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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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之三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2017年6月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使 用 须 知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行为,并为下一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准备,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总局稽查局抽调10个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编写组,编写了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以指导基层稽查人员规范查办案件并制作执法文书。汇编分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四个部分,分别收集、整理、编写了近几年来各地发生的典型违法案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常见违法

2、情形,同时基本涵盖了各产品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各种处罚种类。汇编在编写和使用中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六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二是汇编编写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于近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订,汇编中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均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条款。三是汇编所选案例大多

3、基于执法实践中碰到的真实案例,必要时对办案程序、时间节点、法条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适当改编,以期达到更好的指导效果。同时,为保护当事人和涉案第三方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汇编对当事人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涉案第三方名称等信息进行了适当隐去。四是鉴于各地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不相同,适用的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听证程序启动标准、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计算标准、案件移送时机、财务规定等也并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执法中,各地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立案调查、定性裁量、作出处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同时符合汇编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要素。五是汇编

4、中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裁量依据仅引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未对各地适用的裁量依据作具体表述。在具体执法办案中,各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属地裁量依据对具体案件进行裁量,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具体裁量依据。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七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汇编编写时间较仓促、编写组人员执法实践经验有限等原因,编写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

5、指正。 编 写 组 2017年6月附:省(市)局参加食品药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编写组人员名单食 品 组重庆:市局 刁雪洋、巫山县分局 李娇、江北区分局 冯金梅海南:省局 张远前、海口市局 程肖霞、三亚市局朱颖山东:省局 孙国梁、东营市局 延爱丽、济宁市局韩斌药 品 组江苏:省局 刘雨治、淮安市局 邹晓熔、南京市局 崔婕安徽:省局 赵俊强、梁立松、铜陵市局陈文辉、合肥市局马骏吉林:省局 张通、王晓婷、延边州局王守德化妆品组广东:省局 江伟豪、广州市局 李嵩、中山市局 李海霞上海:市局 胡骏、冯晓、龚颖、浦东局 金静医疗器械组北京:市局 李德全、丰台区局 龙璐、海淀区局 胡日露湖南

6、:省局 王辉、韦力、岳阳市局 李俏奇 目 录化妆品生产环节: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1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4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7四、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10五、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13六、生产伪造产地的化妆品案16七、擅自涂改化妆品标签标识中的生产日期案19八、生产未标注全成分表化妆品案22化妆品经营环节:一、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25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28三、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31四、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34五、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37六、经

7、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化妆品生产环节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你从2017年1月29日至2017年3月20日,租用位于中山市黄圃镇中糖社区202号的房屋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的化妆品有3个品种,分别是玫瑰花水(规格,批号)、灵芝精华(规格,批号)和细胞修复霜(规格,批号),分别生产了12

8、1瓶、449瓶和470瓶,分别销售了20瓶、36瓶和17瓶,销售单价均为13元/瓶。你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实际召回产品数量为零。你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金额为949元整,即违法所得为949元整。相关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生产现场的相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种类:你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到倍的罚

9、款。”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化妆品:玫瑰花水(规格,批号)101瓶、灵芝精华(规格,批号)413瓶和细胞修复霜(规格,批号)453瓶;2. 没收违法所得949元整;3. 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3796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4745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

10、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2017年4月17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3月

11、27日生产的威尼染发膏(批号为BC4526)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中化妆品技术要求中的配方成分不一致,且在生产中实际投料配方与批准的配方不一致,上述产品属于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查明,你单位生产了上述化妆品1600瓶,已销售1440瓶,库存160瓶。你单位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实际召回产品数量为零。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6.20元/瓶,销售金额为8928元整,即违法所得为8928元整。相关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生产记录、成品检验记录、销售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罚依据和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

12、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从轻处罚。本机关经复核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

13、不予处罚等情形,应当在法定幅度内采取一般处罚,故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928元整;2、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35712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44640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

14、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 章)2016年 5月26日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食药监妆罚年份号当事人:有限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违法事实:2016年6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成品仓库内对你单位生产的祛痘霜(批号:LZ161203)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甲硝唑”。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8日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书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12月3日使用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的原料生产祛痘霜(批号:LZ161203)共4000支,其中6支被本机关抽检,剩余3994支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产品留样。你单位采取了召回措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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