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点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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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2、抗辩权: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3、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交付实物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指以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5、名誉权: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6、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利。7、地上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并对其营造的建筑物及竹木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权

2、利。8、留置权: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条件下,得留置其占有物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9、不当得利: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10、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简答题1、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立法准则的功能;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2、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的、毫不间断的满2年,而不是累计相加。下落不明期限的起算时间,有如下情况:

3、通常情况下,从得到离开住所或居所的自然人的最后消息之日起计算;由于事故而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以保护军人的利益。 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关系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须经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中应规定下落不明者作出答复的期限,期满后仍无下落的,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3、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一)依法成立 这一条件有二重含义: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

4、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活动内容必须合法。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财产”是对企业法人和捐献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的要求。法人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实体,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 名称。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之人格的标志,也是将其特定化。以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的名称还是其商誉的载体,因此,法人的名称权是财产性的权利,可以转让、出卖。法人的名称应包

5、括其所在地、责任形式、经营范围等内容,以便于交易相对人联系和识别。2 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社团法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设股东大会,此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关。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此为日常决策机关。董事会下设经理,此为执行机关。与董事会平行,设监事会,为检察机关。董事会、监事会皆由股东大会选择产生,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民主的企业形式。上述机关分为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三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法人的意思能够产生并的到正确执行。一般法人也应具备这三类机关。3 场所。法人要有一个自己的住所,以便确立一个活动中心地同各方面进行联系,开展业务活动。法人的住所是

6、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4、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A、客观上存在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如果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不论这一证书来源如何,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B、第三人为诚信且无过失。即他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拥有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情并非由他的疏于注意所致。C、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如果两者间的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或不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也不发生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效果之问题。5、简述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权利人之胜诉权消灭;义务人之自愿履行。6、简述人身权的特征:人身权

7、与权利主体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具有非财产性;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7、简述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物权具有排他性。8、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

8、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9、简述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1.概念不同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2.性质不同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3.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4.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10、简述债的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论述题1、论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A、

9、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具有健全的理智是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的基础,因此,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具备意志自由,能认识到自己的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相一致的状态。C、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但由于法律之整体可能存在不周延性问题,因此设立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条款。D、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在各种类型的法律行为中,其内容的确定与可能都是应有之义,否则无法实现当事人缔结法

10、律行为的目的,学者学者补充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作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以填补法律漏洞。2、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A、客观上存在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如果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不论这一证书来源如何,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B、第三人为诚信且无过失。即他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拥有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情并非由他的疏于注意所致。C、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

11、征。如果两者间的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或不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也不发生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效果之问题。3、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3

12、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3)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4、论物权的优先权效力:主要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仍源于物权的对物支配权和排他性。法律赋予物权以优先效力,有利于维护既存的财产占有关系,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效用。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物权破除债权 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其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成立的债权不能实现;优先受偿权 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优先购买权 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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