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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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 / 目录1围12规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34 总则65 供配电设计原则76 设备选型原则157 开关站、配电室与线路通道建设要求238 附录:28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1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与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市10kV与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

2、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 电力变压器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6934 电能计量柜GB/T16935 低压系统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GB50053 20kV

3、 与以下变电所设计规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GB50061 66kV 与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GB50096 住宅设计规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与验收规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GB50368 住宅建筑规DL/T404 户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

4、术规程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与验收规程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0 10kV与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3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T711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NDGJ96 变电所建筑

5、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DL/T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Q/GDW 1376.1-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1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4.2-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与相关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电气设施。3.2多层住宅指

6、九层与以下居住类建筑。3.3小高层住宅小高层住宅指九层至十一层居住类建筑。3.4高层住宅高层住宅指十二层与以上居住类建筑。3.5超高层住宅超高层住宅指三十层以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3.6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3.7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设施,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3.8汽车库分类汽车库停放车辆300辆为I类汽车库,151-300辆为II类汽车库,51-150辆为III类汽车库,50辆为IV类汽车库。3.9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

7、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3.10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配置系数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对其的影响。3.11双电源指向同一个供电负荷供电的两个独立的供电线路。两个线路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中压母线。3.12双回路指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两个线路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心)的同一中压母线。3.13产权分界点供电企业和用户资产(维护、管理)的电气设备连接分界处。3.14配电室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10kV)进线(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

8、带有低压负荷的户配电场所称为配电室。3.15开关站户设有中压(10kV)进出线配电装置,对中压侧功率进行再分配的场所,俗称为开闭所。3.16环网柜(箱)也称环网单元,用于中压(10kV)电缆分段、联络与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户外环网柜,户环网柜采用间隔式,称环网柜。户外环网柜采用组合式,称箱式开闭所或户外环网单元。3.17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3.18箱式变电站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10kV)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

9、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的户外配电装置,简称箱变。3.19电缆分支箱指用于0.4kV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出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配电装置,简称分支箱。3.20低压供电半径指从配电室(箱变)低压柜出线至电表箱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包含表后线路长度。3.21接户线指从最末一级电缆分支箱到电表箱的线路。3.22进户线指从电表箱到每户住宅的线路。3.23交流充电桩采用传导方式为具备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4 总则4.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

10、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4.2 本省设区市行政区域新建住宅居民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小区配建)应执行本标准。城镇(含县城区、新民居建设等)小区配建应参照本标准。4.3小区配建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与城市发展规划。视小区建设规模与容量大小,应预留10kV开关站站址与电力通道。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住宅小区详规设计同步,并须当地供电部门参与设计审核。承接新建住宅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应的资质。4.3.1 设计资质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输变电工程设计丙级与以上和勘察丙级与以上企业资质。4.3.2

11、 施工资质要求应具有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围包含五级与以上承装、承试;宜具有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与以上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与以上资质。4.3.3 监理资质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与以上企业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4.4 本标准适用围为新建居民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对与供电部门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的小区配建项目,为保证今后的运行维护和供电质量,在建设过程中供电部门应给予技术指导,并宜全过程参与。4.5 小区配建应实现规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4.6 小区配建的配电

12、设备与材料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与不合格的产品。小区配建所使用的供配电设备与材料应经省级与以上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4.7小区配建居民负荷部分应单独设置配电设施,与商业或其他大型公建设施的配电设备有明确区分,并设置独立的配电站房。4.8 工程建设质量应满足国家和行业质量验收标准。4.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区配建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归属地供电部门实施,各地方供电部门应无偿配合监管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各地方供电

13、部门应将验收结果与时反馈给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并反馈供电部门。4.10 小区配建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与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5 供配电设计原则5.1 负荷性质的确定根据住宅小区建筑物与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5.2 住宅小区一级负荷5.2.1 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5.2.2 十九层与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5.2.3 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与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5.2.4 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人防工程。5.3 住宅小区二级负荷5.3.1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

14、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5.3.2 、类汽车库。5.3.3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的人防工程。5.3.4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5.4 居民用电负荷与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5.5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2009第2.0.2、2.0.3条规定。即: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5.6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2009第2.0.6条规定。即: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双回线路供电。5.7 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但有条件的地区对居民用电负荷宜满足双电源要求。5.8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5.8.1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

15、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5.8.1.1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不包括住宅小区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住宅小区公建用电和住宅公共用电设施用电设备(配电室所辖住宅,每配电室按两台变压器计算)总容量在10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5.8.1.2 住宅小区每户容量宜按以下原则配置:居民住宅区用电容量按50W/m2计算,每户用电容量不低于4kW。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详见表1)。表1居民住宅小区用电容量计算序号建筑面积每户配置容量1小于80 m2不低于4kW280120 m2不低于6kW3120150 m2不低于8kW4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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