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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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的类别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一、对于以借据形式发生的借贷按照借贷中是否发生现金转移可把现代借贷分为三大类别:(一)全部现金转移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借贷方式由贷方把现金转移给借方借方给贷方出借据为凭。对于这种借贷方式在借贷之间形成了一种单向的借贷关系即贷方给借方现金借方给贷方提供借据一旦双方的法律行为完成并双方认可借贷之间就形成了单向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即贷方享有并到时收回借据金额的权利而不负有义务借方负有承当并到时归还借据金额(本息)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这种借贷方式我国合同法把它标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的性质是单务合同和理性合同。这种借贷的法律关系比拟简单明了处理起来也比

2、拟容易。(二)全部现金不转移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是借方与贷方双方约定由贷方自己出资金或者向他方借款代为借方进展某项或多项事宜借方向贷方出借据认可贷方所出的资金或者向他方的借款。这种借贷方式实际存在着并容易发生纠纷有了纠纷提起诉讼后审理裁判起来比拟复杂困难。这种借贷方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借贷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根本差异:1、不发生现金的转移。就是说贷方不把现金交给借方而借方仍然要给借方出借据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但并没有收到贷方的现金现金仍然掌握在贷方手里。2、形成了双向等量借贷关系。在全部现金转移的借贷方式里全部现金由贷方转移给借方形成的是单向借贷关系即借方向贷方借钱的关系。而在全部现

3、金不转移的借贷方式里由于现金并没有转移到贷方手里所以它形成了双向等量借贷关系即一方面是借方向贷方借钱的关系另一方面是贷方向借方借钱就是说借方以向贷方出借据的方式实际上等于向贷方提供了与借据上等量的现金金额。假如从借贷资金运动的角度来说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借贷现金只转移一次即只是从贷方转移给借方借贷方就形成了借贷关系。而对于不转移现金的现代借贷来说等于贷方给了借方现金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后又把现金给了贷方现金转移了两次又返回给了贷方现金实际上虽然没有转移运动但进展了一去一回的两次虚拟性运动即由贷方转移给借方又从借方转移或者返回给贷方。而的运动形式是仅仅是借方给贷方出了借据没有收到贷方的钱钱仍然在贷方手

4、里这同现金进展两次转移运动的结果是一致的。例如甲与乙约定由甲自己出钱或者向他方借钱十万元为乙某事项由乙向甲出借据十万元认可乙就向甲出了十万元的借条这时不钱是甲自己出的还是向他方借的甲乙之间形成并存在的的借贷关系是乙欠甲十万元但并没有收到甲的一分钱而甲根据借条却享有乙所承当的十万元债权并且甲手里仍然掌握着十万元现金这等于是乙以出借条的方式向甲提供了十万元现金甲实际上也欠乙十万元这就形成了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即甲作为贷方乙作为借方乙欠甲十万元同时甲也欠乙十万元双方互为对方的借贷方。只有成认这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才符合客观实际才能清楚地说明实际存在的这种借贷关系。假如不成认这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那么在

5、以出借条而现金不发生转移的借贷关系中就很难找到借贷双方的平衡点。3、借贷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是一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所以借贷双方都是集债权人与债务人于一身。而在传统意义的借贷中是单向的借贷关系借方仅仅是债务人不同时是债权人贷方仅仅是债权人不同时是债务人。4、借贷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在这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都互享有债权权利互负有债务义务而且是一种互为等量的双向债权债务一方的债务正是另一方的债权而一方的债权正是另一方的债务。而在传统的借贷关系中仅仅是单向的债权债务关系。5、这种现代借贷合同为双务合同、诺成性合同。我国合同法把借贷合同标准为单务合同和理性合同。这同现金不转移的现代

6、借贷合同不太相符合。实际上现金不转移的现代借贷合同即以出借条为凭证而不转移现金的借贷合同已经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借贷合同的范畴具备了双务合同、诺成性合同的特征。说它们是双务借贷合同是因为它们是一种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借贷双方互享有债权和互负有债务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假如否认它的双务性那么就不能反映实际存在的双向等量的债权债务关系。说它是诺成性合同是因为这种借贷关系只要双方约定贷方向借方出了借条借贷关系就已经形成并存在当事人就应该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也享有各自的权利。因为这种借贷关系是当事人双方意思的表示又不违背法律强迫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而且双方之间确实形成了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应该给予支持和加以有效

7、保护。这样才能有利于充分发挥现代借贷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为提供较多的便利。假如把这种现代借贷关系作为理性合同来加以限制就会否认它的合理性、有效性不给于法律支持和保护那么是不利于这种实际存在并日益增多的借贷活动的有效开展的并使其产生的纠纷更难处理。6、借贷关系同委托代理关系严联络不可分。这种现代借贷关系同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各自可以成立但是两者是严联络不可分割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现代借贷关系的前提借贷关系就是因为委托代理关系而发生形成的。现代借贷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反映分开借贷关系来议委托代理关系或者分开委托代理关系来议借贷关系都不能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把这两种关系严联络起来统一考虑才能地

8、反映这种客观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这种代理一般具有代理权限不明的特征就是说这种委托代理比拟模糊尤其是在代理支出方面对于支出原因、支出对象、支出时间、支出数量等一般没有被委托代理人的明确详细的意思表示或。这种委托代理纠纷的中心也就在于支出的性上即被代理人是否认可代理人的支出。而传统意义上的借贷不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7、借贷方主体的双重性从借据角度来说即借方同时是贷方的被代理人贷方同时是借方的代理人。因为这种借贷关系是同委托代理关系严联络在一起的所以借方是贷方的被代理人贷方是借方的代理人借方和被代理人浑然一体贷方和代理人浑然一体。8、资金运动方式不同。传统意义的借贷资金运动表现为现金的转移即借的

