自动工。毕竟这样做明显会伤着对方的利益。”最后,双方握手言和,大李带上礼物登门看望了老李。老李也对自己的草率表示了歉意,两家一起整修了路,从此团结友爱,和睦

5、相处,再无争执。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民俗疏通法。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包含了许多善良风俗。善良风俗大量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当中,是人民群众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指导着人们的生活,所以有条件地使用民风民俗,可以弥补制定法的适用缺陷。本案李怀印运用了善良民俗,如:“水火不留情”,“同心同德,抗灾避难”,“千年的邻居,处下的朋友”等。这些淳朴的风俗相对于枯燥的法律而言,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李怀印通过收集村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流传下来的民俗经验,再用这些民俗经验去教育当事人,在既不违背法律又尊重民俗的原则下,让双方换位思考,晓以利弊,化解分歧,最终使双方自愿达

6、成协议,重修旧好。 第32法明辨是非法:当事人各得其所 案例: 2X年的一天,山西省绛县董封村村民刘洪泉找到大交镇磨头村民调主任李怀印,称本村村民王某牵走了他家的牛,赖着不还。李怀印经过调查得知:刘洪泉父亲欠王家000余元,逾期未还,王某便牵走刘洪泉的牛抵债。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李怀印开导王某说:“车走车路,马走马路。欠钱不还肯定不对,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要。以错对错,只能激化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转过身,他又对刘洪泉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确有困难,你把理由讲清楚,相信对方会理解,决不能怄气顶牛,加深矛盾。”这入入理的话使双方心服口服,最终王某还刘洪泉牛,刘洪泉偿王某债,各得其

7、所。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辨析是非法。古人讲。“因事之是而是之,因事之非而非之。”意思是做事正确,就要肯定他,做事错误,就要否定他,即明辨是非。面对各说各有理的当事人,李怀印没有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一碗水端平,既指出刘父欠钱不还的错误,又点明王某牵牛抵债的问题,使双方觉得是非界限清楚,处理结果合理,从而乐意接受,促成了纠纷的化解。 第33法合力攻克法:承包地受损获赔偿 案例: 02X年8月2日,绛县陈村镇司法所联合陈村镇政府、东荆下村村委会、居民组等,成功调处了一起承包地受损获赔案。 20X年春,东荆下村村民陈高山与该村第一居民组签订合同,承包了该组桥北路段的11亩荒沟地,承包期为0年。

8、陈高山在承包地种植了7亩桃树,另4亩种植玉米,并在荒沟地周围种植了一些杨树。起初几年,春种秋收,还算正常。后来,由于建设华信大道,公路施工方案设计欠佳,泄洪涵洞高出沟底数米,下雨时,沟底的庄稼岌岌可危。 202X年8月,当地连降数场大雨,连冲带淤,陈高山承包地上7亩挂果的桃树和4亩玉米被淹,惨不忍睹。为讨说法,20X年月0日,陈高山趁县重点工程观摩团视察扩建项目途经东荆下村桥北略段时,冲到路中间,拦住了观摩车辆,造成了不良影响。县里责成陈村镇政府处理,陈村镇政府让陈村镇司法所牵头解决。镇司法所所长常宝平认为,这虽是一桩小事,但涉及面宽,影响较大,必须协调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合力攻克。于是,在

9、他的建议下,镇党委书记、主持分管维稳和分管民政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司法所长、民政助理员、包村干部、东荆下村党支部书记和该村第一居民组组长共同参与,研究解决方案。之后,常宝平带领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了认真调研。鉴于公路设施短期内不会变更,承包地遭雨水冲击难以改变的现实,建议终止承包合同,并由东荆下村第一居民组合理补偿陈高山的经济损失。起初,当事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经过分头做思想工作,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桥北路段荒沟地的承包合同。 2甲方收回合同时,退回乙方5000元承包费。 3.终止承包合同后,乙方在承包期间所栽植的杨树归乙方所有,若甲方需要通知乙方伐树,乙方应无条件

10、执行;否则,甲方有权处理杨树并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乙方在承包期间种植的260株桃树和4亩玉米,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死亡,甲方同意一次性补偿.万元给乙方,连同返还的5000元承包费,共计1.万元,于202X年9月21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协议执行到位后,双方再无争议。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合力攻克法。纠纷发生后,陈村镇采用党委领导协调、部门配合联动的合力攻克机制处理矛盾。通过合力攻克,不仅人力增强了,而且通过集中办公、有效运作和统一处理,克服了过去单一部门不易解决的问题,达到了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到本案。确定方案时,由镇党委书记主持,分管维稳和分管民政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司法所长、民政助理员、包村干部、东荆下村党支部书记和该村第一居民组组长共同参与,参照相关法规,兼顾各方利益,避免了因认识程度不同而出现的决策偏差。在处理时,同样召集有关干部和人员,在掌握情况、吃透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分头工作,合力攻克,增强了力量,提升了效应,促进了矛盾化解。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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