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投审计文件汇编(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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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投审计文件汇编(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使用,可编辑 欢迎下载)无锡新区固资产投资审计工作文 件 汇 编无锡市新区审计局二OO七年七月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 1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9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号) 37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 第3号(之五) 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44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54无锡市国家建设项目

2、审计监督操作规程(锡审发200487号 )57无锡新区设备采购实施意见(锡新管发(2001)371号)66无锡新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锡新管发2002345号69无锡新区建筑工程发包管理程序(锡新管发2006744号)79无锡新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锡新管发2005363号)87无锡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锡新管发2005706号)95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与管理的通知(锡新审工发2002003号)101无锡新区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锡新审工发2002004号)103关于加强工程投资与管理的通知(锡新审工发2003001号)106无锡新区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管理规定

3、(锡新审工发2004001号)109无锡新区国家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操作规格(锡新审工发2005003号114无锡新区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送审规定(锡新审工发2005004号)134无锡新区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实施办法(锡新审发2007004号)14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的规定(锡新审发2007005号147新区电力建设工程结算协调会议纪要(锡能集团会纪200725号)151无锡新区2003年道路工程结算单价表 160无锡新区2003年土方工程结算单价表163无锡新区2004年市政道路工程结算单价表164无锡新区2004年土地平整单价表169无锡新区2005

4、年道路工程结算指导单价170无锡新区2005年河道整治工程结算指导单价176无锡新区2005年土地平整单价表177无锡新区2006年道路工程结算指导单价178无锡新区2006年土方工程结算单价表183无锡新区2006年河道整治工程结算指导单价184无锡新区2007年道路工程结算指导单价185无锡新区2007年土方工程结算单价表193无锡新区2007年河道整治工程结算指导单价194无锡新区2003年度给水管材结算单价195无锡新区2004年度给水管材结算单价196无锡新区2005年度给水管材结算单价19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5、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

6、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

7、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

8、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

9、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10、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1、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二十八条 审计

12、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

13、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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