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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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2010-10-22一、 行政办事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 二、办理依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及各区(县)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四、办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市府大楼2号楼3层 五、办理电话: 010-88011389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2:00 14:00-18:00 七、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申请筹建。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

2、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1.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3.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3、,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4.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5.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6.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7.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

4、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9.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区、县主管部门应

5、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二)申请设立。 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6、、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3.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4.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5.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办事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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