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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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根据省、公司和行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车辆管理的日常使用、管理。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生产经营管理用车。第二条 车辆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驾车、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车辆使用坚持公车公用和“确保生产、保障公务、各司其职、优质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办公室主管车辆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并对车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五条 车辆使用管理

2、(一)车辆使用实行申请审批和派车单制度。用车人须提前(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在办公系统内填写“用车申请”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无用车申请或不符合审批程序的,不得派车。临时用车或紧急事务用车,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车辆管理人员安排。除办公室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调用车辆和安排驾驶员出车。对车辆状况不满意,挑选车辆和私自指定驾驶员的,办公室有权取消派车。(二)按照xx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司各级管理干部一律不允许固定或相对固定用车的规定。领导干部用车须严格执行申请审批和车辆调派制度,上下班不得使用公车接送。交流干部周末往返不得使用公车接送。(三)业务协作单位原则上不予派车

3、,确因特殊需要用车的,由业务联系部门严格按程序报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派车。(四)车辆调派坚持高效、节能、安全原则,在满足乘坐的情况下,同一方向多人开会、公务的,尽量安排同车出行,做到一车多乘、一车多用,提高用车效率。用车人员应服从安排,按时乘车。(五)用车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指挥驾驶员改变车辆用途、行驶路线及延长使用时间,确需改变的,用车部门或用车人须向车辆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车辆使用管理部门统一调配。驾驶员要及时做好记录,事后须补办相关用车手续。(六)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三天及以上的原则上车辆不随行。城区内公务一般不安排派车,确需派车的,由用车人上报部门负责人,部门

4、负责人向分领导报告,经分管理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七)车辆须由指定的专(兼)职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由非指定人员驾驶。对于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办公室要加强自检自查力度,实行专职专管,兼职驾驶员不得驾驶,不得超出本县(市)区域使用,一律不安排长途出行。(八)驾驶员凭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的“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除外),做到按时出车,按时返回,返回后不得无故离岗。(九)严禁公车私用,用车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指挥驾驶员办理个人私事和搭乘与工作无关人员。(十)严格规范车辆停放。外出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务地点或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使用公车外出就餐;公务途中就餐,车辆不得停放在高档餐饮

5、场所。公务活动结束后,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务地点或指定位置,任何时间均不得将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及学校、旅游景区,或其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区域;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辆开回家庭住地停放。逢节假日、双休日,除安排值班或因特殊工作需要的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实行“三交一封一定”管理(交钥匙、交行车证、交上岗证,车辆封存,定点停放)。(十一)车辆更新报废,遵照公司相关规定,由公司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办公室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的备案。(十二)实行车辆定点加油、定点清洗。车辆所使用的燃油,原则上定点在中石化购买(特殊情况除外)。驾驶员在每次收车前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加满油后停放于XX公司车库内的指定位置,并

6、做好车辆燃油费用使用情况统计。如在出差期间原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需绕道,应在统计表内备注内注明清楚。(十三)所有车辆需配置的装饰物品,必须按照物资采购审批流程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购买。严禁为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第六条 车辆使用范围(一)召开或承办会议、组织相关活动;(二)陪同上级机关检查、指导工作;(三)取送机密文件、提取较大数额现金;(四)公司部门经理及室主任级以上人员生产经营管理用车;(五)其余人员公派出差、会议、基层检查等工作时3人以上的;(六)其他紧急事务用车,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第七条 车辆日常管理(一)车辆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办理新购车辆落户,建立和完善车辆管理档案

7、(车档、人档、驾驶证、上岗证、检查维修、肇事记录、健康体检、教育培训、派车单等),统一保管;按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二)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不得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三)车辆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车辆运行及GPS安全监控系统、省局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车辆管理系统平台,加强车辆调度及安全运行的监管,建立完善相关台账,严格审批制度,从严控制运行费用,及时做好各项费用统计分析,节能降耗。第八条 车辆保险(一)所有车辆保险(全险)由公司统一投保,保险费按相关要求和程序报批后,由公司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做好

8、相关保险档案的备案。(二)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时,驾驶员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严格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处理,并及时向车辆管理员或办公室报告,不得私了。第九条 车辆维护、保养、维修(一)车辆原则上实行专人管理,公用车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临时调配使用要办理交接手续,使用人负责使用期间的维护保养。车辆交接须作详细记录,在移交或使用2年后,要再次判定车辆状况。(二)车辆须根据车辆保养档案登记情况进行定期保养,包括及时更换发动机机油,每年进行一次四轮保养等。(三)驾驶人员应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做好对车辆的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电瓶、轮胎、外观等),并做好机动车“三检”记录卡

9、的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局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四)保养、小维修、一般维修在公司指定的车辆修理厂完成,一般维修需通过车辆管理系统向车辆管理员申报批准后才能进行维修。大修报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经鉴定小组2人以上现场检查确定后维修。(五)保养标准:8000-10000公里或一年。(六)维修等级分类1.保养、小维修:换机油等三滤(套件)、刹车片、底盘胶套等。2.一般维修:除大修、小修、保养外为一般维修。3.大修:发动机总成、变(减)速器总成、高档车方向机总成、车架(桥)、车身大修。4.肇事车辆维修:一律由办公室或车辆管理员与保险公司共同定损,到县局(营销部)指定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修复后车辆管理员

10、检验签字后才能交付使用。(七)凡发生保养、维修和肇事维修的明细清单必须全部录入车辆管理系统。(八)公务车辆实行点定维修,车辆管理员每月对省局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车辆管理系统内相关内容进行维护,及时录入车辆维修情况。如车辆在外行驶过程中出现问题急需修复时,可视情况进行修理,但必须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金额超过500元的,车辆管理人员应向分管领导报告。(九)车辆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驾驶人不得擅自改变维修项目或弄虚作假,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十)车辆每月产生的费用由车辆负责人在当月进行报销,做到当月账当月清。每月对车辆费用支出情况进行通报。第十条 违规及事故处理(一)违反交

11、通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驾驶人自行承担责任。(二)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要按照“先人后物”的原则,先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积极配合处理,不得私了。情节严重的由办公室向公司汇报。(三)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决定,如需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差额视责任作相应处理。(四)事故处理结束后,驾驶人应将事故经过以书面材料形式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后于当月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车库的使用及管理(一)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停放于公司车库内,并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停放车辆阻拦其他车辆的通行,不得私自将公务车辆停放于其它地方。(二)车库内

12、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将废弃的物品放于车库内。每半月由保安人员负责对车库进行清扫。(三)公司车库仅限公务车辆停放,职工私人用轿车、摩托车及其他车辆不得停放于公司车库内,如发现私自将车辆停放于公司车库内的,将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车辆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室级管理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员和车辆管理员要加强车辆使用管理监督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务车辆或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以及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监督部门通报或查处等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车人、驾驶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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