9、时候现金从贷方转移到借方还的时候现金从借方转移到贷方。一借一还完成了借贷的全过程反映了借贷双方债权债务的形成和消灭。在现代借贷中虽然在借贷关系形成的时候现金并没有从贷方转移到借方。但是并不是说不存在资金的运动实际上也是存在着资金的运动的。现代借贷中资金运动主要不是以现金运动为主而是以代理支出为主即由贷方作为借方的代理人为借方代理支出而贷方这种代理支出行为等于是向借方归还债务。所以现代借贷关系中贷方为借方的代理支出行为不仅仅是贷方作为借方的代理人履行代理人的义务同时也是贷方作为借方的债务人向借方履行归还债务的义务。9、牵涉到第三方。传统意义的借贷借贷关系只涉及到借贷双方一般同第三方没有关系。但不

10、转移现金的现代借贷一定会涉及到第三方。因为这种借贷关系同委托代理关系亲相联贷方的代理支出行为必然涉及到第三方在需要贷方证明其代理支出的性时更需要第三方提供证明。假如没有第三方的证明贷方代理支出的性就很难证明。10、诉讼中举证情况复杂。当事人因为这种借贷关系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举证情况比传统意义上的借贷关系要复杂得多。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借贷关系贷方只要拿出借据来举证责任由借方承当假如借方不能证明借据是虚假的或者已经把钱还给贷方了借方就应该承当归还借款的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在这种现代借贷关系中由于没有发生现金从贷方转移到借方的运动所以除了证明借据的性外还需要证明贷方为借方代理支出的性。证明借

11、据的性只是证明双方存在着等量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仅仅证明贷方对借方享有债权借方对贷方负有债务。证明借据的性应该由借贷双方共同来承当。证明贷方为借方代理支出的性这种举证责任应该由贷方即代理人来承当假如贷方不能证明其代理支出的性那么就应该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贷方作为借方的代理人其支出行为比拟复杂往往不是一次性支出。而是屡次反复地支出并且先后支出经历的间隔间也比拟长所以要证明代理支出的性就比拟困难。而且有些支出往往是不正当、不合理、不合法的很难进展公开的证明甚至根本没有进展证明。好比说因办事给人家送的礼只是两个人的事情天知地知没有第三人证明而承受礼的对方也不可能成认收到礼。所以贷方作为代理人

12、要证明代理支出行为的性确实是很难的要贷方来承当举证不能的全部后果好象也有些说不过去。但是按照委托代理关系来说代理人应该证明代理支出的性不能依代理人说代理支出就要由被代理人来承当多少这也是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所以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借贷来说举证责任主要是由借方来承当并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对于资金不发生转移的现代借贷来说举证责任主要是由贷方来承当并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局部现金转移、局部现金不转移的借贷。现代借贷的第三种类别是第一种借贷类别和第二种借贷类别的混合体即在借贷关系形成时贷方向借方转移了局部现金而其余现金没有转移到借方仍然掌握在贷方手里。这种借贷方式其性质也是第一种

13、借贷方式和第二种借贷方式的混合同第二种借贷方式不同的地方是单向借贷关系和双向等量借贷关系的穿插统一现金转移和代理支出的资金运动方式的穿插统一比起第二种借贷关系更复杂。但是搞清楚了前两种现代借贷类别处理的根本上是前两种借贷类别的结合。二、对现金不转移的现代借贷纠纷诉讼的两种错误态度。对现金不转移的现代借贷纠纷诉讼目前根本上存在两种错误态度:一种是完全否认其有效性把它作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待。理由是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虽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了借据但贷款人并没有向借款人提供现金所以借据仅仅说明借贷双方有借款的意向不能证明借贷双方发生了

14、借贷关系。另一种是完全成认其效力也把它作为简单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待。理由是既然双方都认可借据那么就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借方不能证明其已经归还借款就应该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上述两种态度都是建立在把这种现代借贷的复杂关系归结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然后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规定对这种借贷关系加以否认或者确认好象似乎都有法律根据。其实上述两种态度共同的错误是把这种现代借贷关系简单化否认委托代理关系和借贷关系之间存在的严联络把委托代理关系和借贷关系分割开来简单地把同委托代理关系亲联络的双向等量借贷关系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单向借贷关系并简单地套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的规定单就借款人出的借

15、据做文章把委托代理关系抛在一旁不加理会。这样不仅对同一的借贷关系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确实认或者判决而且违背了借贷双方统一的意思表示完全背离了借贷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三、对现金不转移的现代借贷的正确态度。1、这种现金不转移的现代借贷关系是借贷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制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且是实在可行的并且它的存在有利于经济的开展和事宜的进展应该确认其效力。2、审理时应该结合借贷双方之间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结合起来一并审理不能把委托代理关系和借贷关系完全分开审理甚至抛开委托代理关系单在借据上做文章。3、从借贷关系来说借据说明的不是单向借贷关系即不仅仅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据说明的是一种借贷双方双向等量的借贷关系即借方借贷方一定量的金额贷方也借借方同等量的金额。4、在这种现金不转移的现代借贷关系中借方所出的借据是一种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其性质不是单务性合同和理性合同而是双务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5、审理这种现代借贷纠纷重点是要确认贷方为借方的代理支出的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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