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有哪些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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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程序有哪些主要制度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1.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 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 见”。2.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 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3.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 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以 及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及公众意见要说明理由的制 度。4. 阅览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 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制度。5. 行政协助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

2、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 给予帮助的制度。6. 管辖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 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的重 要前提。7. 证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适用 的证据规则8. 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为与 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该事务处理的 制度。9. 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对人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某种行 为,否则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10. 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享 有的程序权利,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 行法定义务、

3、纠正错误的制度。11. 电子政务制度。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实施行政管理的制 度。行政执法程序基本法律法规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 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 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 行为。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 章。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 依据。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 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 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

4、岗。第五十七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 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 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 出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 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 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事项需要

5、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 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以 电子政务方式抄告相关部门,实行网上并联审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 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第六十一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州、县市区行政机关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乡镇人

6、民政府实施行 政执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 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的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 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第六十三条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 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 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 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第二节程序启动第六十

7、四条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 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 后补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 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 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8、 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 请;(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 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1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 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

9、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 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 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 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 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 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 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 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 勘验笔录、

10、现场笔录。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 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 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 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

11、依据。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 当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 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 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 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前应当举行听证

12、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第四节决定第七十五条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 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 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评审以后,作出决定。第七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效力的条件或者期 限。第七十七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

13、基本情况;(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三) 适用的法律规范;(四)决定内容;(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六) 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的印章与日期;(八)其他应当载 明的事项。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采用制作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采用 格式化文书。第七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说明理 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 引用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但 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五节期限第

14、八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的 行政执法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的期限。第八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 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

15、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 查或者批准完毕;(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 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 作等内部行政事务,应当按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承诺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开。第八十三条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办 理,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第八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 具体确定本机关每项行政执法事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内 部行政事务的办理时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定该 事项的办理流程和各部门的办理时限。行政机关应当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每项行政执法事项、非行 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内部行政事务的办理时限分解到本机关具体 的工作机构和岗位,并编制行政事项办理流程时限表,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 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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