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21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综合测试题库答案参考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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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交通大学21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综合测试题库答案参考1.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应按照( )原则确定。 A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应按照()原则确定。A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B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C转让财产所得按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确定ABD2. 外贸公司内销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外贸公司内销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C销项税=(490080010000+1800060010000+380+90)17=33014(万元)进项税=

2、3402+811+014=34122(万元)应缴增值税=3301434122=一1108(万元)3. 以下情形属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 )。 A某甲交通肇事后,见被害人躺在路上,怕事情败露,于是以下情形属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A某甲交通肇事后,见被害人躺在路上,怕事情败露,于是将被害人移到偏僻处,然后驾车逃走,致使被害人因失血过多死亡B某乙交通肇事后,由于害怕受到处罚即驾车离去,致使被害人因汽车撞击无人救治而内出血死亡C某丙交通肇事后,不顾被害人在后面追赶而驾车离去,不料被害人被后面驶来的汽车压死D某丁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驾车离去,但实际上被害人

3、只是身受重伤,不过因无人救治而死亡BDA项的行为人将被害人移至偏僻处致使其失血过多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非行为人逃逸所致,两者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

4、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了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

5、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问题:(1)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夫妻关系,其二人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6间房屋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房屋是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任意分割。在王某死后,夫妻关系不再存在,才能对这些房屋予以分割。张某应当拥有一半其中

6、的三间,而另三间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 王某有两个儿子,这两个儿子本应与张某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某的遗产三间房屋平均分配。大儿子王甲在王某死前过世,其有一子作为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遗产。因此,王小甲代王甲之位与张某、王乙平分王某的遗产三间房,各占一间。$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王某与曹某之间签订的售房协议本来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王某并不全部拥有六间房屋的所有权,他无权对另五间房屋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王某虽对房

7、屋进行了无权处分,但是其事后已经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张某和未成年人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都予以同意。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有效。$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王乙已经和曹某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曹某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 曹某在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前,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曹某此时对朱某只是负有交付房屋所有权这种合同上的义务或者说债上的义务。朱某不能直接支配房屋也不能支配曹某的行为,他只能请求曹某依约定向其履行。如果曹某不履行,其可以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8、此时曹某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曹某仍有权处分自己的物。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也是基于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也是有效的。$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债具有平等性,曹某可以选择向朱某还是钱某履行,选择一方,就必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对方带来的损失。曹某最后选择了向钱某履行,和钱某办理了过户登记,钱某已经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曹某此时已经无法向朱某履行,属于履行不能,朱某只能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主张由曹某承担违约责任。$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

9、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此处涉及到合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保全自己的债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曹某放弃其到期债权,损害了王乙的利益,王乙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曹某放弃对赵某债权的行为。$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10、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曹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因此其债权人王乙不能对此债权行使代位权。 5. 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代表在下列民事案件中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 A以个人身份在接受国境内有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代表在下列民事案件中不享有外交豁免权()。A以个人身份在接受国境内有关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B以个人身份在接受国境内有关私有动产物权的纠纷C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的诉讼D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E主

11、动在外国法院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而引起的与本诉直接相关的反诉ABCDE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的规定,外交代表不接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民事管辖和行政管辖,但外交代表在下列民事案件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1) 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在驻在国境内有关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事件的诉讼;(3) 外交代表于驻在国境内存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该公约第32条还规定,外交代表及其他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在下列情况下,电不享受司法豁免权:(1) 明确表示放弃司法管辖豁免的诉讼。但此种自愿放弃司法豁免权,只能由派遣国作出表

12、示,外交代表自己绝无此项权利,并且这种放弃表示必须是明示的。(2)主动在外国法院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从而引起的与本诉直接相关的反诉。6. 对于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果裁决存在可以申请撤销的理由,争对于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是()。A如果裁决存在可以申请撤销的理由,争端方应向该中心所在国的法院提出申请B如果裁决存在可以申请撤销的理由,争端方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国的法院提出申请C如果裁决适用了东道国法律之外的国际法规则,该裁决可以申请撤销D如果裁决被撤销,争端方可将争议提交新的仲裁庭审理D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中心的仲裁裁决及相关问

13、题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中心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据东道国的法律和适用国际法规则。因此,C选项错误。对于存在可以申请撤销情形的裁决,争端方应向中心秘书长提出申请,而非向任何国家的法院提出申请。选项AB均错误。如果裁决被撤销,任何争端方都可以请求将此争议重新提交给新的仲裁庭审理,故选项D正确。 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是( )。 A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是()。A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B平等互利原则C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原则D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ABC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

14、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原则;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8.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 )公布。 A国家计量局 B国家统计局 C国家技术监督局 D国务院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公布。A国家计量局B国家统计局C国家技术监督局D国务院D9. 试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南京大学2009年研)试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南京大学2009年研)正确答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rn 根据我国公司法

15、第20条的原则性规定和一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应具备以下要件:rn (1)主体要件rn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通常基于个案认定不应撇开具体的案件和主体而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抽象性的否定因此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前者指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而后者必须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而实际受害的债权人包括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他们都因与人格滥用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而享有独立的诉权。由该主体要件所决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根据受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主动适用。rn (2)行为要件rn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如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种人格滥用行为或事实进行类型化的总结和分析是认定行为要件的重要方法这也是国外公司法理论与实践所作的最重要的工作但由于滥用行为多种多样法律规定永远也不可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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